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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水海纳: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8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审阅
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材料,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2022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由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的要求。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体现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不存在差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募投项目“江苏省泗阳县新一水厂扩建工程
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
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其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永臻、于秀峰、余红英
                                                       2022 年 8 月 17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永臻                     于秀峰                      余红英




                                                       202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