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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水海纳: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3-02-17  

                        证券代码:300961          证券简称:深水海纳      公告编号:2023-003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李琴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大禹投资有限公司保
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一
致。


    特别提示:
    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李琴持有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深水海纳”)股份 13,554,39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比例
7.65%),持股 5%以上股东西藏大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 禹”)
持有公司股份 12,464,92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7.03%),李琴及其一致行
动人西藏大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6,019,31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4.68%)。
    李琴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大禹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6,385,61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 3.60%)。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李琴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大禹的《股东减 持计划
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李琴、西藏大禹投资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股情况: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李琴与持股 5%以上股东
西藏大禹系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1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琴                   13,554,399                 7.65%
        西藏大禹                 12,464,920                 7.03%
          合计                   26,019,319               14.6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李琴自身资金需求、西藏大禹经营发展需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计划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将不超过 6,385,612 股,即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6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 在任意
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若减持计划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 股份数
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1)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
(2)大宗交易方式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
项,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 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李琴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大 禹的相
关承诺如下所示:
    1、李琴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 期届满


                                   2
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继
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转让公 司股份
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 行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持有的
公司股份。
   (4)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 赠与、
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
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经营情
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通
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6)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 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生变
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8)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
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 ,则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


                                     3
现金分红。
   2、西藏大禹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 行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企业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 转让、
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4)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企业减
持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
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
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5)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 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6)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
仍应遵守前述承诺;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 持公司
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
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 的违规
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李琴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大禹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 述承诺


                                  4
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或限制性条件,不 存在违
背其承诺或已披露意向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李琴 及其一
致行动人西藏大禹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 实施本
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 ,也存
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李琴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大禹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本
次股份减持计划系其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 未来持
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李琴及其一致行动人西 藏大禹
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公告中所有比例、数字均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四、备查文件
   1、李琴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大禹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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