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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辰生物: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1-03-2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th
9 Floor,Taikang Financial Tower,No.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Chaoyang Disrtict,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010-65890699    传真/Fax: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十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京证字【2020】第 0542 号


致: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询问题》”),
本所律师就《问询问题》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
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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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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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问询问题》五

       发行人共存在 3 名三类股东,中介机构未能对其中的“联创新三板 1 号资
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联创新”)、“慧创联创新三板 1 号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慧创联创新”) 完成直接访谈核查。联创新于 2015 年 4 月设立,2018 年
4 月到期,其状态为“正常运作”,慧创联创新于 2015 年 5 月设立,2018 年 5
月到期,其状态为“提前清算”,但目前仍存续中,该 2 名三类股东的合同存续
期无法满足上市后锁定 1 年的锁定期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作出了相关承诺。
请发行人:(1)说明该 2 名三类股东的管理人是谁,通过何种方式以何价格成
为发行人股东,处于“提前清算”状态的慧创联创新三板 1 号投资基金目前具
有何种法律地位,是否仍具备履行股东权力义务的能力。(2)上述 2 名三类股
东拒绝为电话访谈及调查表进行书面签章确认或出具相关承诺函的原因,是否
存在管理人侵害持有人合法利益进而引发法律纠纷的风险。(3)分析说明在该 2
名三类股东不配合且合同存续期已满的情况下,锁定其所持股份措施的可操作
性及法律、法规、规则依据。(4)说明该 2 名三类股东在锁定期内通过司法判
决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变相减持的风险。(5)控股股东承诺的前置条件是“三类
股东因违反相关锁定期及减持规定或承诺而导致发行人任何损失的”,说明该承
诺的可操作性及是否有效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保荐人、发行人律
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说明该 2 名三类股东的管理人是谁,通过何种方式以何价格成为发
行人股东,处于“提前清算”状态的慧创联创新三板 1 号投资基金目前具有何种
法律地位,是否仍具备履行股东权力义务的能力。
       1、该 2 名三类股东的管理人以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来源
 序号     股东名称       管理人名称                      持股情况
                                        慧创投资基金是通过股转系统交易取得发行人股
                                        份。根据电话访谈杭州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
         慧创投资基      杭州慧创投资
   1                                    据联创资管计划工作人员提供的联创资管计划管
             金          管理有限公司
                                        理人与慧创投资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
                                        慧创投资基金管理人将“万辰生物项目”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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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联创资管计划管理人处理)投资经理,慧创投
                                        资基金在 2015 年、2016 年陆续通过股转系统购得
                                        发行人股份,交易价格均为市场价格,约为 13.74
                                        元/股。
                                        2015 年 6 月, 发行人分别向联创资管计划等 17 名
         联创资管计      杭州联创投资
   2                                    投资者定向发行 400 万股股票, 发行价格为 20 元/
             划          管理有限公司
                                        股, 联创资管计划认购 600,000 股。



       2、处于“提前清算”状态的慧创投资基金目前具有何种法律地位,是否仍
具备履行股东权力义务的能力
       经检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慧创投资基金
的存续状态为“提前清算”,尚未注销,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
金,仍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下,具有股东资格。
       根据慧创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因此慧创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股权产生的股东权利与义务由管理人行
使或履行。慧创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杭州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具备代慧创投资基金
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能力。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慧创投资基金具有股东资格,其管理人备代慧创投资
基金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能力。
       (二)上述 2 名三类股东拒绝为电话访谈及调查表进行书面签章确认或出
具相关承诺函的原因,是否存在管理人侵害持有人合法利益进而引发法律纠纷
的风险。
       1、上述 2 名三类股东拒绝为电话访谈及调查表进行书面签章确认或出具相
关承诺函的原因
       经与杭州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相关工作人员接受了本
所律师电话访谈,但称出具书面确认文件或承诺函需要与投资者进行协商,其尚
未履行完毕内部的沟通程序,无法配合核查。
       2、是否存在管理人侵害持有人合法利益进而引发法律纠纷的风险
       经访谈杭州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联创资管计划工作人员提供的联创
资管计划管理人与慧创投资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慧创投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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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万辰生物项目”相关事项委托联创资管计划管理人处理)投资经理,截至访
谈当日,慧创投资基金、联创资管计划及其管理人均不存在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经检索 中国 裁判 文书 网( wenshu.court.gov.cn )、 中国 执行 信息 公开网
(zxgk.court.gov.cn)、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及相
关人民法院网站等,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不存在关于慧创投资基金、联创资管计
划及其管理人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慧创投资基金、联创资管计划不
存在因管理人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而引发法律纠纷的情况。
     (三)分析说明在该 2 名三类股东不配合且合同存续期已满的情况下,锁
定其所持股份措施的可操作性及法律、法规、规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
年版)》规定:“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限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定向增发登
记、配股登记和股权激励股份登记等业务时,应按相关业务指南提交登记申请材
料,并及时申报限售股份限售期限、持有人类别标识以及托管单元名称和代码等
信息。本公司根据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发行人提交的股份登记申请书等材
料进行限售股份的登记”。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9 年修订)》规定:“对
于 IPO 前股份,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供的 IPO 前股份登记数据进行证券账户
及托管单元有效性、证券账户与证件号码是否匹配等校验……如数据校验无误,
则本公司出具《证券发行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经发行人确认的《证券发行登
记申报明细清单》为 IPO 前股份登记的依据……本公司根据发行登记申请材料
及发行人确认的《证券发行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对申请登记股份予以正式登记,
并完成司法冻结、质押冻结的登记及股份限售等工作”。
     因此,如发行人获准首发上市,根据上述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办理股份初始
登记由发行人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发行人无需取得联创资管计划、
慧创投资基金的同意即可办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登记。
     (四)说明该 2 名三类股东在锁定期内通过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变
相减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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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联创资管计划、慧创投资基金在锁定期内无法办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规定的非交易过户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证券非交易过户业
务包括因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下同)、
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私募资产管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产
生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证券
账户所持证券划转等。
     (1)联创资管计划和慧创投资基金如办理非交易过户,不能适用上述继承、
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产生的证券非交易
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所持证券划
转的情形。
     (2)法人资格丧失“适用于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
丧失法人资格,需办理证券过户的业务。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
人组织,因组织资格丧失需办理证券变更登记的,比照法人资格丧失所涉变更登
记业务办理。”联创资管计划和慧创投资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亦不属于上述规
定中的非法人组织,不能适用上述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
     (3)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是指“投资者……将其在我公司开立的证券
账户(不包括我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所涉证
券过户”,联创资管计划和慧创投资基金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市后一年内属于
限售股,不能适用上述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
     (4)在证券协议转让情形下,“办理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
时,当事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审核确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
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如《公司法》和
其他法律对其申请过户证券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过出方
为……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因此,联创资管计划和慧
创投资基金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适用证券协议转让进行过户。
     综上所述,联创资管计划、慧创投资基金在锁定期内无法办理《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规定的非交易过户。
     2、限售股份可以进行司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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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
函》([2000]执他字第 1 号),“《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关于发起人股份
在 3 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是为
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
在这一问题。被执行人持有发起人股份的有关公司和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
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股份转让的时间应从人民法
院向有关单位送达转让股份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该股份受让人
应当继受发起人的地位,承担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与股
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限制均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锁定,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的上述复函,处于法定锁定期的股份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股份转
让。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本
指南所称证券,……按其股份性质分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综上所述,司法过户不受股东身份的限制,亦不区分股份性质,股份公司股
东包括发起人股东、首发上市前股东等,所持法定限售期的股份或自愿锁定期的
股份,均可进行司法过户。联创资管计划、慧创投资基金无论是否作出股份限售
承诺,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都可以进行司法过户,联创资管计划、慧创投资基金
未出具股份锁定承诺,未增加发行人因司法过户而发生股东变更的风险。
     3、联创资管计划、慧创投资基金无法通过司法判决方式逃避履行法定限售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执法机关办理证券过户应当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实
体法律文书副本,要求联创资管计划、慧创投资基金涉诉的事实及债权债务关系
经司法机关查明且相关诉讼或仲裁已审结并进入执行阶段。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
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及相关
人民法院网站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慧创投资基金、联创资管计划
不存在诉讼纠纷或执行的案件,且发行人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
     (2)参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
指引(试行)》的规定“在办理涉及上市公司股票执行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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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人涉嫌以司法强制执行方式逃避证券法律法规监管情形的,应当中止对标的股票
的执行,并转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依法处理”, 因此,联创资管计
划、慧创投资基金不存在利用司法过户实现变相减持、逃避法定限售限制的可能
性。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上海金融法院关
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等均有明确规定,限售股份经
司法执行过户后,过入方仍需遵守限售规定。因此,司法过户不会改变限售股份
性质。
     综上所述,联创资管计划、慧创投资基金在锁定期内无法办理《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规定的非交易过户;联创资管计划、慧创投
资基金无法通过司法判决方式逃避履行法定限售。
       (五)控股股东承诺的前置条件是“三类股东因违反相关锁定期及减持规定
或承诺而导致发行人任何损失的”,说明该承诺的可操作性及是否有效保障了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慧创投资基金、联创资管计划系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
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
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审核问答》第 14 条之第(四)
项要求的“‘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由于联创资管计划和慧创投资基金未作出锁定期或减持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发行人现有三类股东因违反相关锁定期及减持规
定或承诺而导致发行人任何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足额补偿发
行人所受损失,以保证发行人的利益不受影响”,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具有可操作性。
     2、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承诺“如因该等三类股东存续期届
满或提前终止且未能延期,或该等三类股东份额持有人申请清算等原因,导致其
管理人违反相关锁定期及减持规定或承诺而不符合上市相关要求,承诺人将积极
与该等三类股东的管理人协商以合理价格购买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在锁定期
届满后完成股份交割。若因上述三类股东持有的股份产生纠纷导致发行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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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市相关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述三类股东不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与
上述三类股东协商以合理价格先行购买其持有的万辰生物全部股份”。由于慧创
投资基金、联创资管计划未配合出具相关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
据《审核问答》对三类股东要求出具了相应的兜底承诺,系为了慧创投资基金、
联创资管计划未配合出具相关承诺函不会成为本次发行的障碍,有效保障了发行
人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为保护发行人利益和保证发行人符合上市相关要求,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具有可
操作性,能够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慧创投资基金具有股东资格,其管理人备代慧
创投资基金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能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慧创投
资基金、联创资管计划不存在因管理人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而引发法
律纠纷的情况;发行人无需取得联创资管计划、慧创投资基金的同意即可办理
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登记;联创资管计划、慧创投资基金在锁定期内无法
办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规定的非交易过户;联
创资管计划、慧创投资基金无法通过司法判决方式逃避履行法定限售;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二、《问询问题》七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个人(包括非法人实体)经销商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
为 62.01%、62.72%、65.06%和 64.03%。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说明
报告期各期对个人经销商核查的具体过程、核查方式、核查标准、核查比例,各
中介机构是否独立履行了其核查义务,并说明其所获取的核查证据是否足以支
持核查结论。
     回复:
     (一)核查方式
     1、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
     2、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工商信息;


                                  2-1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执行独立函证程序;
     4、实地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
     5、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大额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6、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大额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7、核查报告期各期销售订单和销售收入的匹配性;
     8、向申报会计师了解其对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个人经销商销售收入穿行
测试等收入真实性核查情况。
       (二)核查标准
     1、访谈了解发行人与个人经销商业务合作的相关人员;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重要个
人经销商(非法人实体)的工商信息;
     3、选取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其销售收入较大的个人经销商和报告期各期新
增的重要个人经销商进行函证;
     4、选取报告期各期部分发行人对其销售收入较大的个人经销商、报告期各
期部分重要的新增个人经销商、报告期各期部分减少的重要经销商进行实地走
访;
     5、核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其销售收入较大的个人经销商、报告期各期重
要的新增个人经销商、报告期各期减少的重要经销商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
售出库单、销售发票、收入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和收款凭证;
     6、选取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取个人经销商金额较大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
     7、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重要的个人经销商的销售订单和销售出库单;
     8、了解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核查情况。
       (三)核查过程
     1、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业务情况,获取发行人销售与收款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具体业务情况;
     2、获取客户的身份信息或者工商登记资料,了解其基本情况,确认其经营
能力,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3、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明细表和应收账款明细表,对发行人报
告期各期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个人经销商履行函证程序;


                                  2-1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4、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履行走访程序,了
解客户基本情况、采购频率、每次采购金额、销售食用菌的种类、与发行人交易
的背景及真实性、对发行人的评价、与发行人的结算方式、货款支付流程、与发
行人持续合作情况、发行人的竞争对手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并
实地观察发行人产品在客户处销售情况;抽样穿透走访至下级经销商,访谈其交
易的真实性、对发行人产品的评价等,了解发行人产品在下级经销商处的销售情
况,并实地访谈下级经销商的客户;
     5、核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其销售收入较大的个人经销商、报告期各期重
要的新增个人经销商、报告期各期减少的重要经销商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
售出库单、销售发票、收入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和收款凭证;
     6、独立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各账户资金流水,核查客户回款金额、回款时
间、付款方名称是否与相符;
     7、获取发行人销售订单明细表和销售出库单明细表,并相互核对加以印证,
核查发行人对个人经销商的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8、向申报会计师了解其对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情况。
     (四)核查比例
     1、本所向报告期主要个人经销商发送函证的数量、占比及回函的数量、占
比情况如下: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个人经销商数量                    81                114            123                102
 发出函证个人经销商数
                                     48                    78             78                78
         量
       发函比例                  59.26%             68.42%         63.41%            76.47%
 回收函证个人经销商数
                                     41                    49             49                49
         量
   回函占发函的比例              85.42%             62.82%         62.82%            62.82%
 回函占发行人个人经销
                                 50.62%             42.98%       39.84%%             48.04%
     商数量的比例
     针对未收回函证的个人经销商,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个人经销商之间的
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出库单、销售发票、收入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和收款
凭证。
     2、实地走访发行人报告期的重要个人经销商,走访覆盖报告期各期营业收
入情况如下:

                                          2-1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走访个人经销商收入金额                     8117.04           15,797.35            12,337.52                 8,377.20
               个人经销商收入金额                   13,851.06           29,335.43            21,497.19                15,295.90
                   走访覆盖比例                        58.60%             53.85%               57.39%                   54.77%

                  实地走访个人经销商的穿透核查情况如下:
                                                                                             一级经销                   在二级经
                                                                                 是否访谈                 二级经
                      2020 年 1-6                                                            商所在地                   销商现场      访谈最
                                    2019 年收入     2018 年收入     2017 年收    营业场所                 销商实
       客户名称       月收入(万                                                             访问二级                   访谈三级      终用户
                                     (万元)        (万元)       入(万元) 负责人/                    地走访
                         元)                                                                经销商人                   经销商人       数
                                                                                  友商                     数量
                                                                                                数                         数
钟楼区西林日膳菌菇
                          329.30         910.02          945.92        585.70       是           8.00       2.00            3.00            -
经营部
中牟县益新食用菌商
                        1,479.41       1,658.45                 -           -       是          10.00       2.00            7.00        2.00
行

中牟县灵仙菌业商行              -               -        454.55             -       是                -           -               -         -

长沙县黄兴镇盛弘蔬
                          275.82         579.42          325.52             -       是                -     6.00            4.00        1.00
菜经营部
漳州市龙文区隆顺康
                                                                       679.09
食用菌批发部
章贡区远超蔬菜摊           77.18         269.20          291.23         47.82       是           7.00       1.00            3.00            -
章贡区永和蔬菜批发
                          223.24         515.48          365.79             -       是           7.00       2.00            5.00            -
部
义乌市程接科蔬菜商
                          202.57         510.08          448.90        352.15       否           8.00       2.00            4.00        1.00
行
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
                                                         459.42        357.64
道杰稀达菌菇经营部
新罗区小郑食用菌经
                          265.04         579.80          424.56        361.38       是           2.00       8.00            6.00        1.00
营部
台州市椒江会君蔬菜
                          167.73         400.22          332.41         26.01       否           9.00       1.00            2.00            -
批发部
苏州市南环桥市场陈
                          185.69         954.04        1,010.37        851.32       是           5.00       2.00            4.00        3.00
慧军蔬菜经营部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菇
                                -               -               -      282.10       否                -           -               -         -
珍美鲜菇批发行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
                          217.46         630.82          401.80        186.33       否           8.00       2.00            4.00            -
杨氏蔬菜经营部
汕头市百汇蔬菜行          656.70         966.96          937.38        840.50       是           8.00       2.00            5.00        3.00
七星区贵兴农产品经
                          251.51         654.24          748.20        516.24       是           8.00       2.00            6.00            -
营部
南京市江宁区永利食
                          213.85         722.81          179.92         68.58       是           3.00       2.00            3.00            -
品商行



                                                                2-1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级经销            在二级经
                                                                                    是否访谈              二级经
                        2020 年 1-6                                                            商所在地            销商现场     访谈最
                                      2019 年收入     2018 年收入     2017 年收     营业场所              销商实
     客户名称           月收入(万                                                             访问二级            访谈三级     终用户
                                       (万元)        (万元)       入(万元) 负责人/                  地走访
                           元)                                                                经销商人            经销商人      数
                                                                                     友商                  数量
                                                                                                  数                  数
南昌市青云谱区宇飞
                            273.01         264.15          250.03         574.90       是          8.00     2.00       6.00       3.00
菌业批发行
闽东菌业                    229.80         579.81          250.94               -      是         10.00     2.00       5.00       2.00
梁溪区彭易鲜菇行            227.19         623.88          627.87         439.02       是          8.00     2.00       3.00           -
淮阴区梅红蔬菜经营
                            273.20         565.90          348.37         289.09       是          8.00     1.00       3.00       1.00
部
鸿江区正源食用菌蔬
                            149.86         400.70          315.64         270.08       是          9.00     1.00       4.00           -
菜批发配送中心
合肥市瑶海区王记伟
                             73.72         202.29          457.47         443.40       是          8.00     2.00       4.00           -
业菌品经营部
合肥庐阳区鹏满菌菇
                            133.43         573.95          151.13               -      是          8.00     2.00       4.00       2.00
经营部
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
心杭州蔬菜批发交易           26.41         417.47          352.32               -      否          8.00     1.00            -     1.00
市场祝富娟蔬菜行
海州区洪门社区韩二
                            283.10         517.86          381.77         156.21       是          5.00     1.00      10.00           -
喜蔬菜批发部
贵阳花溪新兴菇业            470.29         746.80          913.97         646.91       是          7.00     2.00       6.00           -
                         未对该个
                         人经销商
阜阳市新星食用菌袋
                         当期收入          794.01          318.02               -      是          8.00     1.00            -         -
塑料厂
                         进行实地
                         访谈确认
安庆市宜秀区张龙柏
                            376.73         758.99          644.02         402.73       是          8.00     1.00       5.00           -
蔬菜批发部
天津市静海区宏伟冠
                            559.53                -               -             -      否          3.00     1.00       5.00       3.00
苗蔬菜商行
宁波鄞州宁东卫丹蔬
                            495.27                -               -             -      是         10.00     2.00       6.00       2.00
菜批发部
         合   计          8,117.04      15,797.35       12,337.52        8,377.20      -         201.00    57.00     123.00      25.00
                  注:1、漳州市隆康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是由漳州市龙文区隆顺康食用菌批发部变更组
              织形式而来,实际为同一经营者。2017 年 1-8 月,发行人的合作对象为漳州市龙文区隆顺
              康食用菌批发部;2017 年 9 月至今,发行人的合作对象为漳州市隆康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2、轩耀生态农业(上海)有限公司是由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杰稀达菌菇经营部变更
              组织形式而来,实际为同一经营者。2017-2018 年,发行人的合作对象为上海市嘉定区真新
              街道杰稀达菌菇经营部;2019 年至今,发行人的合作对象为轩耀生态农业(上海)有限公
              司。
                   3、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个人经销商大额资金流入比例情况如下:


                                                                  2-1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核查个人经销商回款
                              12,823.98      23,723.02     16,463.25        12,952.73
金额
个人经销商回款总额            13,709.70      29,321.67     21,641.78        15,124.16
核查覆盖个人经销商
                                93.54%           80.91%      76.07%           85.64%
回款比例
     报告期各期,核查的个人经销商的回款金额占个人经销商回款金额的比例分
别为 85.64%、76.07%、80.91%和 93.54%。
     (五)核查证据
     本所律师独立履行了必要的核查义务,并获得了如下核查证据:
     1、发行人相关人员访谈记录;
     2、发行人主要个人经销商身份资料或工商登记资料;
     3、本所向主要个人经销商发送的询证函及其回函;
     4、对发行人主要个人经销商的走访记录;
     5、发行人报告期内各账户资金流水等;
     6、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部分重要的个人经销商之间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
销售出库单、销售发票、收入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和收款凭证;
     7、本所律师对申报会计师的访谈记录。
     (六)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所获取的核查证据足以支持核查结论;发行人报告
期各期对个人经销商的销售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2-1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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