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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辰生物: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8-16  

                        股票代码:300972          股票简称:万辰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7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8 月 16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6 日(星期一)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王健坤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4,587,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0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6,76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7,823,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6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903,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合计为 5,8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06%;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3,04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3、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首发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584,2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0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584,2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0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李晶律师、张博阳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