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万辰生物: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24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
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
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提前 10 天提交全体监事,临时会议的通知提前 3 天提交
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
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

                                     3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
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在通
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
邮寄至监事会。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自
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4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
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
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5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监管
部门报告、公开发表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
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
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6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失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