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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辰生物: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4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
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应包括的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
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
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
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对于互动易平台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
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
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公
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的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
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 2 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
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
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