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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辰生物: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24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
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
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
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
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
式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
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
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
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做好
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
部。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8.13 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各方对所知悉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在依法依规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证券事
务部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
经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
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
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
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上述第二款规定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调用、查
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
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监
管部门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分。

       第二十八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与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