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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辰生物: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4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
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提名委员会工
作细则》同时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