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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辰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3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
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本
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并同意以 12.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9.2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蔡清良、肖珉、王志强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