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高食品: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2021-06-05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提高
公司的经营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以
下简称“本办法”或“本计划”“《 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
第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度开始执行,实施周期暂定为 5 年,即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5
年。本办法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激励基金的提取、分配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预期而设定相应的考核标准,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
质性承诺,公司经营存在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行业风险以及业绩不达预期风险。公司在此
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全面看待公司业务存在的机遇和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是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之补充。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办法与
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并行实施。
第二章 参与对象范围
第五条 参与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全面统筹公司(含子公司)生
产经营活动,贯彻落实业务层面竞争战略,具体名单如下所示:
序号 姓名 主要职务
1 彭裕辉 董事长、总经理
2 赵松涛 董事、副总经理
3 陈和军 董事、副总经理、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4 宁宗峰 监事会主席、广州昊道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5 龙望志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6 周颖 营销总监
7 彭岗 行政总监
8 郑卫平 研发总监
9 万建 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经理
注 1:本计划实施周期内,参与对象可能存在变动,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注 2:参与对象参与本计划期间,须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
(含子公司)聘任。
第六条 本计划实施周期内,参与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取
消本计划的参与资格:
(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因泄露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含子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
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七)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八)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第三章 激励基金提取
第七条 本办法激励基金的提取方式如下:
Bn=En×1%+(En-En-1)×10%,若 Bn 小于或等于零,则当年度不提取激励基金。
注 1:上述“Bn”为第 n 年提取的激励基金;
注 2:上述“En、En-1”分别为第 n 年、第 n-1 年的净利润,如 2021 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2021 年度净利润×1%+(2021
年度净利润-2020 年度净利润)×10%。其中“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提取激励基金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办
法实施周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注 3:考核年度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当期不得提取激励基金;
注 4:在不超过当期提取规模上限的基础之上,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当期实际提取激励基金规模。
第八条 本计划实施周期内因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往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
溯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在确定进行调整的
当年度计算激励基金提取额度时做补提或扣减。
第九条 本计划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考核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四章 激励基金使用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提取的激励基金以经营责任为基础,以业绩贡献度为考核进行分配,
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二)年度绩效奖金发放;
(三)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
公司董事会负责决策激励基金提取、分配和使用事宜。
第五章 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为激励基金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
(二)审议批准有关本计划激励基金提取内容的修订;
(三)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基金计划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超额业绩激励基金提取方案》;
(二)有关规定明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除外,其他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参与对象范围、激励基金使用,或相应修订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作为激励基金计划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激励基金提取、分配和使用方案的制订及实施;
(二)与实施本计划有关的其他监督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的实施:
(一)因相关政策变化,《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无法实施;
(二)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解散;
(三)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经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办法;
(四)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经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办法;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后者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