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高食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31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高食品”)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
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
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股东、公司与管理层之间的
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成长能力和
行业竞争力提升。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
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
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行权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
效考核情况,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是否达到可行权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行
权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
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超过公司总股
本 1%的独立意见
陈和军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获授 35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7%,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系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陈和军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作为公司的领导核心之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力。
综上,我们对于陈和军先生参与本激励计划拟获授权益数量无异议,同意将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 1%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伟成、黄劲业
2021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