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高食品: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7-31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健全股东、公司与管理层之间的利
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