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高食品: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21-08-24
证券代码:300973 证券简称:立高食品 公告编号:2021-044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 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
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 1%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7 月 31 日至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 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
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
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
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向 9 名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共计 85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08.20 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1 年 8 月 20 日。
(二)行权价格:108.20 元/股。
(三)授予数量:850.00 万份。
(四)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或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授予人数:9 人。具体分配如下表所示: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的 占公司总股本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份) 比例 比例
1 彭裕辉 董事长 125.00 14.71% 0.74%
2 赵松涛 董事、副总经理 100.00 11.76% 0.59%
3 陈和军 董事、总经理 350.00 41.18% 2.07%
4 龙望志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50.00 5.88% 0.30%
5 周颖 营销总监 65.00 7.65% 0.38%
6 彭岗 行政总监 50.00 5.88% 0.30%
7 郑卫平 研发总监 20.00 2.35% 0.12%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
8 90.00 10.59% 0.53%
(共计 2 人)
合计 850.00 100.00% 5.02%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
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行权安排: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第一个行权期 20%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第二个行权期 20%
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第三个行权期 20%
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第四个行权期 20%
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第五个行权期 20%
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5 年五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
行权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考核年 不低于考核年度目标值的
第一个行权期 2021年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40.00% 80.00%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考核年 不低于考核年度目标值的
第二个行权期 2022年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75.00% 80.00%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考核年 不低于考核年度目标值的
第三个行权期 2023年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18.00% 80.00%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考核年 不低于考核年度目标值的
第四个行权期 2024年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70.00% 80.00%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考核年 不低于考核年度目标值的
第五个行权期 2025年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40.00% 80.0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
A≥Am X=100%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 An≤A<Am X=A/Am×100%
A<An X=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注 3: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各行权期内,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期已获授的股票期
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九)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的绩效考核完成情况确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是否达到可行权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行权数
量:
个人绩效考核完成度(C)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S)
C≥100% S=100%
80%≤C<100% S=C
C<80% S=0%
各行权期内,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各行权
期内,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测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人数变动、行权条件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已确定 2021 年 8 月 20 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采用 Black-Scholes 模型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21.24 元/股(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4 年、5 年(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
每个行权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5.16%、26.77%、27.52%、26.70%、25.19%(创业板综指最近
1 年、2 年、3 年、4 年、5 年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4 年期、5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1.64 %(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类“食品饮料-食品加工”最近 1 年的年化
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850.00 万份,预计确认激励
成本为 23,122.82 万元,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分期摊销,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成本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3,122.82 3,112.34 8,274.60 5,462.82 3,539.62 1,995.99 737.45
注 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
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
注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
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
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增强管理团队和业
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 85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08.20 元/股。
八、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关于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会确定本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 850.00 万份,
行权价格为 108.20 元/股。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以及本次授予的条件均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
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
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