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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高食品: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07  

                        证券代码:300973            证券简称:立高食品             公告编号:2021-052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1年9月7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2021年9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7日
(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莘桥路158号-1浙江
奥昆食品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裕辉先生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92,047,44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4.3566%。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 92,045,9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4.35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0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4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9%。
    (二)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047,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047,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