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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志特新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1-04-0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3-1-2-1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
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1-2-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范金华先生: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本保荐机构”)
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深圳大华
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期间主持或参与多个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
计工作及多个拟上市企业首发审计工作。2007年11月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
业务,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了和而泰、佳士科技、德联集团首次公开发行项
目和海陆重工、长盈精密、德联集团、和而泰、海能达非公开发行项目。
    蒋猛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
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期间主持或参与十余家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2008年3月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完成或承做项目包
括长盈精密、煌上煌、百洋集团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原内配、正邦科技非公开
发行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周燕春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业务经理。曾任职于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期间参与了汇川技术、飞马国际、塔牌集
团、超华科技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及拟上市企业瑞尔特首发审计工
作。2015年7月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参与了多家企业的IPO项目前期
尽职调查、规范辅导等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龙柏澄先生、李祖业先生、章日昊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特新材”、“公司”或
“发行人”)。

                                  3-1-2-3
    英文名称:Jiangxi GETO New Materials Corporation Limited
    注册资本:人民币8,78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渭泉
    注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广昌工业园区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12月8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年12月3日
    联系电话:0794-3637898
    经营范围:新材料、新设备与制品的研发、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
新设备生产及产品销售、租赁和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
术除外);建筑劳务分包(凭相关资质经营);模板脚手架工程;金属出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
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志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履行
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3-1-2-4
    1、志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
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
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19年4月30日、2019年8月19日,项目组分别修改完善申
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
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
底稿及补充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
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
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19年6月3日、2019年9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
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
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19年6月3日、2019年9月24日,公司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
核委员会”)分别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
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
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同意推荐。
    5、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
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
会进行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志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文件。
    6、2020年6月18日,因本项目按创业板注册制要求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公司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
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
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19年6月3日、2019年9月24日,国信证券分别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
志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立板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分别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
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3-1-2-5
    2020年6月18日,因本项目按创业板注册制要求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国信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志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
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
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2019年6月3日、2019年9月17日,国信证券对志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立板上市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
见后上报问核表。




                                3-1-2-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规定的
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1-2-8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于2015
年12月3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三年以上。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设立后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
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结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
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
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办法》


                                3-1-2-9
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股东包括珠海凯越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凯越”)、
珠海志壹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志壹”)、珠海志同股权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志同”)、广东粤科振粤一号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粤科振粤”)、何庆泉、周水江、珠海志成股权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志成”)、珠海志特新材咨询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珠海新材”)、抚州市工业与科技创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抚州工投”)、中模(北京)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模国际”)、何秀丽、伍文桢、邱亚平、陈雅芳、冯贤良、黄美燕。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粤科振粤已经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于2017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管理人
是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珠海凯越、珠海志壹、珠海志同、何庆泉、周水江、
珠海志成、珠海新材、抚州工投、中模国际、何秀丽、伍文桢、邱亚平、陈雅芳、
冯贤良、黄美燕均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1-2-10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六、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国信证券聘请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验证笔录机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
31440000455766969W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法律业务资格。
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国信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国信证券提供法律服务。截
至本保荐书出具日,国信证券尚未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发行人除聘请国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的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聘请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原名: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
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还有偿聘请了以下第三方机构进行咨询服
务。

    (一)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地环保”)

    发行人聘请了怡地环保对公司环境影响现状出具报告。第三方公司名称:广
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99163N。环境影响
评价资质:国环评证乙字第2803号。实际控制人:广州市人民政府。怡地环保成
立于1993年5月,是全国500强企业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业务
范畴涵盖了环保技术咨询、环保产品技术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程设计、
环保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施工监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等领域。怡地
环保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乙级、环境工程设计专项乙级、环
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多项资质证书。怡地环保一直专注于国内环境保护服务
业,为客户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顾问咨询、环保工程设计及承包、污染治
理设施运营等”全程环保服务,在广州市环保技术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该机构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现状环境影响报告编
制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编制现状环境影响
报告,提供通过专家技术评审的项目报告评价文本。本次聘请公司现状环境影响

                                3-1-2-11
报告编制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于本项目服务中
分阶段支付,分别是: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0.60万元;获得
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电子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余款为人民
币1.40万元。合计人民币2万元。

    (二)世纪尚才国际翻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尚才”)

    发行人聘请了世纪尚才(中国翻译协会会员证书编号:DD150546)为发行
人翻译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纳税申报文件,具体包括GETO FORMWORK &
SCAFFOLDING (CAMBODIA) CO.,LTD(柬埔寨志特)2019年11月、2019年12
月、2020年纳税申报表及附件、2020年1-6月所得税预缴申报表;GETO GLOBAL
CONSTURCTION TECH MALAYSIA SDN.BHD(志特全球建筑科技(马来西亚)
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2019年、2020年纳税申报表及附件及2019年、2020
年1-6月所得税预缴申报表;GETO GLOBAL SINGAPORE PTE.LTD.(志特全球
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2017年纳税申报表及附件;香港志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GETO INTERNATIONAL HOLDINGS(HK)CO.,LIMITED)2016年纳税申报文
件。发行人以自有资金付清世纪尚才2.65万元人民币。

    (三)北京译传思翻译中心(以下简称“译传思”)

    发行人聘请了译传思(中国翻译协会会员证书编号:DD180992)为发行人
翻 译 境 外 子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纳 税 申 报 文 件 , 具 体 包 括 GETO GLOBAL
CONSTURCTION TECH MALAYSIA SDN.BHD(志特全球建筑科技(马来西亚)
有限公司)2018年纳税申报表及附件及2019年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件、GETO
GLOBAL SINGAPORE PTE.LTD.(志特全球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2018年纳税
申报表及附件。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分两期共支付译传思0.34万元人民币。
    除上述事项外,本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3-1-2-12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
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
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
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精神。


    八、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
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
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技术风险

    1、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报告期内,凭借公司核心研发设计优势,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40.46%、45.58%
和 40.98%。公司研发设计系统覆盖结构力学、材料物理学、土木工程、自动化
控制、嵌入式软件、AI、VR 和数据库系统等诸多前沿学科,是一个精细定制型
系统。公司自主研发的专业铝模配模设计系统,能够提供多种结构模型建模、自
动批量配模、复杂节点精细配模,具有自动、准确、实用、高效、协同的特点,
大幅提升了铝模系统设计效率及准确性。公司在上述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研发
设计能力是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虽然公司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研发
人员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并采用技术人员持股等激励措施,但如果公司的技术



                                3-1-2-13
创新能力不足,在技术积累、产品研发等方面不能及时跟上行业变化趋势和下游
客户的需求,将导致研发水平下降,进而影响公司的长期竞争优势。

       2、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各类研发设计人员 300 人。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取得
了各项授权专利 162 项,软件著作权 16 项。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排除存在
知识产权被盗用和被不当使用的风险,不排除存在公司知识产权被监管机构宣告
无效或撤销的风险,不排除存在公司与其他竞争对手产生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的可
能。
    公司虽一直坚持自主创新的研发战略,避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但仍不排
除少数竞争对手采取恶意诉讼的市场策略,利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等拖延公司市
场拓展,或误认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寻求宣告公司知识产权无效的风险以及
公司员工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出现偏差等因素出现非专利技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
权的风险。

    (二)创新不足带来的持续经营风险
    铝模板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动了传统铝行业的创新升级。随着中国成为全球最
大的铝挤压材生产国、出口国和消费国,建筑模板行业正处于“以铝代木”、“绿
色建筑施工”的结构调整期,但目前行业内也出现了其他新型建筑模板材料,如
玻璃纤维模板等,若其他新型模板在未来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并在成本或性能上
较铝合金模板具有更多竞争优势,铝合金模板有可能面临被部分替代或使用率下
降的风险。
    同时,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工艺尚停留在现场混凝土浇筑的湿作业阶段,而
更符合工厂化理念的以预制 PC 构件为代表的装配式建筑等新型施工工艺正处于
探索和推进阶段,在可预见的较长时间内,装配式建筑与铝模板将处于长期共存
的行业局面,但装配式建筑的大力推广与运用将对发行人技术与市场开发产生一
定影响。若发行人技术研发在未来无法适应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的变化,将
因创新不足带来一定持续经营风险。
    (三)市场风险




                                3-1-2-14
    1、宏观经济波动或下游行业需求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对建筑行业依赖性较强,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关联度较
高,尤其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紧密相关。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国内建筑业总产值分别为 235,086.00 亿元、248,446.00 亿元
和 263,947.04 亿元,增速分别为 9.88%、5.68%和 6.24%,国内房地产开发投资
额分别为 120,264.00 亿元、132,194.00 亿元和 141,443.00 亿元,增速分别为 9.53%、
9.92%和 7.00%。如果国内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房地产新开工
面积持续下降,将导致国内竞争加剧、公司产品单价下降,进而对公司的市场开
拓、业务增长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不可抗力风险

    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会造成公司的经
济损失或导致盈利能力下降。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
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称“疫情”)自 2020 年 1 月在全国爆发以来,
国家及各地政府均采取了延迟复工等措施阻止疫情进一步蔓延,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了一定短期影响。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国内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公司已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国内四大生产基地均已复工复产,各项工作有序开
展。随着疫情的扩散,目前境外疫情较为严重,公司境外业务也受到了影响。公
司 2020 年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 13.70%,境外疫情对公司
2020 年整体业绩影响较小。若境外疫情未来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国内存在发生
输入性疫情的可能性,国家及各地政府可能出台进一步控制疫情的措施,可能会
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3、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铝合金模板行业市场的企业数量众多,不仅有上游铝加工企业凭借原材料供
应优势向下延伸投资设立铝合金模板生产基地,也有下游建筑企业通过渠道优势
向上延伸进入铝合金模板行业,新进入者大多具备材料供应或销售渠道等方面的
优势,行业竞争有所加剧。同时,行业中已经涌现出较大规模、较强科研能力和
良好管理水平的大型铝合金模板公司,年产值在亿元以上的铝合金模板企业逐年


                                   3-1-2-15
增加,正朝着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部分行业龙头企业,凭借设计、
生产、管理、销售、服务及品牌等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快速成长,已具备
成为世界级铝模企业的潜力。铝合金模板行业是完全竞争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
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奥地利 DOKA、德国 PERI 和韩国三木等国外模板企业均已进入中国市场,
但其业务重点和发展战略在公共建筑领域,尚未大规模切入民用住宅领域。在未
来,上述国外模板企业可能利用其品牌、资本、技术和管理能力等优势,大规模
进入民用住宅领域,从而加剧铝合金模板行业的竞争。
    在未来,如建筑总包方、开发商自建铝模板产能,或其已投入的铝模板产能
大幅增长,将加剧行业竞争、减少公司的业务规模、增加公司的市场开拓难度,
会导致公司租赁模板业务萎缩的风险。
    (四)经营风险

    1、业务快速增长导致的管理风险

    随着子公司、分公司的增多,业务体量的持续增长,公司境内业务已拓展至
国内的大部分区域,境外业务也在不断扩大。报告期内,公司铝合金模板业务的
生产规模分别达到 118.21 万平方米、155.23 万平方米和 210.27 万平方米,业务
规模快速增长。公司管理团队在内部治理、人才招聘、业务流程、信息化建设和
文化建设等方面积累了良好的管理经验。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
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现有的组织架构和运营管理模式将面临新的考验。如
果公司的组织管理体系和人力资源不能满足资产规模扩大后对管理体系建设、管
理团队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要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2、毛利率下滑风险

    铝模板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在报告期前期及以前,行业内产品价格、产品
毛利率保持在较高水平,行业内盈利情况相对可观。随着市场对铝模产品接受度
的增加和“以铝代木”的推进,行业内外企业纷纷进入铝模行业,行业竞争相应加
剧,产品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出现下降,行业及公司总体毛利率将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租赁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53.80%、53.37%和 46.57%,主要
是受行业竞争因素、产品销售价格和公司成本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其中租赁
价格下降影响较大。公司除实行优质优价的差异化竞争、调整业务结构外,也实
                                 3-1-2-16
行降本增效、提高旧板的利用率、强化精益生产、优化生产布局和生产流程,有
效应对了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的不利影响。
    在未来,公司如果不能有效应对行业竞争加剧所导致的产品价格下降、或原
材料成本大幅上升、或内部管理效率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将出现
下降从而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3、固定资产管理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出租在外的项目分别为 368 个、465 个和 724 个,在外
的租赁模板资产净值分别为 47,844.69 万元、62,074.99 万元和 67,035.35 万元,
上述资产正常使用和日常管理对于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影响。上
述项目分布于全国各地,地域分散。项目施工时间平均在八个月左右,管理时间
跨度较长。租赁资产单位价值较高,在公司生产、物流、租赁、回收等各环节中,
管理流程较长,存在丢失、损毁和被盗等风险。如果公司业务人员、公司客户或
其他第三方未能按规定或约定履行租赁资产管理责任,或公司人员未严格执行盘
点、监控和回收等管理制度,将给公司租赁资产造成较大损失,或增加公司费用,
或影响公司租赁资产的正常使用,从而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4、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出租用铝模板系统的净值分别为 54,891.83 万元、
72,453.37 万元和 78,136.00 万元,总体规模较大。根据单位铝模板项目系统资产
在正常使用状况、正常使用寿命内的投入收益测算及敏感性分析,假设在其他条
件正常情况下,分别在模板出租率低于 40.68%时、租赁单价低于 13.80 元/平方
米时、单位生产成本超过 849.77 元/平方米时,项目现金净流入为负数,表明资
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可能出现减值迹象,需测算是否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故如果未来公司出租率、出租单价、单位生产成本因外部经营环境、
行业竞争态势或技术变化出现不利变化,公司不能及时应对、消除不利影响,公
司出租用铝模板系统资产会出现减值可能,将对公司资产质量、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3-1-2-17
    5、质量控制风险

    发行人生产的铝模系统主要应用于建筑施工,应用对象除住宅、写字楼等民
用工程外,也可用于桥梁、隧道、管廊、地铁等结构各异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
目。下游建筑施工企业不仅需要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更需兼顾施工的成本和效
率。模板系统作为建筑施工中不可或缺的建筑用材,产品质量和后续技术服务对
下游客户的施工质量、施工效率和施工成本有重大影响。因此,对建筑铝合金模
板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从公司营销服务流程分析,公司需经过与下游客户的商务谈判、图纸审校、
技术交底、图纸设计、材料采购、开模生产、试拼装、物流配送和现场指导安装
等工作环节,工艺流程长、时间跨度大、涉及人员多,故公司质量控制体系的建
立健全、高效运行和持续更新颇为关键。
    假如发行人在原材料采购、深化设计、产品生产等各环节未能持续严格把关,
致使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或是在后续的技术指导环节未能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将导致客户工期延迟、质量事故或成本增加,影响客户体验,损害发行人口碑,
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铝型材,其采购价格主要包括铝锭价格和加工
费。由于发行人与供应商会根据不同型号铝型材的工艺要求和复杂程度等在一定
期间内对加工费约定为固定值,故采购价格主要受铝锭价格的影响。而铝锭作为
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具有一定的波动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生产使用的直接
材料铝型材占产品成本的比例在 70%以上,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对营业成本和
利润的影响较大。报告期内铝锭现货价格如下:
                      上海有色金属铝锭现货价格趋势图
                (2018 年 1 月-2020 年 12 月,单位:元/吨)




                                3-1-2-18
    如上图所示,报告期内铝锭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生
产模式,较大程度上可以应对铝型材价格变动带来的影响。
    对于铝合金模板销售业务,公司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若因客户建设周
期、自身资金周转等原因而未能及时锁定原材料价格,将会对发行人销售业务的
盈利水平产生影响。
    对于铝合金模板租赁业务,由于从铝型材的采购、铝合金模板的生产至铝合
金模板的报废需经历较长的时间,铝合金模板资产的折旧费用是公司租赁业务的
主要成本。若铝型材采购价格产生波动,则可能会相应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五)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净值分别为 9,403.27 万元、16,400.18
万元和 28,483.88 万元,占报告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6.60%、40.12%和
37.36%,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6.80%、19.03%和 25.44%。虽然目前公
司的应收账款占比不高,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各期应收账款账
面余额的绝对金额仍有可能继续上升,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
营运资金压力;若公司客户因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偿付公司的应收账
款,将会导致公司产生较大的坏账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3-1-2-19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并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通过重新认定,有效期三年。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
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按高新技术企业 15%的优惠税率执行,如果未来国
家的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致使公司无法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的
影响。

       3、业务发展所导致的财务风险

    公司处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且随着业务规模的增长,公司的资金需求越来越
大,面临的财务压力相应加大。报告期末,公司通过预收账款取得客户信用融资
余额 22,237.23 万元,通过银行贷款取得融资余额 60,584.86 万元。报告期各期末,
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6.99%、59.06%和 65.49%,资产负债率有所提升,
但保持在相对合理水平。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资源的调动能力虽有所增强,但保持合理的
资本结构需考量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如外部融资政策所需的担保抵押品、融资利
率、公司的业务租售比、铝锭的销售价格波动、客户的结算政策和公司长短期资
金需求等。这些因素受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均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公司在资金的筹措、安排和调度等方面未达到合理
状况,或外部融资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财务政策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
需要,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负债匹配不当、资金紧张或融资成本上升等情形,进而
对公司的业务发展、盈利能力提升和资产负债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现金流入时间滞后导致的资金筹措风险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业务规模和业务收入快速增长,但如果未来公司自
有模板的库存量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客户需求,公司需不断购买原材料以生产铝
合金模板用于对外租赁,短期内购买原材料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将超过租赁模板产
生的现金流入,将对公司现金流形成较大挑战,从而对公司资金筹措带来不利影
响。
    (六)公司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3-1-2-20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若发行人或其控制的境内分支机构/子公司
被劳动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或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境内分支机构/子公司的
员工本人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因其未能
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受到劳动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
行政处罚的,则对于由此所造成的发行人或其控制的境内分支机构/子公司之一
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全额承担,保证发行人
或其控制的境内分支机构/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虽然发行人报告期内未
因该等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发行人仍存在因欠缴社会保险
与住房公积金可能面临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渭泉和刘莉琴通过珠海凯越、珠海志同、珠海志成、珠
海志壹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64.7889%的股份,其中控股股东珠海凯越担任珠海志
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高渭泉担任公司董事长及珠海志成、珠海志壹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
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方面
实施不利影响,可能会给公司及中小股东带来一定风险。

       2、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由于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效益的产生也需要一定时间,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净利润的
增长速度将可能低于净资产的增长速度,从而导致公司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
降。

       3、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江门志特年产铝合金模板 90 万平方米项目、湖北志
特年产铝合金模板 60 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工业智能化升级技改项目、志特新材
大湾区营运中心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审慎论证,对实施募投项目过程中的厂房规划、设备选型、


                                     3-1-2-21
人员配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进行了前期准备,为实施募投项目奠定了基础。
但在未来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项目投资额
增加、项目进度延迟等情况,从而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4、成长速度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依靠产品的绿色、环保、高效、高精度和可循环使用等综合
优势以及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核心竞争力,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55,967.34 万
元、86,197.06 万元和 111,957.95 万元,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为 41.44%,实现营业
利润分别为 7,732.50 万元、16,246.43 万元和 21,196.08 万元,近三年复合增长率
为 65.56%,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均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越
来越大,公司继续取得快速增长的难度加大。发行人未来的成长受宏观经济、行
业前景、竞争状态、行业地位、客户结构、业务模式、技术水平、自主创新能力、
产品质量、营销能力等因素综合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
公司盈利能力出现波动,从而无法实现预期的成长性。
    (八)发行失败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若本次发行时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
资者数量不足法律规定要求或其他中止发行情形,本次发行应当中止,若发行人
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中止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中止超过 3 个
月仍未恢复,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将导致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


     十、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处行业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市场
规模较大;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研发技术优势及核
心管理团队;发行人制定了明确的业务发展战略,具有较为完善的业务布局、销
售渠道和客户积累,日常经营中实行卓越运营策略,竞争优势明显。
    根据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发展趋势及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状况,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空间。
    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3-1-2-22
(以下无正文)




                 3-1-2-23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周燕春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范金华           蒋    猛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指定范金华、蒋猛担任本次保荐
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范金华           蒋   猛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