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2021-04-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
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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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 2019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委”)2020 年第 43 次审议会议审议,审
议结果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2021 年 3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同意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36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
(四)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发行人内部的批准程序,
已经创业板上市委审议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上市尚需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江西志特现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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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43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
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36 号),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发行条件,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和《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E50092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
总额为 11,706.6667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 2,926.6667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份
总数为 11,706.6667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E10017 号《江西志
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8 年度-2020 年度)》,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为准)分别为 10,965.14 万元和 12,768.10 万元,均为正值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
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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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已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
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二)国信证券已指定范金华、蒋猛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行上市
的保荐工作,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内部批准手续,已经
创业板上市委审议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备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
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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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年夫兵
经办律师:
宋昆
经办律师:
黄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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