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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志特新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2021-07-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特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慎地核查了志特新材子公司海南志特新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志特”)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核查的具体
情况如下: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海南志特主要从事铝模系统的设计、生产、销售、租赁以及装配式建筑 PC
构件的设计、生产、销售等业务。PC 构件生产销售主要原材料为钢材,为合理规
避钢材价格波动对公司采购成本及产品销售的不利影响,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海
南志特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螺纹钢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障生产经营平稳
发展。

    二、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期货交易品种
    海南志特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螺纹钢等
期货衍生品工具。
    2、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及期限
    海南志特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以现有订单为测算基础确定套期保值的
数量规模,期货业务保证金总计投入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该额度有效期限
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该额度有效期内
委托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时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3、资金来源
    海南志特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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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披露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
套期保值》相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
交易的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如投入金额过
大,在期货价格波动巨大时,海南志特可能面临被强行平仓而需要及时补充保证
金,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3、操作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性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
内控体制不完善或人为操作失误所造成的风险。
    4、技术风险:存在因系统崩溃、程序错误、通信失效等可能导致交易指令延
迟、中断或数据错误,致使交易无法正常进行,错失最佳交易时间的风险。
    5、政策风险: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等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
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相关风险。


    四、风险控制措施

    1、海南志特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将与生产经营相匹配,持仓时间与现货保值
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遵循锁定原材料价格风险进行套期保值原则,且只针对与
海南志特经营相关的钢材进行操作,不做投机性、套利性期货交易操作。
    2、海南志特将定期根据实际生产及销售需求总量制定交易方案,合理调度自
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同时加强
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保证金额度。
    3、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严格依照其规定加强内部
控制,实施内部操作流程及审核流程,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
位责任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
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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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日常定期进行维护,并配备多条
交易通道。提前准备好发生各种异常故障时所使用的处理措施,以便在故障发生
时,可以及时处理。
    5、加强对国家及相关管理机构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及时合理地调整套期
保值思路与方案,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
法律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五、可行性分析

    1、公司董事会将授权组织建立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将其作为管理子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机构,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下设
具有丰富期货操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对期货业务相关事项具体执行,公司将定
期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风控理念的培训。
    2、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开展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
险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能够有效保障期货业务的顺利进行,并对风险形成有
效控制。
    3、套期保值业务与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能起到对冲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的作用,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期货持
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需求量,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4、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从事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
需流动资金的基础上,不会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六、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同意全资子公司海南志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总投入保证金不超
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执行套期保
值业务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子公司海南志特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期货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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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子公司从事
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海南志特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防范和
化解由于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
避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可能给其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海南志特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南志特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海南志特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
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同时,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制度》作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海南志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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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范金华                   蒋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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