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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志特新材: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1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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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
                                                                   法律意见书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经于2021年11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

开发区中山创意港 B 栋 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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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9,710,1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47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

代表合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9,710,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9.547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3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48,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21%。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包括: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公

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 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选人;6.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

和列席会议人员具备召集、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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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

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 6 名,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 选举高渭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1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8,1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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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选举王卫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1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8,1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3) 选举温玲女士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1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8,1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4) 选举李润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1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8,1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5) 选举刘岩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1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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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8,1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6) 选举付小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1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8,1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 3 名,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1) 选举沈长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1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8,1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2) 选举王明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1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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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8,1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3) 选举刘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1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8,1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3.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 选举揭芸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1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8,1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2) 选举全绘年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1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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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8,1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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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年夫兵


                                             经办律师:
                                                           宋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