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2-04-0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特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慎地核查了志特新材对外投资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基本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志特新材全资子公司广东志特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特集团”)
因经营发展需要,将与公司关联方厦门众志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众志同”)合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厦门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
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厦门志特”),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其中由志特集团出资认缴 750 万元,占比 75%,众志同出资认缴 250 万元,
占比 25%。
(二)关联关系说明
合资方众志同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温欣先生担任,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渭
泉先生之外甥,为董事会秘书温玲女士之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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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
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厦门众志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8URK3D6K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成立日期:2022 年 3 月 31 日
5.合伙期限:长期
6.执行事务合伙人:温欣
7.主要经营场所: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 217 号海西金融广场 B 栋 1501 室之四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自有资
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公司关联人温欣先生担任众志同执行事务合伙人。
10.股权结构: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方式 认缴比例(%)
(万元)
1 温欣 普通合伙人 货币 900 90
2 陈泽琨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00 10
总计 1,000 100
众志同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主要负责厦门志特经营发展。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询,众志同及其合伙人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厦门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住所: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 217 号海西金融广场 B 栋 1501 室之四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李润文
5.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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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结构制造;
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
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机
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广东志特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750 75.00% 货币
厦门众志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50 25.00% 货币
伙)
合计 1,000 100.00% /
以上内容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对外投资系经合作方一致协商同意,合作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按各自
出资额确定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
公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投资协议,本次交易事项
的具体内容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签署完成后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
关义务。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合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厦门志特,有利于拓宽公司业务范围及产品布
局,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与公司员工持股平
台众志同共同合资,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推动厦门志特高效运营和可持
续发展,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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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今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众志同未发生过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厦门志特暨关联交易事
项有利于推动公司的战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合作方均以货币方
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同时,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厦门志特暨关联
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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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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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范金华 蒋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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