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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志特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志特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内控制度合法、合理、
健全、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
际情况。

    二、《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业
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
性、合理性。我们一致同意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
董事会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和业务发展需要,各项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五、《关于 2022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此次预计 2022 年度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实际生
产经营的需要,提高融资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2 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的事项。

    七、《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
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第三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方案有利于调动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子公司开展 2022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子公司海南志特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
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子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
了具体操作规程;海南志特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防范和化解由于商品价格
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商品价格大幅波
动可能给其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认为,海南志特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十一、《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
易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
项。

       十二、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与预计情况差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主要
系市场情况、交易需求、价格变化或各方运营调整等原因,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十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且基于全资
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沈长生、王明强、刘帅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