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9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
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该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
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
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2.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 变更日及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
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的会计处理,对公司上年
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及财政部于 2021 年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实施问答》。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
关规定执行。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第四次董事会及第三届第二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
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
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但不
影响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等指标,亦不会影响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已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对 2020 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追溯,具体
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上年披露金额 上年金额本期披露金额 差异
项目
合并 母公司 合并 母公司 合并 母公司
营业成本 66,076.00 75,333.45 71,076.14 77,950.54 5,000.14 2,617.09
销售费用 12,266.34 6,823.04 7,266.19 4,205.95 -5,000.14 -2,617.09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
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且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