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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志特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30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
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3.7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沈长生、王明强、刘帅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