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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志特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9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公司
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
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
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
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
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
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
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
平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
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这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
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编制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
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高效
推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
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国内领先的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
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和战略发展以及财务
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及广大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沈长生、王明强、刘帅

                                                           202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