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 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 审计服务。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沈长生、王明强、刘帅 202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