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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马遮阳: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13  

                        致: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公司 法》 (下 称“《 公 司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下 称
“《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 股 东大 会规
则》”)以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
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
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
      认证与投票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山东省寿光
            市金光西街 1966 号)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
            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 月 7 日。经本所律
      师查验:


                                         2
2.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共计 89,900,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2716%。公司董事、监事以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2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00 股,约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05%。以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公告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
      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
4.1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 果:89,900,600 股同意 ,约 占参加 会议股 东所 持有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200,600 股同意,约占参
      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无弃权票。


4.2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 果:89,900,600 股同意 ,约 占参加 会议股 东所 持有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200,600 股同意,约占参
      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无弃权票。


4.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 果:89,900,600 股同意 ,约 占参加 会议股 东所 持有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200,600 股同意,约占参
      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无弃权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无特别决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
      异议。



                                        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林   达




                                                    佀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