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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科技:发行保荐书2021-05-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一年四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下称“《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
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1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3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4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4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6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1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11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1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12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5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6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21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23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23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30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39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41
附件:............................................................................................................................... 4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43




                                                            3-1-2-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雷浩、赵鹏担任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立科技”、“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雷浩: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
硕士。2011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负责或参与杭电股份 IPO、江河集团 IPO、
奥翔药业 IPO、万马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公司债、杭电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公
开发行可转债、威龙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瑞康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三花智控
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赵鹏: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政
治经济学硕士。2007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鹏辉能源,
立昂技术,雅仕物流、嘉泽新能等 IPO、华菱星马再融资;负责或参与巴安水务
IPO、山鹰纸业再融资、华信国际重大资产重组、鹏辉能源可转债等,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丁尚杰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丁尚杰:本项目协办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工学硕士。2012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环旭电子 IPO、康跃科技 IPO、南方传媒 IPO,
汉麻产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黑芝麻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露笑科技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项目。

    2、项目组其他成员



                                  3-1-2-3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张裕恒、杨丹、张子慧、贾晨栋、陈恒瑞、胡
盼盼、倪勇。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公司名称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zhou Wahlap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注册资本                 6,5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苏本立
成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20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5 年 9 月 2 日
公司住所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莲运二横路 28 号(1-8 层)
邮政编码                 511450
电话                     020-39226222
传真                     020-39226333
互联网址                 http://www.wahlap.com
电子邮箱                 wahlap@ wahlap.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证券部
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蔡颖
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     020-39226222
                         娱乐设备出租服务;游艺及娱乐用品批发;软件开发;动漫及
                         衍生产品设计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音响设备制造;
                         电子产品批发;数字动漫制作;机械设备租赁;电子设备工程
                         安装服务;游戏软件设计制作;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
经营范围
                         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
                         证后方可经营);软件批发;软件服务;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
                         材制造;游艺娱乐用品零售;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2,17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发行股数:                 股(A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
                           行,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3-1-2-4
每股发行价:                 【】元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及网上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
发行方式: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发行。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
发行对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
                             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51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17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假设按公开发行新股 2,170 万股测
算):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万股)       (%)     (万股)    (%)
一、发行前股东
 1        香港华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3,822.00       58.71    3,822.00       44.03
 2        广州阳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506.00        7.77     506.00         5.83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3                                          402.00        6.18     402.00         4.63
                     司
         广州致远一号科技投资合伙企
 4                                          285.00        4.38     285.00         3.28
               业(有限合伙)
 5           鈊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53.00        3.89     253.00         2.91
 6                 苏本立                   226.00        3.47     226.00         2.60
 7                 陈应洪                   200.00        3.07     200.00         2.30
         广东粤科新鹤创业投资有限公
 8                                          155.00        2.38     155.00         1.79
                     司
 9                  周斌                    134.90        2.07     134.90         1.55
 10                郭开容                   126.50        1.94     126.50         1.46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1.54     100.00         1.15
         广州创钰铭恒股权投资基金企
 12                                         100.00        1.54     100.00         1.15
               业(有限合伙)
 13                 蔡颖                     80.00        1.23      80.00         0.92
 14                谭玉凤                    57.60        0.88      57.60         0.66
 15                苏伟青                    30.00        0.46      30.00         0.35
 16                 李珍                     14.00        0.22      14.00         0.16
 17                朱云杰                    10.00        0.15      10.00         0.12




                                        3-1-2-5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万股)         (%)        (万股)    (%)
 18                刘柳英                2.00          0.03          2.00         0.02
 19                 张明                 1.50          0.02          1.50         0.02
 20                王军胜                1.50          0.02          1.50         0.02
 21                刘宏程                1.50          0.02          1.50         0.02
 22                 张霞                 1.50          0.02          1.50         0.02
                    小计             6,510.00        100.00       6,510.00       75.00
二、社会公众股                                -              -    2,170.00       25.00
                 合计                6,510.00        100.00       8,680.00      100.00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
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妨碍
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5、本保荐机构除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外,本保荐
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业务往来,本保
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6、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3-1-2-6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
阶段。

    1、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保
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批
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的
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
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
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
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
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
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
是否提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
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
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
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
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
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投行业务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3-1-2-7
    投行业务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投行业务内
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
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
责独立发表意见。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
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
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
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
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
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0 年 3 月 24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过投票
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


                                 3-1-2-8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根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要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需履行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环节。2020 年 6 月 17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
员会就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再次召开了内核会议。7 名内核委员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
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3-1-2-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1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
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0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6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6 名。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苏本立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广
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
事 6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6 名。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苏本立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关于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等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0 年 3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人,代表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 6,510 万股,占发行
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苏本立先生主持,发行人独立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前述董事会有关上市事项议案
中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决议有效期 24 个月。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3-1-2-11
首发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均为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
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1、发行人符合创新、创造、创意发展趋势,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发行人不断创新商业模式和完善产业链结构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坚持业务模式创新,在设备销售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
拓展新的业务模式。2013 年在国内市场推出设备合作运营业务,同时开始向下
游运营商投放动漫卡通设备、销售动漫 IP 衍生产品,不断强化游戏游艺产业链
结构。2017 年至 2019 年,动漫 IP 衍生产品业务迅速发展,销售收入复合增长
率 79.27%。2020 年,尽管新冠疫情对行业冲击较大,公司动漫 IP 衍生产品收
入仍然同比增长 4.01%。发行人运营服务同时快速发展,商业模式创新和持续完
善产业链结构为公司业绩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2)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创新、创造、创意的特点

    “创新、创造、创意”是文化产业的核心要素,游戏游艺设备的设计来源于
创意。游戏游艺设备产业发达的国家,都有着发达的创意产业,日本、美国都具
备比较发达的创意产业。游戏游艺设备创意设计需要考虑内容 IP 题材、故事背
景、角色、玩法、背景音乐等多方面因素,要求设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知识
底蕴、想象力、创造力,还要兼顾设备的体验性、娱乐性、可实现性等。游戏游
艺设备的创意设计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工程,一个成功的创意设计会带来巨大
的经济效益和品牌效益。

    发行人产品在研发、制造过程中,硬件设施构造与软件创意设计紧密贴合。


                                 3-1-2-12
因此设备通常具有较大体积、绚丽外形、多样化的交互硬件设施,能从视觉、听
觉、触觉等多个维度使用户得到更丰富的互动体验和身临其境的感官享受。

    发行人游戏游艺设备质量精益求精、工业设计符合人体工学,运用声、光、
电、机械、体感、VR 等多重技术,设备科技感突出且富有创意,融入《变形金
刚》、《马里奥》等动漫文化属性,能够使游戏游艺设备实现其他游戏平台无法比
拟的独特游戏体验效果。

    2、公司业务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游戏游乐行业正在经历较大的发展变化,具体情况为:1)游乐场从传统的
街铺式小门店经营转变为在商业综合体、大型购物中心等核心商圈连锁经营;2)
消费者从年轻人为主转变为亲子家庭和各类人群;3)产品特性从单一操控转变
为沉浸式、互动式、具有高科技属性和文化元素的综合体验。

    因此,单纯提供普通设备产品难以满足消费者偏好升级,也难以在行业内获
取综合竞争优势。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收入规模快速增长
的同时,不断跟随消费者需求优化产品和提升服务。

    (1)发行人业务发展历程体现了公司不断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深度融合

    发行人设立初期,在设备生产中先以外观设计和内容设计为主切入市场。随
着整体实力增强,发行人自主开发了跨平台软件开发引擎,制作高品质游戏游艺
产品,此外,还可以在引进全球知名 IP 套件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制作游戏
游艺产品,快速满足市场需求的变化。

    鉴于室内游乐场等休闲娱乐项目强大的吸引客流能力,国内商业综合体积极
引入游乐场门店已成为行业显著趋势。核心地段的游乐场因其巨大的聚集性人流
量成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经营游乐场需要更高的资本金投入。为了配合
客户抢占核心商圈资源和减少客户资本金投入,2013 年发行人在国内市场推出
了设备合作运营服务,同时开始投放动漫卡通设备等产品,商业模式创新和完善
的产业链促进公司迅速发展。随着核心商圈资源变得愈发珍贵,为了更好的适应
市场变化,2018 年底公司运营服务深化至游乐场运营服务,进一步强化产业链
结构。商业模式创新和持续完善产业链结构为发行人业绩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3-1-2-13
    (2)发行人所处行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融合

    ①VR、AR、MR 等新技术带来新体验、创造新需求

    游戏游艺产业是先进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
属于由技术、创意和内容驱动的行业。

    伴随着技术的革新和政策的鼓励,商用游戏游艺机制造商将加大在 VR、AR
技术领域的游戏游艺设备研发力度,VR、AR、MR 等虚拟现实技术实现数字世
界和真实世界的深度融合,为人们展现了一种全新的内容表现形式,让娱乐设备
更具有真实性和交互性。运用高科技手段丰富人们的娱乐形式,提高文化创意的
表现力和感染力,VR、AR、MR 等新技术带来新的潜在设备需求,将为游戏游
艺产业催生更大的市场空间。

    ②5G 推动游戏游艺产业智能化、数字化

    5G 具有更高的速率、更高的带宽,更高的可靠性、更低的时延,在文化娱
乐产业的运行与经营中,5G 将推进 AI 技术在内容生产、搜集创意、数据库开发、
智能纠错、用户体验、人机互动等领域的应用,推动游戏游艺行业智能化。5G
的推广应用将推动 VR/AR 技术在音乐、动漫、影视、游戏等文化娱乐产业的数
字化程度将不断加深,具有可视化、交互性、沉浸式等特性的数字创意游戏游艺
设备将不断涌现。随着工信部正式发放 5G 商用牌照,5G 将在国内全面推广,
为游戏游艺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供技术基础。

    ③大数据技术正在改变游戏游艺等文化娱乐产业的模式与业态

    大数据与游戏游艺等文化娱乐产业融合发展具有先天优势,游戏游艺设备运
营能产生庞大的数据,通过数据分析,能明晰大多数用户的需求与发展方向,能
优化游戏游艺运营,提高产品设计、研发能力,精准研发、精准营销、精准用户。
用户数据的挖掘与应用已贯穿整个游戏游艺产业的始终,既能推出更多高质量的
游戏游艺产品,又能改善场所运营,能更有效地对游戏游艺产业实施引导,正在
改变游戏游艺产业的模式与业态。

    (3)公司在文化创意和科技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发行人以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为设备开发核心,形成了产品策划设计、内容



                                 3-1-2-14
制作、软硬件开发测试等完整的产品设计研发体系,并成功研发跨平台软件开发
引擎。公司自主研发完成“雷动”竞速系列产品,受到国内外客户和消费者喜爱,
并获得国际游戏游艺产业巨头 SEGA 认可,由 SEGA 代理销往国外。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取得专利 118 项、123 项软件著作权,
在国内成为少数具有较强自主设计开发能力的企业。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并在
2019 年 11 月被广州文化产业交易会评为“2019 年广州文化企业 50 强”单位。
2019 年 10 月,公司荣获商务部、中国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及国
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颁发的《2019-2020 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证书。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
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包
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的公司治理体系。发行
人目前有6名董事,其中2名为发行人聘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
会,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发行
人设3名监事,其中2名是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1名是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华兴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运作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
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1-2-15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出
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为3,136.16万元、5,976.91万元、4,605.8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06.79万元、6,013.63万元、5,057.67万元。

    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保证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
稳健,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
变化。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
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律师
出具的相关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
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
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


                                 3-1-2-16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
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
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前身广州华立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立有限”)成立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经 2015 年 7 月 24 日
华立有限股东会决议和 2015 年 8 月 8 日华立科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批
准,由华立有限原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华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截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为基础,折合成股份公司股本 50,600,000.00
股,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符合依法设立且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总经
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发行人“三会”相关决议;
查阅了发行人历次“三会”文件,包括书面通知副本、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
决议、法律意见及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等;与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就
公司的“三会”运作、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等事项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经核查
后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二)发行人的财务与内控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


                                   3-1-2-17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和分析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发行人《公司
章程》、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同行业公司经
营情况、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文件,并经适当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
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3-1-2-18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2)同业竞争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自身相同或类
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3)关联交易情况

    发行人产供销系统独立、完整,生产经营不存在依赖关联方的情形,2018
年至 2020 年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占比较低、频率较小,对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未产生重要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经营。

    发行人于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
合理的市场化原则,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其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发行人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情形。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
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历年审计报告,
有关收购股权的相关“三会”文件,发行人员工名册,发行人关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况的说明,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相关“三
会”文件,并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
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历年审计报告,发行人股



                                 3-1-2-19
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查看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咨询了发行人律师,
对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控股股东和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历年审计报告及历次验资报告,发
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房产、土地使用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
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发行人关于所属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的承
诺,并对发行人股东、高管进行了访谈。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不存
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本保荐机构登录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等网站检索查询。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本保荐机构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了解发行人生产经
营情况。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历年审计
报告、产品说明书;查阅了发行人关于生产、采购、销售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相
关部门的职能设置文件和生产运行记录;查阅了发行人对外投资相关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文件及相关合同;查阅了相关行业政策、
宏观经济公开信息、相关研究报告,并对行业研究人员以及发行人高管进行了访
谈。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游戏游艺设备的设计、研发、
生产、销售、运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1-2-20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华立国际法律意见书》;核查了实际控制人的调查问卷、
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公开网站检索查询。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个人信用
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公开网站检索查询。本保荐
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有关私募投资基金资格及备案事项的核查如下:

    1、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8名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其提
供的书面说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
方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股东中创钰铭恒和粤科新鹤为中国私募投资基金,该等
境内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已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3-1-2-21
    (1)创钰铭恒的普通合伙人广州创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27462;创
钰铭恒已于2017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持有备案编码为ST3819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2)粤科新鹤的普通合伙人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
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1949;
粤科新鹤已于2016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持有备案编码为SH6762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2、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中部分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登记备
案程序

    (1)根据《华立国际法律意见书》,华立国际是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
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法律规定所
适用的主体。

    (2)根据《鈊象电子法律意见书》,鈊象电子系依据台湾法律在台湾注册
的公司,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法律规定所适用的主体。

    (3)根据阳优投资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及现有股东出具的声明文件,
阳优投资系苏永益、苏漫丽以其自有资金全资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以非
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存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基金管理
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其
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4)根据中信证券、盛讯达在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信息,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中信证券、盛讯达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证券交易所



                                3-1-2-22
进行股票交易的上市公司,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
记或备案程序;

    (5)根据致远投资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致远投资的合伙人填写的声明
调查表及发行人、致远投资的说明,致远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
司的在职员工;致远投资系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设立的用于投资发行人
的持股平台企业,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致远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持有其
他公司的股权或权益,致远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
存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涉及由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
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
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
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国政府为遏制疫情采取了有力措施,疫情
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本次疫情对中国经济将造成阶段性的影响,尤其对零售、
消费类行业造成较大阶段性影响。公司游乐场运营服务和国内游乐场客户在本次
疫情中暂停营业以避免疫情扩散。


                                  3-1-2-23
    新冠疫情对公司业务具体影响如下:一方面,公司复工进度延后或不能完全
复工,影响了下游游乐场运营商的订单数量,短期内公司游戏游艺设备订单缩减
或延后,新品开发和导入市场的时间也会随之延迟。另一方面,公司游乐场和国
内运营商客户受疫情影响延后开业,对公司上半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新冠
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20 年 1-9 月           2020 年度
    项目
                 金额       同比         金额        同比       金额         同比
  营业收入    10,654.84     -40.35%   23,714.15     -24.84%   42,494.77     -14.70%
 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净      118.74     -93.52%    2,137.99     -30.97%   4,605.83      -22.94%
   利润
 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净      961.75     -47.22%    2,905.11      -8.05%   5,057.67      -15.90%
   利润

注:2020 年 1-9 月数据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审阅,2020 年 1-6 月和 2020 年度数据经华兴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主要集中在2020年上半年,主要为暂时性和阶段性影
响。随着国内疫情得到基本控制,公司业务逐步恢复,下游市场环境、外部环境
未发生明显不利变化,发行人生产经营已逐步恢复正常。受疫情影响,公司2020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年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国内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厂商大部分缺乏研发能力,产品结构单一,主
要集中在技术复杂度相对较低的常规产品,产品同质化竞争较为严重,主要定位
于中低端市场。发行人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技术积累,成为国内少数掌握了自有知
识产权并具有了较强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尤其在国内中高端市场,发行人产品
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但不排除未来部分中低端市场的竞争对手通过优胜劣汰,
进入中高端市场,尤其在《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
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出台后,如外资厂商在中国大陆建厂,
将进一步加大市场竞争压力。中高端市场的竞争程度可能加剧,若发行人未能继
续提升和巩固自身的竞争优势,将对发行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1-2-24
    (3)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业绩的主要来源为游戏游艺设备设计、研发、制造、销售、运营,行
业的下游主要涉及游乐场、主题乐园等。游戏游艺行业与宏观经济周期和商业地
产业态升级、商业地产新开业商业综合体数量等因素有较大关联性。如果未来我
国宏观经济运行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商业地产不景气,居民在文化娱乐方面的
消费将减少,会导致下游客户的产品需求减少,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存在波动的风险。

    (4)产业政策风险

    近年来,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出具了一系列支持鼓励游戏游艺产业发展的政策,
包括《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
[2015]576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
知(文市函[2015]6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
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5]16号)》、《文化部关于推动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
级的意见(文市发[2016]26号)》、《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19〕
129号)等,为商用游戏游艺设备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如果未来游戏游艺设备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但发行人未能及时调整并
充分适应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2016年,发行人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
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应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已
通过2019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公司2019年至2022年仍将减按15%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来发行人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则发行
人将不能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而对本公司的经营成果带来不
利影响。

    (6)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2,820.71 万元、48,667.45 万元、
41,701.03 元,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3-1-2-25
为 3,706.79 万元、6,013.63 万元、5,057.67 万元。

    公司未来的成长受宏观经济、行业前景、竞争状态、行业地位、客户结构、
业务模式、技术水平、产品质量、营销能力等因素综合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出现
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出现波动,从而无法实现预期的成长性。

    (7)境外采购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进口原材料采购金额分别为 13,371.75 万元、16,236.36
万元和 8,920.88 万元,占原材料采购额比重分别为 50.61%、53.79%和 40.17%,
发行人进口原材料主要为套件。近年来,部分发达国家经济增速放缓,国际贸易
保护主义呈现抬头迹象。受 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需
要从境外采购的部分物料面临进口贸易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境外采购国家/地区为日本、台湾、美国,与进口原材料供应
商均有多年合作关系,但若因国际贸易摩擦而出现公司外购物料价格变动等情形,
将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如发行人未来不能保持稳定的
经营状况,境外套件供应商可能中止与发行人进行合作,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持续经营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8)外购IP套件生产产品销售占比较高且外购IP套件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设备销售可分为自有 IP 研发产品、外购 IP 套件生产产品
和非自主研发产品,其中涉及外购 IP 套件生产产品收入占比较高,2018 至 2020
年分别为 73.45%、79.49%和 80.01%。2018 至 2020 年,公司采购套件金额占采
购的比重分别为 39.19%、45.37%和 31.85%。公司套件采购的主要供应商为 IGS、
SEGA、BANDAI NAMCO、NPG LTD.等国际文化娱乐巨头,集中度较高。2018 至 2020
年公司向前五大套件供应商采购套件金额占套件采购总金额比例分别为 91.40%、
94.17%和 95.43%。

    由于套件采购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如果公司的主要套件供应商经营状况发
生变动,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其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供应IP
套件,可能影响外购IP套件生产产品的正常生产和交付进度,给公司的经营业
绩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2、创新风险


                                  3-1-2-26
    游戏游艺行业由技术、创意和内容共同驱动,涉及多学科知识的交叉,工业
设计、软件开发、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多个行业的技术发展对游戏游
艺行业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产品创意创新及先进技术融合均较大程度依赖于
企业的技术水平及持续研发投入。发行人目前已建立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持续
的研发投入机制以及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未来,发行人若不能根据市场变化持
续创新、开展研发,或是由于未能准确把握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可能导致发行人
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减弱,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超越或新产品不能满足市
场需求的风险。

    3、财务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

    发行人产品外销及境外原材料采购主要以美元、港元、日元等报价和结算,
发行人在报价时已考虑汇率的可能波动。报告期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632.17万元、
-188.61万元、594.80万元。汇率受国内外政治、经济等众多因素影响,若未来人
民币对外币汇率短期内波动较大,发行人存在汇兑损失的风险。

    (2)存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831.92万元和18,030.81万元、
14,700.3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7.59%、45.54%、30.53%,发行人存
货金额较大且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发行人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订单制定销售
预测,生产部门根据市场预测及客户订单情况,以及结合已有库存数量制定出可
行的生产计划。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不存在大幅跌价的情况,如果未来发行人
对市场需求的预测出现重大偏差,备货产品市场需求下降或市场价格大幅下降,
将导致发行人存货可变现净值减少,存货跌价风险提高,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分别为10,080.55万元、11,986.31万元、
25,481.0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0.30%、30.27%、52.92%。发行人应
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较大。虽然发行人客户主要为万达宝贝王、恒大乐园、大
玩家、星际传奇、风云再起、永旺幻想等国内知名游乐场所和主题乐园,且发行


                                3-1-2-27
人对应收账款已建立较为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但如果未来客户经营环境、财务
状况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不排除可能发生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
的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34%、
17.60%、12.80%、,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将在短
期内大幅增长。若发行人经营业绩不能同步增长,股票发行当年及其后一段时间
内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
要一定时间,难以在短期内对公司盈利产生显著贡献,短期内净利润增长幅度将
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从而引发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4、法律风险

    (1)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发行人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核心技术,发行人品牌在市
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拥有146项国内注册商
标权、118项专利权、123项软件著作权,公司产品具有较高市场竞争力。如果未
来其他公司仿冒公司品牌,发行人将面临着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可能对发行
人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2)房产租赁瑕疵风险

    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华立科技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共计17处。租赁房产中
6处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的承租物业所涉建筑均已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
设许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关于建筑物
可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等证明文件;且该6处租赁物业的出租
方均已提供租赁房屋建筑物的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物的建设规划用途
未违反土地使用权证用途;租赁房产用地中有2处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所涉集体
经济组织均已出具《同意转租证明》,但出租方未能就所涉出租事宜提供相应集
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相关文件;租赁房
产中有2项房屋租赁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公司若
因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因物业产权瑕疵或出租方无权


                                  3-1-2-28
出租相关物业而导致租赁房产非正常终止、无法续约、搬迁而产生额外的费用支
出,则可能对华立科技及其子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5、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的控制风险

    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间接控制的方式合计控
制发行人62.18%的股份,虽然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独
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
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的财务、投资、人事、管理等各方面重大经营决策施加有
损于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

    (2)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滞后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会给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员工数量带来
较快的增长,分支机构也会相应增加,规模的扩张将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项目
组织、人力资源建设、信息化建设、资金筹措以及运作能力等方面均提出更高的
要求。如果发行人管理体制、人才建设以及配套措施无法支持公司规模的不断扩
张,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发行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发行认购充足等条件,如果后续发行
环节出现发行认购不满足条件,则会导致公司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投向终端业务拓展项目、研发及信息化建设项
目、营销及售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的发展战略相符,将对发行人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
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升产生重大积极影响。虽然发行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3-1-2-29
目的可行性有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但在项目建设及开发过程中,面临着技术开发
的不确定性、人才缺乏以及市场变化等诸多风险,任何一项因素的变化都有可能
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发行人的预期收益。

    (2)创业板股票风险

    由于股票的价格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还会受到利率、汇率、宏
观经济、通货膨胀和国家有关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并与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资本
市场的供求关系等因素息息相关,因此,股票市场存在着多方面的风险,投资者
在投资发行人股票时面临可能因股价波动而带来的投资风险。本次股票发行后拟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
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1、全球室内商用游戏游艺设备行业发展现状

    (1)产品样式多元化

    1971年,世界第一台游戏游艺设备“COMPUTER SPACE”在美国的电脑试验
室中诞生,成为室内商用游戏游艺设备的初始模型。全球室内游戏游艺设备从诞
生至今,由传统以格斗、动作类游戏设备为主,逐渐转变为以创意策划为中心,
注重科技体验和文化体验,兼具运动健康、亲子互动、休闲娱乐等功能的产品。

    (2)消费水平提升增加游戏游艺设备需求

    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为商用游戏游艺设备发源地和主要市场,
发展时间较长,相关产业比较成熟,产品的更新换代需要较大。随着我国工业体
系的不断发展完善,和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托产业链资源集聚优势和庞
大消费市场,我国逐步成为全球游戏游艺设备的主要开发、制造和消费市场。

    亚洲、非洲、南美洲等发展中地区,尤其是我国,人口基数庞大,随着经济
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一带一路”相关区域和国家商业
房地产的业态升级,人们将越来越重视文化娱乐体验方面的投入,亚非拉等发展
中地区将成为未来全球游戏游艺设备市场增长重要的引擎。

    (3)国际巨头纷纷加快产业链延伸



                                3-1-2-30
    商用游戏游艺设备行业巨头产业已从传统的商用游戏游艺机的开发、生产、
销售业务,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涉及动漫制作、软件开发、设备制造、游艺游
乐场所运营、IP衍生品的开发与运营等完整产业链条,引领全球商用游戏游艺机
企业的发展潮流。

    2、中国室内商用游戏游艺设备行业发展现状

    (1)监管完善、产业支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商用游戏游艺设备于上世纪80年代从香港进入我国沿海地区,并逐步从沿海
城市覆盖到内地。2015年9月,公安部、文化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
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16年9月,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
于推动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进一步鼓励游戏游艺产业发展。国家针
对行业的监管体系的日趋完善,为鼓励行业健康发展简化了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评
审制度,取消对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行政性限定,鼓励游戏游艺设备
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益智化、健身化、技能化的游戏游艺设备,满足大众
不断增长的文化娱乐消费需求。

    (2)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增强了人们文化娱乐消费的支付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也保持较高增长水平,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
性、可持续性基础上,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
番。未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居民收入水平及消费能力仍将保持较快增
加,除衣食住行类的基础层面消费外,对休闲娱乐、教育等精神层面的消费需求
也不断增加,将为游戏游艺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消费基础。游戏游艺行业
因其寓教于乐的特点,近年来发展迅速。




                               3-1-2-31
            图:2014-2020 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3)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文化消费水平不断升级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19年我国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44,362.70亿元,
比2004年增长12.28倍;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04年的2.15%提高到2019
年的4.50%,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逐年提高。

               图:2012-2019 年中国文创产业增加值及 GDP 占比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文化消费需求数量不断增加,质量
不断提高。2020年,全国居民用于教育文化娱乐的人均消费支出为2,032元,比



                                 3-1-2-32
2013年增长45.38%,2014-2019年年均增长10%,教育文化娱乐支出占全部消费
支出的比重为9.6%。




    (4)传统商业中心消费体验升级增加行业需求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和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
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继续扩大并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全年实现电子商务
交易额34.81万亿元,同比增长6.70%;网上零售额10.63万亿元,同比增长
16.50%。网络购物的便利性和价格优势,对传统商业中心以零售为主体的商业
模式发生冲击,餐饮、娱乐、休闲等“体验式”消费成为各大商业综合体转型升级
的重要方向。

    游戏游艺设备注重科技体验,兼具运动健康、亲子互动、休闲娱乐等功能,
具有丰富的互动体验特性,使得游乐场与电影院、餐饮一起成为商业综合体吸引
人流的重要业态。近几年万达、永旺等商业地产巨头相继开创万达宝贝王、永旺
幻想等自有品牌从事连锁游乐场运营业务。商业中心、商业综合体的转型升级将
为游戏游艺设备和运营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

    (5)区域集中明显

    根据《2020广东省游戏产业年度发展报告》的数据,2020年广东省游戏游艺
设备营收总额为96亿元,占全国游戏游艺机市场98.50%的份额,广东省成为我国
游戏游艺设备生产的主要基地。




                                3-1-2-33
              图:广东省游戏游艺机营收规模及其占全国市场比例




                                   资料来源:2020 广东省游戏产业年度发展报告

    (6)产业集中度偏低

    根据《2018广东省游戏产业年度发展报告》及《2020广东省游戏产业年度发
展报告》的数据显示,广东省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型企业较多,大多为中小企业,
产业集中度较低。目前,国内厂商大部分缺乏研发能力,产品结构单一,主要集
中在技术复杂度相对较低的常规产品,产品同质化竞争较为严重,主要定位于中
低端市场。而在中高端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技术积累,国内少部分优势企业
逐渐掌握了自有知识产权并具有了较强原创游戏内容研发能力,已在中高端市场
开始与国际品牌展开竞争,尤其在国内市场,国内品牌已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
同时,国内龙头企业也与国外领先的游戏厂商展开合作,向其采购游戏套件,自
主生产和总装成整机后依托国内厂商自身销售渠道对外销售。

    3、中国室内商用游戏游艺设备行业发展趋势

    随着行业监管完善以及消费市场的扩大,中国室内商用游戏游艺行业将迎来
发展的良机,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

    (1)VR、AR、MR等新技术带来新体验、创造新需求

    游戏游艺产业是先进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
属于由技术、创意和内容驱动的行业。文化部在《关于推动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



                                 3-1-2-34
级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积极引入体感、多维特
效、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先进技术,加快研发适应不同年龄层,益智化、健身
化、技能化的游戏游艺设备。

    伴随着技术的革新和政策的鼓励,商用游戏游艺机制造商将加大在VR、AR
技术领域的游戏游艺设备研发力度,VR、AR、MR等虚拟现实技术实现数字世
界和真实世界的深度融合,为人们展现了一种全新的内容表现形式,让娱乐设备
更具有真实性和交互性。运用高科技手段丰富人们的娱乐形式,提高文化创意的
表现力和感染力,VR、AR、MR等新技术带来新的潜在设备需求,将为游戏游
艺产业催生更大的市场空间。

    (2)IP培育逐渐成为内容创新的重要成分

    IP已成为文化娱乐行业文化创意的源头,已成为贯穿文化娱乐产业链的核心
元素,并链接了游戏、动漫、电影、玩具等不同领域。一个成功的IP经过多年的
运营已累积了较大的粉丝基础,对于游戏、动漫、电影等娱乐消费行业具有重大
的吸引力。在游戏游艺设备产业领域,打造强IP属性的设备对于营销的作用巨大,
利用成功IP的价值将成为未来商用游戏游艺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驱动商用游戏
游艺产业迈向版权运营时代。




    (3)5G推动游戏游艺产业智能化、数字化

    5G具有更高的速率、更高的带宽,更高的可靠性、更低的时延,在文化娱



                                3-1-2-35
乐产业的运行与经营中,5G将推进AI技术在内容生产、搜集创意、数据库开发、
智能纠错、用户体验、人机互动等领域的应用,推动游戏游艺行业智能化。5G
的推广应用将推动VR/AR技术在音乐、动漫、影视、游戏等文化娱乐产业的数字
化程度将不断加深,具有可视化、交互性、沉浸式等特性的数字创意游戏游艺设
备将不断涌现。随着工信部正式发放5G商用牌照,5G将在国内全面推广,为游
戏游艺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供技术基础。

    (4)大数据技术正在改变游戏游艺等文化娱乐产业的模式与业态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
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生活的需求包含着人民对文化的需求,文化产品要有
效满足这种需求,文化产业要顺应时代的发展与趋势。大数据与游戏游艺等文化
娱乐产业融合发展具有先天优势,游戏游艺运营能产生庞大的数据,通过数据分
析,能明晰大多数用户的需求与发展方向,能优化游戏游艺运营,提高产品设计、
研发能力,精准研发、精准营销、精准用户。用户数据的挖掘与应用已贯穿整个
游戏游艺产业的始终,既能推出更多高质量的游戏游艺产品,又能改善场所运营,
能更有效地对游戏游艺产业实施引导,正在改变游戏游艺产业的模式与业态。

    4、发行人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

    (1)发行人不断创新商业模式和完善产业链结构

    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业务模式创新,在设备销售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拓
展新的业务模式。2013年在国内市场推出设备合作运营业务,同时开始向下游运
营商投放动漫卡通设备、销售动漫IP衍生产品,不断强化游戏游艺产业链结构。
报告期内,动漫IP衍生产品业务迅速发展,2017年至2019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
79.27%,2020年,尽管新冠疫情对行业冲击较大,公司动漫IP衍生产品收入仍
然同比增长4.01%。公司运营服务同时快速发展,商业模式创新和持续完善产业
链结构为公司业绩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2)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创新、创造、创意的特点

    “创新、创造、创意”是文化产业的核心要素,游戏游艺设备的设计来源于
创意。游戏游艺设备产业发达的国家,都有着发达的创意产业,日本、美国都具
备比较发达的创意产业。游戏游艺设备创意设计需要考虑内容IP题材、故事背景、


                                3-1-2-36
角色、玩法、背景音乐等多方面因素,要求设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知识底蕴、
想象力、创造力,还要兼顾设备的体验性、娱乐性、可实现性等。游戏游艺设备
的创意设计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工程,一个成功的创意设计会带来巨大的经济
效益和品牌效益。

    发行人产品在研发、制造过程中,硬件设施构造与软件创意设计紧密贴合。
因此设备通常具有较大体积、绚丽外形、多样化的交互硬件设施,能从视觉、听
觉、触觉等多个维度使用户得到更丰富的互动体验和身临其境的感官享受。

    发行人游戏游艺设备质量精益求精、工业设计符合人体工学,运用声、光、
电、机械、体感、VR等多重技术,设备科技感突出且富有创意,融入《变形金
刚》、《马力欧》等动漫文化属性,能够使游戏游艺设备实现其他游戏平台无法
比拟的独特游戏体验效果。

    5、发行人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游戏游乐行业正在经历较大的发展变化,具体情况为:1)游乐场从传统的
街铺式小门店经营转变为在商业综合体、大型购物中心等核心商圈连锁经营;2)
消费者从年轻人为主转变为亲子家庭和各类人群;3)产品特性从单一操控转变
为沉浸式、互动式、具有高科技属性和文化元素的综合体验。

    因此,单纯提供普通设备产品难以满足消费者偏好升级,也难以在行业内获
取综合竞争优势。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收入规模快速增长的
同时,不断跟随消费者需求优化产品和提升服务。

    (1)发行人业务发展历程体现了公司不断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深度融合

    发行人设立初期,在设备生产中先以外观设计和内容设计为主切入市场。随
着整体实力增强,发行人自主开发了跨平台软件开发引擎,制作高品质游戏游艺
产品,此外,还可以在引进全球知名IP套件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制作游戏游
艺产品,快速满足市场需求的变化。

    鉴于室内游乐场等休闲娱乐项目强大的吸引客流能力,国内商业综合体积极
引入游乐场门店已成为行业显著趋势。核心地段的游乐场因其巨大的聚集性人流
量成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经营游乐场需要更高的资本金投入。为了配合


                                3-1-2-37
客户抢占核心商圈资源和减少客户资本金投入,2013年公司在国内市场推出了设
备合作运营服务,同时开始投放动漫卡通设备等产品,商业模式创新和完善的产
业链促进公司迅速发展。随着核心商圈资源变得愈发珍贵,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
变化,2018年底公司运营服务深化至游乐场运营服务,进一步强化产业链结构。
商业模式创新和持续完善产业链结构为公司业绩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2)发行人所处行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融合

    ①VR、AR、MR等新技术带来新体验、创造新需求

    游戏游艺产业是先进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
属于由技术、创意和内容驱动的行业。

    伴随着技术的革新和政策的鼓励,商用游戏游艺机制造商将加大在VR、AR
技术领域的游戏游艺设备研发力度,VR、AR、MR等虚拟现实技术实现数字世
界和真实世界的深度融合,为人们展现了一种全新的内容表现形式,让娱乐设备
更具有真实性和交互性。运用高科技手段丰富人们的娱乐形式,提高文化创意的
表现力和感染力,VR、AR、MR等新技术带来新的潜在设备需求,将为游戏游
艺产业催生更大的市场空间。

    ②5G推动游戏游艺产业智能化、数字化

    5G具有更高的速率、更高的带宽,更高的可靠性、更低的时延,在文化娱
乐产业的运行与经营中,5G将推进AI技术在内容生产、搜集创意、数据库开发、
智能纠错、用户体验、人机互动等领域的应用,推动游戏游艺行业智能化。5G
的推广应用将推动VR/AR技术在音乐、动漫、影视、游戏等文化娱乐产业的数字
化程度将不断加深,具有可视化、交互性、沉浸式等特性的数字创意游戏游艺设
备将不断涌现。随着工信部正式发放5G商用牌照,5G将在国内全面推广,为游
戏游艺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供技术基础。

    ③大数据技术正在改变游戏游艺等文化娱乐产业的模式与业态

    大数据与游戏游艺等文化娱乐产业融合发展具有先天优势,游戏游艺设备运
营能产生庞大的数据,通过数据分析,能明晰大多数用户的需求与发展方向,能
优化游戏游艺运营,提高产品设计、研发能力,精准研发、精准营销、精准用户。
用户数据的挖掘与应用已贯穿整个游戏游艺产业的始终,既能推出更多高质量的


                                3-1-2-38
游戏游艺产品,又能改善场所运营,能更有效地对游戏游艺产业实施引导,正在
改变游戏游艺产业的模式与业态。

    (3)发行人在文化创意和科技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发行人以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为设备开发核心,形成了产品策划设计、内容
制作、软硬件开发测试等完整的产品设计研发体系,并成功研发跨平台软件开发
引擎。发行人自主研发完成“雷动”竞速系列产品,受到国内外客户和消费者喜爱,
并获得国际游戏游艺产业巨头SEGA认可,由SEGA代理销往国外。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
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
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
人聘请了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嘉伟律师事务所、香港梁陈彭律
师行、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洲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
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其就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提供细分市场调研报告及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咨询服务事宜达成
合作意向。

    张嘉伟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与其就香港华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策辉有限公
司、苏氏创游控股有限公司、源讯科技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事宜达


                                 3-1-2-39
成合作意向。

    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其就翻译服务(笔译)事宜
达成合作意向。

    香港梁陈彭律师行:发行人与其就香港华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策辉有限公
司、苏氏创游控股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事宜达成合作意向。

    广东中洲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发行人就租赁物业周边的租赁
价格调查达成合作意向。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主要提供行业市场研
究与咨询等服务。

    张嘉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2011 年,主要提供境外法律咨询等服务。

    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主要提供多语服务
解决方案。

    香港梁陈彭律师行:成立于 1991 年,主要提供境外法律咨询等服务。

    广东中洲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主要提供地
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服务。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
方式为银行转账付款。

    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用(含税)合计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已支付 24.00 万元。

    张嘉伟律师事务所:咨询服务费(含税)合计为 4.00 万港币,已支付完毕。

    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翻译服务费用(含税)合计为人民币
1.60 万元,已支付 1.00 万元。

    香港梁陈彭律师行:咨询服务费(含税)合计为 8.00 万港币,已支付完毕。

    广东中洲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含税)合计为


                                3-1-2-40
2.60 万元,尚未支付。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
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
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
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华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广州
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
荐责任。

    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2-41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丁尚杰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雷浩                  赵鹏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姜诚君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张卫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
                           任 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____________
                           瞿秋平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4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
                                 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指定雷
浩、赵鹏担任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项目协办人为丁尚杰。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雷    浩                   赵    鹏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