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当时适用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管理办法》、现行适用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 3-3-1-1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已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 称《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出具《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其后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并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出具 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鉴于华兴会所已对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0 年 1 月至 12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华兴审字 [2021]20000370047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针对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3-3-1-2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和修改, 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 充法律意见书(七)》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 见书(七)》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3-1-3 目 录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三、 发起人和股东的变化情况 ............................................................................... 10 四、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1 五、 发行人的业务 ................................................................................................... 11 六、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 14 七、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 16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4 九、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9 十、 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0 十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0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 31 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35 十四、 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37 十五、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0 十六、 结论................................................................................................................ 44 3-3-1-4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供的发行人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截至 2021 年 3 月 29 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的发行人公示信息、发行人的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与决议,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 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 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经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制定了《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总经理 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 制度,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3-1-5 2. 根据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37,067,886.90 元、60,136,307.54 元和 50,576,680.56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华兴会所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华 兴专字[2021]20000370059 号《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以下简称第 0059 号《内控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报告均已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4. 根据相关公安派出所机构出具的证明、《华立国际法律意见书》《华立 国际更新法律意见》、香港梁陈彭律师行冯礼贤律师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就华立 国际自《华立国际更新法律意见》出具日以来的相关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以下 简称《华立国际更新法律意见(二)》,与《华立国际法律意见书》《华立国际 更新法律意见书》合称为华立国际法律意见书)、《苏氏创游法律意见书》《苏 氏创游更新法律意见》、香港梁陈彭律师行冯礼贤律师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就苏 氏创游自《苏氏创游更新法律意见》出具日以来的相关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以 下简称《苏氏创游更新法律意见(二)》,与《苏氏创游法律意见书》《苏氏创 游更新法律意见》合称为苏氏创游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 控 制 人 的 承 诺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查 询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正文之三(二)所述《证券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相关条件。 3-3-1-6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 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章节所述,发行 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 2. 财务与会计 根据第0047号《审计报告》、第0059号《内控报告》、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申报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申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 控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的公示信息、香港 梁陈彭律师行冯礼贤律师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就策辉有限出具并经中国委托公证 人公证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策 辉有限更新法律意见书(二)》、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公司资产的权属证 明、采购和销售业务合同、租赁合同、人事档案名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纳税证 明资料、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实际控制人填写出 具的声明调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业 务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 3-3-1-7 财务、机构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仍 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相关业务合同,发行人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游戏游艺设备的设计、研 发、生产、销售和运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 行人的声明确认、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最近两年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确认、《华立国际更新法律 意见(二)》《苏氏创游更新法律意见(二)》,发行人的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 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 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 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3) 根据 004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财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 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仍符合《创业板首 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 根据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登陆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3-3-1-8 (2)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华立国际法律意见书、苏氏创 游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及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 查询网络公开信息,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 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根据相关公安机关派出所机构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说明、承诺,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 息查询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及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网络公开信息,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 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章节、第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章节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3-3-1-9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 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验资复核意见》,发行人本次发行 前股本总额为 6,51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仍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不超过 2,170 万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的规 定。 4.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年度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 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 据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2019 年、 2020 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9,769,086.39 元、46,058,312.35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 累计不少于 5,000 万元,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规定 的财务指标标准及第 2.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发起人和股东的变化情况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发行人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发行人提供的 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及发行人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新增股东,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 化。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及相关股权演变协议文件、致远投资的工商档案、 合伙协议、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及声明确认文件、《华立国际更新法律 3-3-1-10 意见(二)》《苏氏创游更新法律意见(二)》,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的访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四、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发行人企业注册基本 档案资料及发行人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自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 生变动。 根据各发起人及股东的承诺、《华立国际更新法律意见(二)》《苏氏创游 更新法律意见(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广州市 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发行人企业注册基本档案 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立国际、实际控制人苏本 立及其他直接持股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 被质押或被冻结的情形,发行人其他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亦不存在被质押或被 冻结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业务变化情况 (一)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仍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 及 2020 年度的主 营业务收 入分别为 42,820.71 万元、 48,667.45 万 元及 3-3-1-11 41,701.03 万元,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5.53%、97.69%及 98.13%。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 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1.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资质情况 (1) 娱乐经营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游乐场子公司的相关经营证照、发行人的说明确认,自《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新营业的季翔欢乐和新 设立的广州曜翔游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曜翔游艺)分别获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 电旅游局、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腾翔游 艺获得主管部门换发新有效期限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核发机构 编号 经营范围 截止日期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 内资游艺娱 季翔欢乐 440112160031 2022 年 9 月 28 日 广电旅游局 乐场所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 内资游艺娱 曜翔游艺 440113160109 2023 年 2 月 8 日 广电旅游体育局 乐场所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 内资游艺娱 腾翔游艺 游体育局 441953160061 乐场所 2023 年 2 月 27 日 (2) 卫生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游乐场子公司的相关经营证照、发行人的说明确认,自《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新营业的曜翔游艺获当 地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核发机构 编号 许可项目 截止日期 粤卫公证字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 曜翔游艺 [2021]第 游艺厅(室) 2025 年 2 月 7 日 健康局 0113D00341 号 3-3-1-12 (3)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批准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批准单》、发行人的说明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产品出货明细、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http://whly.gd.gov.cn/ ) 广 东 省 游 戏 游 艺 设 备 内 容 审 核 系 统 (http://sh.gegia.cn/user/login.do)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 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制子公司新增通过省级文化行政部 门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 13 项,具体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审批编号 1. 顽皮小幽灵 粤游审〔2020〕129 号 2. 哆啦 A 梦 时空冒险记 粤游审〔2020〕130 号 3. 铁臂阿童木 粤游审〔2020〕131 号 4. 小 QⅡ梅利号 粤游审〔2020〕132 号 5. 超级龙珠英雄 粤游审〔2020〕133 号 6. 宝可梦加傲乐 粤游审〔2020〕134 号 7. 狂野越野赛 粤游审〔2020〕329 号 8. 弹珠台 粤游审〔2020〕330 号 9. 寻宝船 粤游审〔2020〕331 号 10. 疯狂漂流 粤游审〔2020〕332 号 11. 奥特曼系列变身大决战 粤游审〔2020〕333 号 疯狂跳跳乐 爽!爽!爽!狂欢 12. 粤游审〔2020〕334 号 版 13. 机斗勇者 机甲 2 粤游审〔2020〕509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已取得其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书、许可、备案。 (四)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设立时获核准的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现行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40101560210161K 号《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根据 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 人 确 认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3-3-1-13 ( http://www.gsxt.gov.cn ) 、 广 州 市 商 事 主 体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http://cri.gz.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依法存续, 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 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一) 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根据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 新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声明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在广州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的档案资料,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www.gsxt.gov.cn ) 、 广 州 市 商 事 主 体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http://cri.gz.gov.cn/)并经发行人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 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本立配偶之兄陈耀权不再担任广州瑞峰清河机动车 检测站有限公司经理;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本立之弟苏本力设立广州得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及关联 关联自然人的任 企业名称 成立日期 主营业务 自然人持股情况 职情况 注册资本10万 广州得鸿物业管 2020年4月 执行董事兼总经 元,苏本力持有 物业管理 理有限公司 2日 理 100%股权 (二) 关联交易 根据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 写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声明、发行人确认,2020 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 联交易情况如下: 3-3-1-14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租赁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关联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明细及相关支付凭证,2020 年 1 月至 6 月, 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苏本立、陈燕冰租赁房产的情况,2020 年 1 月至 12 月,发 行人均存在向关联方星力动漫产业园租赁房产的情况,相关租赁情况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2“租赁物业”章节。 根据第 0047 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物业的交易 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出租方 2020 年度交易金额 2019 年度交易金额 2018 年度交易金额 苏本力、陈燕冰 211,500.00 1,390,285.71 1,262,285.73 星力动漫产业园 1,664,774.32 3,124,188.63 2,907,138.08 经核查,上述关联租赁已按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发行人董事会会 议、股东大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2. 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第 0047 号《审计报告》,2020 年 1 月至 12 月,发行人向广州万景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物业管理服务而支付物业费、水电费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0 年度交易金额 2019 年度交易金额 2018 年度交易金额 347,655.10 869,001.39 688,079.37 经核查,发行人向广州万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物业管理服务已按发行人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3. 发行人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采购 3-3-1-15 根据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与前海智绘签署的合同,报告期内, 发行人向参股子公司前海智绘的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交易 2019 年度交易 2018 年度交易 交易内容 采购产品 采购运营数据设计软件 - 采购金额(元) 695,954.42 3,203,883.49 - 4. 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往来明细,报告期内存在因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房产产生 的发行人对关联方应付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以及向关联方采购产品 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人对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苏本力、陈燕冰 - 585,000.00 - 星力动漫产业园 - 747,357.18 - 广州万景物业管 11,901.73 82,461.21 25,211.50 理有限公司 前海智绘 81,472.14 - - 5.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往来明细,2020 年 1 月至 12 月,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七、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化情况 3-3-1-16 1. 自有土地房产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的自有土地和房产。 2. 租赁物业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协 议及租赁物业产权证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一处租赁物业,新增的租赁物业情况如 下: 租赁面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产权信息 积(㎡) (1)房屋权属人:广州市万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广州 广州市 市不动产权第 07044580 号及 万亚投 广州市番禺区 07044581 号 资管理 汉溪大道东 用途:土地:/房屋:商业 有限公 366 号 320、 (2)广州市万亚投资管理有限 广州科 2020.9.1-2 司番禺 321、322、323、 2,239 公司已出具《授权委托书》:授 韵 025.8.31 天河城 419、420、421、 权广州市万亚投资管理有限公 购物中 422、423、424、 司番禺天河城购物中心分公司 心分公 425、426 铺 代表其从事番禺粤海广场大 L 司 购物中心运营管理有关的一切 事宜,包括进行物业租赁、物业 管理、商务谈判、对外签署合同 等。 (二) 知识产权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 件 著 作 权 及 域 名 证 书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查 询 中 国 商 标 网 ( http://sbj.saic.gov/.cn )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3-3-1-17 (http://www.sipo.gov.cn/)、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 CPCC1718) “ 中 国 版 权 服 务 微 平 台 ” 、 ICP/IP 地 址 / 域 名 信 息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http://beian.miit.gov.cn/),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注册商标 4 项、完成注册商标续展 7 项、新增专 利 12 项、新增软件著作权 6 项,具体情况如下: 1. 新增注册商标 序 取得 他项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核定类别 专用权期限 号 方式 权利 第 18 类:小山羊皮;运动包; 2020 年 12 月 21 日 背包;家具用皮装饰;皮肩 原始 1. 43787997 至 2030 年 12 月 20 无 带;包;书包;伞;登山杖; 取得 日 皮带(鞍具)(截止) 第 25 类:服装;童装;运动 衫;鞋(脚上的穿着物);领 2020 年 9 月 21 日至 原始 2. 43794111 无 结;帽;袜;手套(服装); 2030 年 9 月 20 日 取得 围巾;皮带(服饰用)(截止) 第 16 类:纸;纸巾;日历; 印刷出版物;宣传画;订书 2020 年 9 月 21 日至 原始 3. 43796690 机;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 无 2030 年 9 月 20 日 取得 文具;不干胶纸;绘画材料 (截止) 第 28 类:游戏器具;投币启 动的游戏机;游乐场骑乘玩 2020 年 10 月 07 日 具;玩具;国际跳棋;体育 原始 4. 43802082 至 2030 年 10 月 06 无 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 取得 日 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 护膝(体育用品)(截止) 2. 完成续展的注册商标 序 取得 他项 权利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核定类别 专用权期限 号 方式 权利 3-3-1-18 序 取得 他项 权利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核定类别 专用权期限 号 方式 权利 发行人持有 第 41 类:公共 60%的商标权份 游乐场; 提供 2021 年 2 月 额,湖南乐汇动 娱乐场所; 提 28 日 至 受让 1. 7986551 无 漫科技有限公 供娱乐设施; 2031 年 2 月 取得 司 持 有 40% 的 文娱活动; 游 27 日 商标权份额 乐园; 娱乐; 发行人持有 第 41 类:公共 60%的商标权份 游乐场; 提供 2021 年 2 月 额,湖南乐汇动 娱乐场所; 提 28 日 至 受让 2. 7986552 无 漫科技有限公 供娱乐设施; 2031 年 2 月 取得 司 持 有 40% 的 文娱活动; 游 27 日 商标权份额 乐园; 娱乐; 第 28 类:电动 发行人持有 游艺车; 客厅 60%的商标权份 游戏玩具; 棋 2021 年 2 月 额,湖南乐汇动 类游戏器具; 受让 3. 7986549 7 日至 2031 无 漫科技有限公 投币启动式弹 取得 年2月6日 司 持 有 40% 的 子台; 射箭用 商标权份额 器; 玩具; 长 毛绒玩具; 第 42 类:技术 项目研究; 质 发行人持有 量评估; 技术 60%的商标权份 2021 年 2 月 研究; 工业品 额,湖南乐汇动 28 日 至 受让 4. 7986548 外观设计; 计 无 漫科技有限公 2031 年 2 月 取得 算机软件设 司 持 有 40% 的 27 日 计; 计算机编 商标权份额 程; 计算机软 件设计.; 第 42 类:技术 项目研究; 质 发行人持有 量评估; 测 60%的商标权份 2020 年 12 量; 技术研 额,湖南乐汇动 月 7 日至 受让 5. 7405963 究; 工业品外 无 漫科技有限公 2030 年 12 取得 观设计; 计算 司 持 有 40% 的 月6日 机软件设计; 商标权份额 环境保护领域 的研究; 发行人持有 60%的商标权份 第 28 类:电动 2021 年 1 月 额,湖南乐汇动 受让 6. 7405962 游艺车; 射箭 7 日至 2031 无 漫科技有限公 取得 用器; 年1月6日 司 持 有 40% 的 商标权份额 3-3-1-19 序 取得 他项 权利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核定类别 专用权期限 号 方式 权利 发行人持有 60%的商标权份 2020 年 12 额,湖南乐汇动 第 28 类:提供 月 14 日至 受让 7. 1491323 无 漫科技有限公 娱乐场所; 2030 年 12 取得 司 持 有 40% 的 月 13 日 商标权份额 3. 新增专利 (1)新增实用新型专利 序 权利 他项 权属人 专利名称 专利种类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号 期限 权利 一种射击游 1. 发行人 戏机的射击 实用新型 2019215994639 2019.09.24 10 年 无 组件 一种推币游 2.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9222881353 2019.12.17 10 年 无 艺装置 (2)新增外观设计专利 序 权利 他项 权属人 专利名称 专利种类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号 期限 权利 游戏机(海 1. 发行人 外观设计 2019307340332 2019.12.27 10 年 无 盗吓一跳) 游戏机(海 2. 发行人 外观设计 2019307340351 2019.12.27 10 年 无 豚精灵) 游戏机(酷 3. 发行人 外观设计 2019307340309 2019.12.27 10 年 无 丽拿 2) 游戏机(狂 4. 发行人 外观设计 2019307350692 2019.12.27 10 年 无 热弹球) 游戏机(贪 5. 发行人 外观设计 2019307350870 2019.12.27 10 年 无 吃肥鹅) 游戏机(乌 6. 发行人 龟家族双人 外观设计 201930735089X 2019.12.27 10 年 无 版) 3-3-1-20 序 权利 他项 权属人 专利名称 专利种类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号 期限 权利 游戏机(舞 7. 发行人 外观设计 201930734053X 2019.12.27 10 年 无 萌 DX) 游戏机(音 8. 发行人 外观设计 2019307351159 2019.12.27 10 年 无 炫轨道) 游戏机(动 9. 发行人 外观设计 2019307340135 2019.12.27 10 年 无 物王国 2) 游戏机(幽 10. 发行人 外观设计 2019307340811 2019.12.27 10 年 无 浮猎手) 4. 新增软件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证书号 登记号 软件名称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软著登 2020SR15 乌龟家族双人 1 发行人 记字第 2019/12/20 2020/11/12 原始取得 74300 版游戏软件 6375272 铁臂阿童木 软著登记 2020SR15 彩卡引擎 IO 2 发行人 字第 2020/1/23 2020/11/12 原始取得 74286 控制软件 6375258 V1.0 软著登记 2020SR08 数字化分布式 3 发行人 字第 2019/11/19 2020/8/6 原始取得 87154 智能管理系统 5765850 华立科技游乐 软著登记 2020SR08 场智能管理 4 发行人 字第 2019/11/19 2020/8/6 原始取得 87148 Saas 云平台 5765844 V1.0 软著登记 光环:渡鸦小 2020SR15 5 发行人 字第 队游戏软件 2018/12/24 2020/11/12 原始取得 74291 6375263 V1.0 软著登记 疯狂牛仔双人 2020SR15 6 发行人 字第 版游戏软件 2019/11/29 2020/11/12 原始取得 74304 6375276 V1.0 5. 新增无形资产的产权状况 3-3-1-21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中国境内新增及续展的上述无形资产权属明确, 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台账、相关重大设备的购置合同和发票、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设备进行现场抽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投放设备账面净值为 72,471,492.76 元、生产运营设备账面净值为 30,265,755.40 元。发行人对该等生产运营设备已 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该等设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使用状态良好。 (四) 发行人的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未设立分公司。 (五) 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策辉有限更新法律意见(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 天 眼 查 网 站 (https://www.tianyancha.com/),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除新增一家控股子公司曜翔游艺外,《律师工作报告》第 九(一)部分及第十(四)部分披露的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 曜翔游艺是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州科韵持有 100%股权的下属全资子公司, 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在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 根据曜翔游艺现行有效《营业执照》、曜翔游艺在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的档案资料、现行公司章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在 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曜翔游 艺的情况如下: 3-3-1-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UU2BU5C 成立日期 2020 年 9 月 18 日 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东 366 号 320、321、322、323、419、420、421、 住所 422、423、424、425、426 铺 法定代表人 陈显钓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 器材销售;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体育用品设备出租;家居用品销售;日 经营范围 用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体育竞赛组织;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 组织体育表演活动;游艺娱乐活动;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现制现 售饮用水 股权结构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州科韵持有 100%股权 (六) 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第 0047 号《审计报告》《策辉有限更新法律意见(二)》、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财产存在以下权利受限情形: 1. 2019 年 2 月 19 日,发行人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工商银行番禺支行签 订 《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2019 年 华 立 科 技 抵 01 号 , 序 号 : 201902020360201769385811),发行人将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石碁 村的土地(权属证书编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7800092 号)作为抵押 物抵押给抵押权人,为发行人自 2019 年 2 月 2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 3,503 万元最高额余额内的主债权提供担保。经查,上述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2019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工商银行番禺支行签 订 《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2019 年 华 立 科 技 抵 02 号 , 序 号 : 201906270360201769954803),发行人将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石碁 村的地上商用游戏游艺设备扩产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建工程地上 8 层(局 部 6 层、7 层)(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7800092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8]72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穗国土规划建证[2018]3805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40113201810110101、关 3-3-1-23 于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穗国土规划批[2018]180 号)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 人,为发行人自 2019 年 2 月 2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 15,000 万元最高额 余额内的主债权提供担保。经查,上述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20 年 8 月 5 日,发行人与工商银行番禺支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最高额抵押合 同》(合同编号:2019 年华立科技抵 02 号)中的抵押物变更为发行人位于广州 市番禺区石碁镇莲运二横路 28 号的自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广州市 不动产权第 07212638 号),合同其他条款不变。经查,上述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 登记手续。 3. 2020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工商银行番禺支行新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20 年华立科技抵 01 号),发行人将其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莲运二横路 28 号的自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 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7212638 号),为发行人自 2019 年 2 月 2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 275,697,531 元最高额余额内的主债权提供担保。经查,上述抵押担 保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中有 3,391,933.50 元为受限 货币资金,主要为授信额度保证金。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如下: (一) 重大合同的变化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新增如下重大合同: 1. 销售合同 合同名称 需方名称 供应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3-3-1-24 合同名称 需方名称 供应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中山市日东 1. 合同标的:游戏游艺机销售、设备网 《产品购销 华立发 动漫科技有 络运营服务(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正在履行 合同》 展 限公司 2.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31日 2. 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 供应方 需方 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深圳市金四 1. 合同标的:采购液晶显示器等 对外采购框 像科技有限 发行人 2. 签订日期:2020年8月30日 正在履行 架合同 公司 3.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 广州市利远 1. 合同标的:采购木制品 对外采购框 电子科技有 发行人 2. 签订日期:2020年8月30日 正在履行 架合同 限公司 3.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 深圳市研鑫 1. 合同标的:采购主机组件 对外采购框 海科技有限 发行人 2. 签订日期:2020年8月30日 正在履行 架合同 公司 3.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 3. 授信、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合同约 序 贷款期 合同名称 签订日期 贷款方 借款方 定金额 利率 担保情况 号 限 (万元) 《流动资 金借款合 每笔借款利率以 同》(2020 2020 年 9 工行番 定价基准加浮动 1. 发行人 995 12 个月 年华立科 月1日 禺支行 点数确定,其中 以苏本力、陈 技借字第 定价基准为每笔 燕冰自有房 01 号) 借款合同生效日 产作为抵押 前一工作日全国 担保,并由苏 银行间同业拆借 本立、陈燕 《流动资 中心公布的 1 年 冰、华立发展 金借款合 期贷款市场报价 提供保证担 同》(2020 2020 年 9 工行番 利率(LPR),浮 保 2. 发行人 1000 12 个月 年华立科 月 24 日 禺支行 动 点 数 为 加 65 技借字第 个基点 02 号) 3-3-1-25 合同约 序 贷款期 合同名称 签订日期 贷款方 借款方 定金额 利率 担保情况 号 限 (万元) 《流动资 金借款合 同》(2020 2020 年 12 工行番 3. 发行人 1,200 12 个月 年华立科 月3日 禺支行 苏本立、华立 技借字第 发展提供最 03 号) 高额保证担 保;发行人以 自有房产提 《流动资 供最高额抵 金借款合 押担保 同》(2020 2020 年 12 工行番 4. 发行人 765 12 个月 年华立科 月3日 禺支行 技借字第 04 号) (二)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以中国法律为合同准据 法的上述重大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上述合同的签约主体,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该等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该等重大合同的主体, 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侵权之债 1. 安全生产事项 (1) 发行人 广州市番禺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就发行人出具《证明》,确认“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公司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3-3-1-26 (2) 发行人下属运营业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下属运营业务子公司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下属运营子公司所属安全主管部门网站,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下属运营业务子公司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策辉有限 根据《策辉有限更新法律意见(二)》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策 辉有限的业务范围是电子产品等贸易,不存在直接从事生产制造产品的行为。 2. 海关监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番资〔2021〕2 号《企业 资信证明》,确认“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我关暂未发现 该企业有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3. 工商行政管理事项 (1) 发行人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出具《证明》,确认“未发现广 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被我市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 发行人现有境内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境内控股 子公司业务所涉政府部门网站,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3-3-1-27 4. 文化监管事项 (1) 发行人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具《证明》,确认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10161K)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有因违反有关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记录,在我局行政管理范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2)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立发展及发行人下属运营子公司所在地文化广电 旅游体育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文化广电旅游局体 育局网站,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有 因违反有关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记录,在其主管的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管理范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 劳动事项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劳动方面情 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十四“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章节。 综上所述,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策辉有限更新法律意见书 (二)》、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业务所涉政 府部门网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侵权之债。 3-3-1-28 (四)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情况 根据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12 月期间,除已在《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形 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发行人资金被发 行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发行人没有为除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承诺、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 行人金额较大的应收款、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九、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历次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 或出售资产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i.gz.gov.cn/),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 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况。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 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 本。根据发行人声明确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3-3-1-29 见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行为或其他重大收购或出 售资产行为。 十、 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 规范运作 (一) 公司章程的修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章程未发生过修订。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日期间: 1. 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未发生变化; 2.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3. 发行人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和9次监事会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的会议资料,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3-3-1-30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关于发行人税务的变化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主 要税种和税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税收优惠 根据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三) 财政补贴与政府奖励 根据第 0047 号《审计报告》、《策辉有限更新法律意见(二)》、相关政府部 门出具的批复、公示文件、书面确认文件及相关银行支付凭证、发行人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获得的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补贴和政府奖励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发放金额 主体 取得补贴或奖励的依据 补贴或奖励的内容 相关时间 号 (元)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 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0 2016 年度认定高新 发行 2020 年 12 1. 年番禺区第五批科技技术经 技术企业奖励第三 240,000 人 月 16 日 费的通知》(番科工商信财 期区级经费 〔2020〕5 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下达 2020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 2020 年 12 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 发行 上市挂牌融资奖补 月 11 日及 2. 营经济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 1,528,500 人 专项资金 2020 年 12 发展)上市挂牌融资奖补专 月 21 日 项项目计划的通知(穗工信 函〔2020〕247 号) 3-3-1-31 序 发放金额 主体 取得补贴或奖励的依据 补贴或奖励的内容 相关时间 号 (元) 2020 年 8 策辉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第二轮 保就业计划工资补 234,900 港 月 3 日及 3. 有限 防疫抗疫基金保就业计划 贴 元 2020 年 11 月 23 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发行 局关于明确促进就业政策项 2020 年 12 4. 以工代训补贴 250,000.00 人 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 月 21 日 规字〔2019〕3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府奖 励均取得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合法、有效。根据《策辉 有限更新法律意见(二)》,策辉有限享有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守法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务守 法情况如下: 1. 发行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就发行人出具穗番税 电征信〔2021〕30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2. 华立软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就华立软件出具穗番 税电征信〔2021〕31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3. 华立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就华立发展出具穗番 3-3-1-32 税电征信〔2021〕27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华立发展在 2020 年 7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4. 广州科韵及其下属子公司 (1) 广州科韵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就广州科韵出具穗番 税电征信〔2021〕75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2) 傲翔游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就傲翔游艺出具穗天 税电征信〔2021〕312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3) 冠翔游乐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就冠翔游乐出具穗番 税电征信〔2021〕78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4) 易发欢乐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就易发欢乐出具穗番 税电征信〔2021〕79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5) 伟翔游艺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就伟翔游艺出具南海 税电征信〔2021〕143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3-3-1-3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6) 季翔欢乐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就季翔欢乐出具穗埔 税电征信〔2021〕164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7) 志翔欢乐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就志翔欢乐出具穗番 税电征信〔2021〕76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8) 恒翔游艺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就恒翔游艺出具东税电征信 〔2021〕1243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9) 腾翔游艺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就腾翔游艺出具东税电征信 〔2021〕1296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10) 汇翔游艺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就汇翔游艺出具蓬江 税电征信〔2021〕25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11) 悦翔欢乐 3-3-1-34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就悦翔欢乐出具穗云 税电征信〔2021〕56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5. 策辉有限 根据《策辉有限更新法律意见(二)》,策辉有限 2017 年以来“不存在因 违反香港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已被或可能被罚款或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述证明文件及《策辉有限更 新法律意见(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网站,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不存在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 环境保护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环境保护相关证照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就位 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莲运二横路 28 号上的新厂房的组装业务,已在全国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排污信息,并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 记编号:91440101560210161K002X),有效期至 2025 年 11 月 22 日。 2. 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就发行人出具番环证字 〔2021〕6 号《企业环保情况证明》,确认发行人“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公众投诉,没有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3-3-1-35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确认,以及发行人下属运营子公司所在地 的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下属运营子公司所 在地的生态环境局网站相关环保违法记录信息,发行人及其下属游艺场运营子公 司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被施以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1. 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 2021 年 1 月 28 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未发现广 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被我局 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21 年 1 月 20 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 华立发展、华立软件“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 存在被我局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 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根据《策辉有限更新法律意见(二)》及发行人确认,策辉有限的业务范围 为贸易,“该经营活动无需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和授权,不存在香港法律对该公 司的业务存在限制的情形”。 根据相关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策辉有限更新法律意见 (二) 》,并 经本所 律师核 查 国家 企业信 用信息 公示系 统 (http://www.gsxt.gov.cn)、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 局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和监督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3-3-1-36 十四、 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一) 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华立发展、华立软件、广州科韵及其下属全 资子公司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申报表及缴纳凭据、住房公积金缴存申报表 及缴纳凭据、相关员工的身份证明、第 0047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 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截止 2020 年 12 月 截止 2019 年 12 月 截止 2018 年 12 月 项目 31 日 31 日 31 日 员工人数 409 394 314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387 387 311 社保缴纳人数与员工人数差额 -22 -7 -3 原因 1:当月员工离职但缴 0 0 0 纳社保 原因 2:当月员工入职但未 社保 -10 -3 0 办妥缴纳手续 差额 原因 原因 3:员工异地购买社保 -1 -1 -2 原因 4:退休返聘人员 -11 -3 -1 原因 5:员工不愿意缴纳 0 0 0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384 384 308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员工人数 -25 -10 -6 差额 原因 1:当月员工离职但缴 0 0 0 纳公积金 住房 原因 2:当月员工离职未缴 -5 0 0 公积 纳公积金 金差 原因 3:当月员工入职但未 额原 -6 -3 0 办妥缴纳手续 因 原因 4:退休返聘人员 -11 -3 -1 原因 5:外籍员工 -3 -4 -5 3-3-1-37 截止 2020 年 12 月 截止 2019 年 12 月 截止 2018 年 12 月 项目 31 日 31 日 31 日 原因 6:员工异地缴纳 0 0 0 注:缴纳人数少于员工人数的以“-”表示。 经合理测算,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未为符合条件之应缴未缴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情况如下1: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测算未缴社保金额(万元) 0.65 1.76 1.23 测算未缴公积金金额(万元) 0 3.23 0.2 测算未缴金额(万元) 0.65 4.99 1.43 测算未缴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 0.01% 0.08% 0.04%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按照全员缴纳的范围和所适用地方执行标 准要求的缴纳基数测算的报告期内应缴未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金额占当期发 行人利润总额比例较小,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成果业绩影响较小。 2.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根据《策辉有限更新法律意见(二)》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策 辉有限“已为在职员工购买法定的劳工保险”, “未发现有违反香港适用的有 关劳动、雇佣的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香港相关劳动、雇佣法律法规而 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合规情况 1 就广州科韵及其下属子公司,发行人系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完成收购广州科韵 10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广州科韵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金额测算从 2019 年 1 月开始计算。根据发行 人收购广州科韵股权的相关协议文件,广州科韵及其子公司因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日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导 致该等公司发生诉讼、仲裁、被主张索赔而遭受损失的,由转让方承担补偿责任。 就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东莞微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金额测算期间为 2017 年 度至 2018 年度。 3-3-1-38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相关劳动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 的证明、《策辉有限更新法律意见(二)》,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 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及凭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 法规,不存在劳动用工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受到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 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履行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未发现因违反有关劳 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 167 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未曾受到我中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就发行人 子公司华立发展、华立软件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情况出具证明文件,确认华立发展、华立软件报告期内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 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未发现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被 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曾受到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下属运营业务子公司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广州科韵及其子公司傲翔游艺、季翔欢乐、志翔欢乐、恒翔游艺、 腾翔游艺、汇翔游艺、悦翔欢乐、伟翔游艺、冠翔欢乐、易发欢乐、曜翔游艺未 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2.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 3-3-1-39 根据《策辉有限更新法律意见(二)》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策 辉有限“未发现有违反香港适用的有关劳动、雇佣的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 违反香港相关劳动、雇佣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本立已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缴纳事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因未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国家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牵涉诉讼、仲裁以 及其他由此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产受损的情形,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 均由其无条件全额承担清偿责任,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综上,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认为: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劳动用工、员工社会 保障方面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2. 发行人按照合理测算报告期各期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解决措施,避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遭受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员工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缴纳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五、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策辉有限更新法律意见(二)》、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 3-3-1-40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存在 1 起针对发行人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相关法院送达文件、发行人提供予代理律师的相关证据 材料、发行人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代理律师进 行访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相关信息: 发行人供应商广州市达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永金属)就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买卖合同的履行事宜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永金属主 张发行人应支付 1,794,037.25 元所欠货款、逾期付款利息 3,427,548.10 元、违 约金 1,919,633.90 元及原告律师费 200,000.00 元,共计 7,341,219.20 元并承 担诉讼费用。 2021 年 2 月 22 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就达永金属起诉发行人的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向发行人送达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目前该案尚未进行开庭审理。 针对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发行人代理律师经研究案情及现有的相关证据 等资料后,初步认为达永金属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其中: (1)部分货款未结算是由于未达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并非发行人逾期付款; 且原告主张的该部分货款所对应的供货货物存在逾期供货、部分货物不符合质量 要求等违约行为,发行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逾期情况和不合格货物的 数量,要求达永金属公司减少货款,并承担支付罚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在应 付货款中予以结算扣除;(2)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应得到支持;(3)原告所主张违约金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缺乏事实支持, 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4)原告所主张的要求发行人承担律师费无任何事实 和法律依据,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综合来说,发行人最终需向达永金属支 付的款项大概率将不高于 1,794,037.25 元。发行人应支付的货款在其采购发生 时已计入相应会计年度负债,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无重大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 3-3-1-41 重大影响,不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其他针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策辉有限更新法律意见(二)》、第 0047 号《审 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 “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 天 眼 查 网 站 (https://www.tianyancha.com/)以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属政府主 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 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自 成为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后,报告期内不存在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如《法律意见书》第十六(四)“完税证明和税务处罚”部分所述,发行人报告 期内曾受的税务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重大行政处罚,该处罚情形不致 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3)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3-1-42 根据华立国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立国际、其他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阳优投资和盛讯达于 2021 年 3 月期间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对华立国际、阳优科技和盛讯达的访谈,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全国法院失信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平 台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new_index.html)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立国际报告期内不存在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报 告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情形;截至华立国际声明承诺函出具日,华立国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 截至阳优科技声明确认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阳优科 技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3. 截至盛讯达声明确认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盛讯达不 存在与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相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 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 根据相关公安派出所机构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至 23 日期间出具的调查表、本 所律师对该等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综合查询被执行 人”平台(http://zxgk.court.gov.cn/zhzxgk/)等公开网站: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本立报告期内不存在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报告期 3-3-1-43 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 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2. 截至调查表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六、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股票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 册的决定;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3-3-1-4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赖江临 胡一舟 郭钟泳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3-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