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12-23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兰江林、任雁萍(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于 2021年12月22日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 143 号星力产业园 H1 公
司大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2021年7月16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公司章
程》;
2. 公司2021年12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2021年12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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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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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以公告形式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
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
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发布的公告
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并
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下午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
街迎星东路 143 号星力产业园 H1 公司大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主持,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
12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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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1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49,24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6.729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互联网投票平台取得的
网络表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
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其中,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
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有表决
权的股份49,27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642%。
2.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全部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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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
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3人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
结果。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9,27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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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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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兰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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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雁萍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王立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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