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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2-03-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华
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

    公司报告期内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广州华立科技软件有限公司、广州华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策辉有限公司、广
州科韵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

    以上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其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
企业文化、公司治理、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
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全面预算、担保业务、经营合规性与履
约、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信息系统、信息披露、内部监督及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内容。

    公司风险管理主要通过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业务经营、市场拓展、
财务、原材料供应、销售、产品质量与安全、投资担保等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
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对策规避风险。公司目前风险评估政策主要是贯穿
在各业务环节的具体内部控制制度之中,并通过内部审计及监督进行风险防范
及控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需要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战略风险、市场风险、原材料价格风险、技术进步风险、财务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的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
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
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如下:

  评价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总额的   营业收入总额的0.5%≤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总
  营业收入
                   1%≤错报         营业收入总额的1%             额的0.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以反映对重大错报的纠正;

    3)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
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有关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整改,有可能
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在下列领域的控制存在缺陷,经综合分析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可靠,判定为重要缺陷:

    ①是否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应用的控制;

    ②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控制;

    ③对财务报告流程与相关信息系统的内控。

    2)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缺陷,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
发现该错报;

    3)有关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整改,有可能
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1)造成公司直接或潜在经济损失大于或等于500万元;

    2)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3)连续3年及以上未维护、更新内控体系文件,未形成完整的内控抽样底稿。

    重要缺陷:

    1)造成公司直接或潜在经济损失大于或等于200万元且小于500万元;

    2)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3)连续2年及以上未维护、更新内控体系文件,未形成完整的内控抽样底稿。

    一般缺陷:

    1)造成公司直接或潜在经济损失小于200万元;

    2)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
面影响;
    3)未按年度维护、更新内控体系文件,未形成完整的内控抽样底稿。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1)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严重缺失;

    2)管理层不胜任、不作为,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

    3)企业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企业重大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不合规;

    5)核心管理团队或关键岗位人员非正常流失严重;

    6)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对公司声誉或资本市场定价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7)有关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整改;

    8)企业重要信息泄密或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削弱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
造成重大损失。

    重要缺陷:

    1)对重要业务的管理制度或授权控制存在缺陷;

    2)企业经营管理流程存在明显不符合经济效益情形;

    3)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对公司声誉或资本市场定价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4)有关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整改;

    5)企业重要信息泄密或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削弱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但
并未造成重大损失。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通过内部控制测试和评价,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运行有效,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个别内部控制流程在日常运行中可能存在少量的一
般控制缺陷,由于公司的内部控制设有自我监控及内部监督的双重监督机制,
内控缺陷一经辨认,公司即采取更正行动,使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报告不构
成实质性影响。

    为确保内部控制运行的时效性,公司在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
同时还建立定期检视制度,定期对内控制度体系进行维护与优化,保证公司内
控建设得以持续完善。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经内部控制测试,报告期
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专项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
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现状;对
董事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
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能
按照《公司章程》和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的风险进行了合
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是客观、公正的。

二、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广州华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编号为司
农专字[2022]2100641007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2021年12月31日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交流;
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
制度等相关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看生产经营现场等措施,从公司
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
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于
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雷浩                          赵鹏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