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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菱环境: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2021-06-15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
                 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序号                承诺主体                        页码
  1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7-4-1-1 至 7-4-1-9
  2             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          7-4-1-10 至 7-4-1-16
  3       广东众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4-1-17 至 7-4-1-23
  4       广东众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4-1-24 至 7-4-1-30
  5                   崔颖琦                  7-4-1-31 至 7-4-1-39
  6                   崔梓华                  7-4-1-40 至 7-4-1-47
  7                   崔宝瑜                  7-4-1-48 至 7-4-1-51
  8                   崔玮贤                  7-4-1-52 至 7-4-1-55
  9                   谭炳文                  7-4-1-56 至 7-4-1-62
  10                  苏翠霞                  7-4-1-63 至 7-4-1-67
  11                  欧兆铭                  7-4-1-68 至 7-4-1-73
  12                  潘展华                  7-4-1-74 至 7-4-1-80
  13                  陈碧华                  7-4-1-81 至 7-4-1-87
  14                  陈忠斌                  7-4-1-88 至 7-4-1-93
  15                  黄洪燕                  7-4-1-94 至 7-4-1-98
  16                  简弃非                 7-4-1-99 至 7-4-1-103
  17                    秦红                 7-4-1-104 至 7-4-1-108
  18                  陈秀文                 7-4-1-109 至 7-4-1-112
  19                  叶国先                 7-4-1-113 至 7-4-1-116
  20                  欧阳惕                 7-4-1-117 至 7-4-1-122
  21                  罗丁玲                 7-4-1-123 至 7-4-1-128
  22                  顾剑彬                 7-4-1-129 至 7-4-1-134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函


    鉴于本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
就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

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上述第 20 个收盘价低于

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日。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

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触发日后,如股票收盘

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

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触发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

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触发日后如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

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

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程序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7-4-1-1
股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符合:(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

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顺位为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票的补充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

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顺位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不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第二顺位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情况下启动该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

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顺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增持公

司股票。

    本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本预案要求履行

相关义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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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

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本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

则上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

述比例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票事宜。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

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

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

定的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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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

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

划实施要约收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上述方案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年

自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20%。

    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可以终止继续增持股票。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

用于增持股票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 1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可以终止继续增持股票。
    (六)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的承诺,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

    2、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扣

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其履行承诺期间,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3、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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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
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其本人履行承诺期间,该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二、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
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
内,及时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参考回购条件成就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的 30
天内,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
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述情形
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司法机
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若因本公司提供虚假记载资料、误导性陈述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刻意隐瞒等原
因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上述机
构因此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损失。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等事项进
行了规范,以保证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安全,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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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
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切实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章程》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
化发行人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
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发
行人投资价值。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本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
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
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着力提升经营业绩,积极推进发行人业务发展
    公司将健全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努力实现公司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性能的
突破,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通过进一步巩固在优势领域的产品以及新产品的开
发,奠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在充分把握行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公司将采取
各种措施保证合理整合内外部资源,加大研发管理创新力度,提升公司的核心竞
争能力和整体盈利水平。
    制定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但为保障本公司、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本公司承诺将积极推
进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若未履行前述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未履
行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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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同时,本公司郑重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郑重承诺: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关
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
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2、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
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
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
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公司非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


                                 7-4-1-7
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公司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7-4-1-8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崔颖琦




                                                        年      月    日




                                 7-4-1-9
                               承诺函

    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股东,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公司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发行人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
上市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
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


                                7-4-1-10
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减
持时,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公司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
公司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
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8、如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
守该等规定。
    9、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


                                7-4-1-11
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除业已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
施重大影响且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任何重
大关联交易。
    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公司能力所及范围内,本公司承诺
将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
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发生
全部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并保证按照市场价格公允定
价,按照《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
关规定履行股份公司法定的决策程序、交易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
且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任
何个人利益,也不会进行任何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执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且本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
红,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内容为止。
   四、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
的主体资格。
    本公司已经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的出资,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为合法
的自有资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违规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公司在发行人所拥有的权益系本公司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本公司对发
行人的投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的股权
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7-4-1-12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崔颖琦与崔梓华、崔宝瑜、崔玮贤为父女/子关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执行
董事、经理崔颖琦直接持有发行人 30.60%股权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崔梓华担
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同时持有发行人股东广东众承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20.00%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崔宝瑜持有广东众承投资有
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0%的财产份额。崔玮贤持有广东众贤投资有限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38.03%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谭炳文与谭嘉成、
谭嘉韵、谭嘉莉为父子/女关系。本公司股东谭炳文直接持有发行人 17.40%股权
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谭嘉成、谭嘉韵、谭嘉莉分别持有广东众贤投资有限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13.66%、13.59%、13.59%的财产份额。苏翠霞与陈忠斌为母子
关系。本公司股东苏翠霞直接持有发行人 9%股权,陈忠斌持有广东众贤投资有
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3%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发行人董事。欧兆铭与欧冠锋
为父子关系。本公司股东、监事欧兆铭直接持有发行人 3%股权并担任发行人监
事会主席,欧冠锋持有众承投资 3.88%的财产份额。除此之外,本公司与发行人
的其他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之间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本公司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中介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
(含具体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本公司与发行人的客户、
供应商亦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委托出资、任职、重大业务往来、重大利益安排等
关联关系。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发行人对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均不存在机构混同、高级管理人员
和财务人员兼职、共用银行账户等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五、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同时也未委托第
三方进行资产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7-4-1-13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已督促发行人制定了保密制度、取得了相应的保密资
质,对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事项进行了审查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本公司已经履行了
保密义务,并能对发行人的保密事项持续的履行保密义务。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
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
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公司非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
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7-4-1-14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公司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5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16
                               承诺函

    广东众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系广东申菱环境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股东,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企业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企业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发行人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
上市时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
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本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


                                7-4-1-17
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减
持时,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企业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
企业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
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8、如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
守该等规定。
    9、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


                                7-4-1-18
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除业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本企业能够实
施重大影响且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任何重
大关联交易。
    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公司能力所及范围内,本企业承诺
将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
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发生
全部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并保证按照市场价格公允定
价,按照《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
关规定履行股份公司法定的决策程序、交易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确保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本企业能够实施重大影响
且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任
何个人利益,也不会进行任何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执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且本企业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
红,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内容为止。
   四、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企业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的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
的主体资格。
    本企业已经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的出资,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为合法
的自有资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违规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企业在发行人所拥有的权益系本公司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本企业对发
行人的投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的股权
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7-4-1-19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本企业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崔梓华系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崔颖琦与崔梓华、崔宝瑜、崔玮
贤为父女/子关系;崔宝瑜为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崔玮贤为发行人股东广东众
贤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潘展华为
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陈碧华为发行人的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罗丁玲、欧阳惕、顾剑彬为发行人的副总经理;
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欧冠锋为发行人股东、监事会主席欧兆铭之子。除此之外,
本企业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本企业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中介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
(含具体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本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
供应商亦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委托出资、任职、重大业务往来、重大利益安排等
关联关系。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发行人对本企业及本企
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均不存在机构混同、高级管理人员
和财务人员兼职、共用银行账户等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本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五、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同时也未委托第
三方进行资产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7-4-1-20
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已督促发行人制定了保密制度、取得了相应的保密资
质,对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事项进行了审查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本企业已经履行了
保密义务,并能对发行人的保密事项持续的履行保密义务。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
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本企业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
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企业非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
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7-4-1-21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企业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2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广东众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23
                               承诺函

    广东众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系广东申菱环境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股东,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企业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企业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发行人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
上市时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
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本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


                                7-4-1-24
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减
持时,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企业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
企业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
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8、如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
守该等规定。
    9、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


                                7-4-1-25
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除业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本企业能够实
施重大影响且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任何重
大关联交易。
    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公司能力所及范围内,本企业承诺
将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
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发生
全部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并保证按照市场价格公允定
价,按照《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
关规定履行股份公司法定的决策程序、交易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确保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本企业能够实施重大影响
且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任
何个人利益,也不会进行任何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执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且本企业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
红,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内容为止。
   四、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企业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的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
的主体资格。
    本企业已经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的出资,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为合法
的自有资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违规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企业在发行人所拥有的权益系本公司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本企业对发
行人的投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的股权
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7-4-1-26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本企业系发行人股东崔颖琦、谭炳文、苏翠霞之子女为持有发行人股权而设
立的持股平台。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崔玮贤,崔颖琦与崔梓华、崔宝瑜、
崔玮贤为父女/子关系。崔颖琦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并持有
发行人股东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 51%股权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崔梓华系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并担任广东众承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崔宝瑜系广东众承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
伙人。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陈忠斌系发行人股东苏翠霞之子,并担任发行人董事。
本企业有限合伙人谭嘉成、谭嘉莉、谭嘉韵系发行人股东、董事谭炳文之子/女。
除此之外,本企业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近亲属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本企业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中介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
(含具体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本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
供应商亦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委托出资、任职、重大业务往来、重大利益安排等
关联关系。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发行人对本企业及本企
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均不存在机构混同、高级管理人员
和财务人员兼职、共用银行账户等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本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五、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同时也未委托第
三方进行资产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7-4-1-27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已督促发行人制定了保密制度、取得了相应的保密资
质,对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事项进行了审查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本企业已经履行了
保密义务,并能对发行人的保密事项持续的履行保密义务。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
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本企业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
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企业非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
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4-1-28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企业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9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广东众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30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
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发行人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
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
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本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
信息披露义务。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


                                7-4-1-31
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减持时,
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人
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
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8、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
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9、如本人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
该等规定。


                                 7-4-1-32
    10、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所属
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
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
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和公允性。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人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操纵、指示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发行人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
自身以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本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四、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人已经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的出资,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为合法的
自有资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违规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人在发行人所拥有的权益系本人真实持有,且不存在权属纠纷,本人对发
行人的投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权权
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本人与崔梓华、崔宝瑜、崔玮贤为父女/子关系。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7-4-1-33
同时直接持有发行人 30.60%股权,并持有发行人股东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 51%
股权。崔梓华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同时持有发行人股东广东众承投资有
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12%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崔宝瑜持有
广东众承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0%的财产份额。崔玮贤持有发行人
股东广东众贤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8.03%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
合伙人。除此之外,本人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
排。
    本人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IPO”)提供中介服务
的其他中介机构(含具体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本人与
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亦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委托出资、任职、重大业务往来、
重大利益安排等关联关系。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
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发行人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均不存在机构混同、高级管理人员和财
务人员兼职、共用银行账户等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五、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自申菱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申菱环境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申菱环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按照《广东申菱
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申
菱环境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
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其履行承诺期间,
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同时,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4-1-34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
人利益。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发行人利益。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
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
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
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7-4-1-35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
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本
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
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
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赔偿投资者损失及依法回购股份的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7-4-1-36
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督促发行人制定了保密制度、取得了相应的
保密资质,对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事项进行了审查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本人已经履
行了保密义务,并能对发行人的保密事项持续的履行保密义务。
   十二、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4-1-37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8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崔颖琦(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39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董事、副总经理,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发行人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
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
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本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
信息披露义务。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


                                7-4-1-40
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减持时,
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热泵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人
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
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8、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
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9、如本人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
该等规定。


                                 7-4-1-41
    10、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所属
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
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
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和公允性。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人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操纵、指示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发行人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
自身以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本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四、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自申菱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申菱环境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申菱环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按照《广东申菱
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申
菱环境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
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其履行承诺期间,


                                7-4-1-42
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同时,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
人利益。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发行人利益。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
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
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
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7-4-1-43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
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本
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7-4-1-44
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
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
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九、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赔偿投资者损失及依法回购股份的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督促发行人制定了保密制度、取得了相应的
保密资质,对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事项进行了审查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本人已经履
行了保密义务,并能对发行人的保密事项持续的履行保密义务。
   十一、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7-4-1-45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6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崔梓华(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47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之一致行动人,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二、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赔偿投资者损失及依法回购股份的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7-4-1-48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督促发行人制定了保密制度、取得了相应的
保密资质,对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事项进行了审查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本人已经履
行了保密义务,并能对发行人的保密事项持续的履行保密义务。
   四、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7-4-1-49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0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崔宝瑜(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51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之一致行动人,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二、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赔偿投资者损失及依法回购股份的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7-4-1-52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督促发行人制定了保密制度、取得了相应的
保密资质,对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事项进行了审查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本人已经履
行了保密义务,并能对发行人的保密事项持续的履行保密义务。
   四、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7-4-1-53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4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崔玮贤(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55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股东、董事,
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
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
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
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任职届满前离职
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本
人及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仍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的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7-4-1-56
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
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
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
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三、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人已经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的出资,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为合法的
自有资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违规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人在发行人所拥有的权益系本人真实持有,且不存在权属纠纷,本人对发
行人的投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权权
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本人与谭嘉成、谭嘉莉、谭嘉韵为父子/女关系。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同
时直接持有发行人 17.40%股权,并持有发行人股东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 29%


                                 7-4-1-57
股权。谭嘉成、谭嘉莉、谭嘉韵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东广东众贤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3.66%、13.59%、13.59%的财产份额。除此之外,本人与发行人
的其他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之间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本人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IPO”)提供中介服务
的其他中介机构(含具体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本人与
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亦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委托出资、任职、重大业务往来、
重大利益安排等关联关系。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
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发行人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均不存在机构混同、高级管理人员和财
务人员兼职、共用银行账户等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自申菱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申菱环境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申菱环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按照《广东申菱
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申
菱环境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
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
期间,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同时,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7-4-1-58
    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以其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
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7-4-1-59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九、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4-1-60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1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谭炳文(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62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股东,现就
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
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
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
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本
人及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仍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的承诺。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
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
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
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
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7-4-1-63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三、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人已经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的出资,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为合法的
自有资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违规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人在发行人所拥有的权益系本人真实持有,且不存在权属纠纷,本人对发
行人的投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权权
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本人与陈忠斌系母子关系。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 9%股权,并持有发行人股
东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 15%股权。陈忠斌系发行人董事,并持有发行人股东广
东众贤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3%财产份额。除此之外,本人与发行人的
其他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之间均不存在关联
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本人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IPO”)提供中介服务
的其他中介机构(含具体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本人与
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亦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委托出资、任职、重大业务往来、
重大利益安排等关联关系。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
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发行人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


                                 7-4-1-64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均不存在机构混同、高级管理人员和财
务人员兼职、共用银行账户等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4-1-65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6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苏翠霞(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67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股东、监事
会主席,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
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将向发行人申
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
公司监事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
仍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本
人及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仍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的承诺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
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
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
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4-1-68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三、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人已经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的出资,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为合法的
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违规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人对发行人的投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发
行人的股权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本人与欧冠锋为父子关系。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同时直接持有发行
人 3%股权,并持有发行人股东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 5%股权。欧冠锋持有发
行人股东广东众承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88%的财产份额。除此之外,
本人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之
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本人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IPO”)提供中介服务
的其他中介机构(含具体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本人与
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亦不存在投资、持股或委托出资、任职、重大业务往来、
重大利益安排等关联关系。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
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发行人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7-4-1-69
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均不存在机构混同、高级管理人员和财
务人员兼职、共用银行账户等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以其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
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


                                7-4-1-70
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七、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7-4-1-71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72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欧兆铭(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73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董事、总经
理,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
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如有,下同)不存在质押情形,
本人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
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
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人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
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本
人及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仍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的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4-1-74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
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
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
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自申菱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申菱环境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申菱环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按照《广东申菱
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申
菱环境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
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


                                7-4-1-75
期间,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同时,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4-1-76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以其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
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
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7-4-1-77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八、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7-4-1-78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79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潘展华(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80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董事、副总
经理及财务总监,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如有,下同)不存在质押情形,
本人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
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
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人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
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本
人及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仍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的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4-1-81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
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
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
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自申菱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申菱环境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申菱环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按照《广东申菱
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申
菱环境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
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


                                7-4-1-82
期间,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同时,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4-1-83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以其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
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
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7-4-1-84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八、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7-4-1-85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6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陈碧华(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87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董事,现就
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如有,下同)不存在质押情形,
本人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
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
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人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
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本
人及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仍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的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7-4-1-88
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
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
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
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自申菱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申菱环境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申菱环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按照《广东申菱
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申
菱环境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
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
期间,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同时,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


                                7-4-1-89
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7-4-1-90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以其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
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八、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7-4-1-91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2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陈忠斌(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93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7-4-1-94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以其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
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7-4-1-95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7-4-1-96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7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黄洪燕(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98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7-4-1-99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以其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
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7-4-1-100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7-4-1-101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02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简弃非(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103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7-4-1-104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以其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
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7-4-1-105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7-4-1-106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07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秦红(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108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监事,现就
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二、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以其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7-4-1-109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
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
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五、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7-4-1-110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11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陈秀文(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112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监事,现就
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二、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以其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7-4-1-113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
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
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五、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7-4-1-114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15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叶国先(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116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副总经理,
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如有,下同)不存在质押情形,
本人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
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
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人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
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本
人及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仍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的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7-4-1-117
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
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
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
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自申菱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申菱环境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申菱环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按照《广东申菱
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申
菱环境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
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
期间,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同时,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


                                7-4-1-118
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7-4-1-119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以其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
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八、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7-4-1-120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21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欧阳惕(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7-4-1-122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副总经理,
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如有,下同)不存在质押情形,
本人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
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
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人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
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本
人及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仍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的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7-4-1-123
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
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
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
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自申菱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申菱环境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申菱环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按照《广东申菱
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申
菱环境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
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
期间,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同时,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


                                7-4-1-124
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7-4-1-125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以其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
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八、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7-4-1-126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27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罗丁玲(签字):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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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函
    本人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
此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如有,下同)不存在质押情形,
本人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
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
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人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
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本
人及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仍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的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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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
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
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
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
    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
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自申菱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申菱环境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申菱环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按照《广东申菱
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申
菱环境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
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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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同时,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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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以其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同时,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
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若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文件中的保密事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
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八、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
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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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
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
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33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顾剑彬(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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