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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4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3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有效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3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2 名激励对
象共计授予 38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87 元/股。
独立董事:聂织锦、刘金平、宋文吉
                202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