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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菱环境: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8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

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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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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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应定期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更正错误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

导。

   第十一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接收投资者的电子邮件,对于投资者的

咨询或疑问公司可以在遵守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复或

解答。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

流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

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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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特定对象接待细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

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确
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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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

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上述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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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

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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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

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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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并

且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四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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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本章节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

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环境保护等生

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的重要内容。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公

司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董

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七条     证券法务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
实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

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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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

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等内部

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

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

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证公司的信誉不被损害。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

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

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不能

当场解决的投诉,向报告董事会秘书协调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

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对无法立即处理的投诉,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履

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

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应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

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

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

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第 10 页 共 11 页
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

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及时制

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详细记载投诉日期、

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董事会秘书应

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
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中国证监会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

投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投资者投诉处理实行问责机制,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工作

人员处理投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于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以及投

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行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将采取扣除奖金、警告、行政处

分、降职、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问责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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