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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菱环境: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301018            证券简称:申菱环境            公告编号:2023-023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8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3]23000940068 号),确认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240,010,000.00 元变更为
264,580,024.00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向 16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570,024 股发行工
作已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及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4,001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64,580,024
元。                                       元。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制
冷、空调设备制造……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制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冷、空调设备制造……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理变更登记。
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24,001 万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001 万股,均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4,580,024
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
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                      删除
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
第三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
                                                            删除
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三十一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                      删除
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
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增加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十二)审议拟与关联人达成      第四十二条 (十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的总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
……                                            (十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十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产负债率超过 70%;
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十)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项。……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不按照本条审批
                                         权限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执行的,股东或董事
                                         有权在该次会议召开后 5 日内向董事会或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东大会提出异议,并要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经……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在 60 日内按照相应程序规范重新审议对外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在上述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或董事有权为了公司的
股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讼。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按照本条规定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或股东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增加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案。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供股东名册。                                册。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通知各股东。                                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期限;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的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记日;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的股东;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决程序。
记日;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不得变更。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其中应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      人情况;
作情况)、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的……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书面委托书及加盖法人单
                                            的代理人出席……书面委托书及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位印章。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
                                         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
                                         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增加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增加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增加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删除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额。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通过:                                 议事规则);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五)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单次或累计购买、   三十;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30%的事项;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九)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名人应事先征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候        (一)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
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    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
    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本章程规定比    会选举;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        (三)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
表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第八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    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八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增加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增加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增加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增加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增加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增加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方案;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奖惩事项;
                                           赠等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十五)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根据有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对公司……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的股票;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
                                           会对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予的
                                           投资权限内,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增加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应建立和执行严格
                                           的审核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外,
除临时董事会会议外,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事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增加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     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增加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
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准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内容修订及因此导致的条款顺序调整、其他原条款顺序调整、交
叉引用条款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
宜。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