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2019)京信格律证法字第 05-6-19 号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白云时代大厦东座 12 层 电话:010-63377097 传真 010-63377523 二〇二〇年九月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重新 出具了《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9)京信格律证法字第 05-6-14 号, 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19)京信 格律证法字第 05-6-15 号),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 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已发生变化,大华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加审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并出具“大华审字[2020]0012853 号”《审计报告》,故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释义等有关内 容,除特别说明外,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报告 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1-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 下列条件: 1. 经查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大华审字[2020]0012853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大华审字[2020]0012853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 圳市南山区税务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 关、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山区大队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实际控制人住所地 警察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Jun Wang & Associates P. 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记录、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披露信息以及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公示信 息(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4 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近三年来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 3-3-1-2 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 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公 安机关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 2020年9月24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850.97 万元、6,214.67 万元,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四)项、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决定及深交所对发行人 股票上市的同意决定外,发行人已具备了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要 求的条件。 二、发行人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股东人合盛世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新期间内,人合盛世的合 伙人华夏财富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谢冠斌、 郑建宏。上述转让完成后,人合盛世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深圳东方人合股权投资 1 执行事务合伙人 500.00 4.76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1-3 2 野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950.00 47.14 华夏财富创新投资管理 3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9.05 有限公司 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 4 有限合伙人 1,250.00 11.90 公司 5 谢冠斌 有限合伙人 800.00 7.62 6 郑建宏 有限合伙人 500.00 4.76 7 赵建东 有限合伙人 500.00 4.76 注:谢冠斌、郑建宏同时还是人合春天的有限合伙人。 三、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大华审字[2020]001285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期间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2017 年度 249,098,361.81 249,098,361.81 100.00 2018 年度 291,147,598.94 290,126,611.59 99.65 2019 年度 359,369,802.30 354,427,951.62 98.62 2020 年 1-6 月 133,425,058.48 129,875,344.23 97.34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 根据侯毅填写的《关联方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查询日期: 2020年9月24日),侯毅新增一家间接控制的企业,为深圳恒益大通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恒益新能源有限公司。 2. 根据侯丹填写的《关联方调查表》并经查验,侯丹原持有深圳凯曼洛时装 有限公司50%股权并担任监事,2020年4月,侯丹受让深圳凯曼洛时装有限公司 3-3-1-4 原股东50%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侯丹持有深圳凯曼洛时装有限公司100%并担 任执行董事、经理。 3. 因发行人原职工监事陈蔚辞职,2020年9月16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申乐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变更(备案)通知书》,2020年7月7日,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深圳英微的法定代表人由刘晓渔变更为Xiaojie Zhao。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大华审字[2020]0012853 号”《审计报告》并经查验 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凭证等资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 发行人除继续与新纶科技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以外,未新增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相关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0年1-6月(元) 商品采购 71,681.49 新纶科技 房租费用 462,451.26 代收代缴水电费 575,767.36 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 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12853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拥有账面原值为 81,118,140.29 元、账面价值为 49,917,549.22 元的机器设 备;账面原值为 1,504,272.1 元、账面价值为 288,046.40 元的运输工具;账面原 3-3-1-5 值为 1,489,014.66 元、账面价值为 662,015.22 元的电子设备;账面原值为 4,093,743.90 元、账面价值为 412,202.39 元的办公及其他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所持有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并经查验,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 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 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二)发行人租赁的财产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书等资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租及续租的房产如下: 是否办 序 承租 面积 租赁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理产权 号 方 (m2) 用途 证书 深圳市光明新区 发行 2020.07.01- 公明办事处塘家 1 新纶科技 195.00 宿舍 是 人 2020.12.31 社区张屋路口新 纶科技 4 号房 常州市武进区湖 2020.07.20- 塘镇天润国际花 2 张建华 135.00 宿舍 是 2021.07.19 园 8 幢乙单元 2101 室 常州 成都市汇 英诺 成都市金牛区曹 丰成房地 2020.07.01- 家巷恒大雅苑小 3 产经纪有 64.81 宿舍 否 2021.06.30 区 3 栋 1 单元 30 限责任公 楼 04 号 司 常州科教 常州市常武中路 常州 城投资发 2020.06.05- 18 号天润科技大 办公、 4 1,169.00 是 英微 展有限公 2023.06.04 厦 A 座附房 1 层 厂房 司 楼 103 根据发行人陈述、出租方成都市汇丰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 及提供的拆迁改造文件,发行人新增的第 3 项租赁房产为拆迁安置房,未办理完 毕房产证,目前由开发商持有,开发商委托成都市汇丰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 司对外出租。 3-3-1-6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署及续签的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发行人新增的租赁房产虽未办理房产证, 但鉴于租赁面积较小且主要用于居住用途,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文本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 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主要如下: 1. 授信合同 金额 受信方 授信方 合同名称及编号 授信期间 担保项 (万元) 中国民生银行 《综合授信合同》 常州英诺 2020.09.18- 发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 (公授信字第宝安20 4,000 提供保证 2021.09.18 深圳分行 015号) 担保 2. 担保合同 担保金额 担保人 债权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担保内容 (万元) 中国民生银 为发行人自 2020.09.18- 《最高额保证合同》 行股份有限 2021.09.18 期间与债权 常州英诺 (公授信字第宝安200 4,000 公司深圳分 人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 15号) 行 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3-1-7 金额 服务提供方 项目名称 合同甲方 签订时间 主要内容 (万元) 常州英诺激光大厦 常州华虹建 常州英诺激光 项目(三期)装饰 2020.07.05 工程施工 1,380.00 设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 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但保 根据“大华审字[2020]001285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二)重大关联交易”所披露的关联交易。 经查验,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其他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大华审字[2020]0012853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1,823,104.84 元,主要为押金、保 3-3-1-8 证金,其中金额较大(50 万元以上)的为 Long Island Industrial Management 租赁 押金。 2.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大华审字[2020]0012853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2,420,298.71 元,主要为往来或预提费 用款项、押金或租金,发行人无金额较大(50 万元以上)的其他应付款。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生产经 营活动所致,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查验,新期间内,因发行人原职工代表监事陈蔚辞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发行人2020年9月1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申乐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 事,任期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监事变化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相关批准文件和入账凭证,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所享受的单笔 10 万元以 上的财政补贴如下: 3-3-1-9 序 被补 金额 相关批准文件 用途 号 贴人 (万元) 英诺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 1 78.52 关税退回 激光 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 《关于下达 2020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 英诺 创新产业发展 2 20.00 项资金第一次会议(经济发展分项)扶持计划 激光 专项资助 的通知》(深南工信字[2020]1 号) 英诺 3 65.91 《关于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通知) 社保退回 激光 深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 增值税即征即 4 60.04 英微 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完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税务违法记录 证明》,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深圳英微未发现有重 大税收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 明》,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常州英诺、常州英微及江苏微纳 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查询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数据查询-环境行政处罚”公示信 息(http://gdee.gd.gov.cn/)、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处罚 (http://meeb.sz.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行政处罚与许可双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http://hbt.jiangsu.gov.cn/)、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和行政 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http://sthjj.changzhou.gov.cn),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 最近三年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3-3-1-10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 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 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 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日:2020 年 9 月 24 日),截至查询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 涉及实际控制人 Xiaojie Zhao 的个人诉讼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其他重大(单个或未决诉讼的标的金额超过 10 万元)诉讼、仲裁。 (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等网站(查询日:2020 年 9 月 24 日),截至查询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行政 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3-3-1-11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及深交 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核准外,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要求,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报待核准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3-3-1-1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签署页)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德魁 齐晓天 经办律师: 刘丰华 2020 年 9 月 25 日 3-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