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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诺激光: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2021-06-16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2019)京信格律证法字第 05-6-30 号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白云时代大厦东座 12 层
          电话:010-63377097   传真 010-63377523



                    二〇二一年三月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重新

出具了《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9)京信格律证法字第 05-6-14 号,

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19)京

信格律证法字第 05-6-15 号),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

意见书。



    鉴于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

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已发生变化,大华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加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并出具“大华审字[2021]001213 号”《审计报告》,故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

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释义等有关内

容,除特别说明外,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报告

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1-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

下列条件:

    1. 经查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大华审字[2021]001213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大华审字[2021]001213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陈述、“大华核字[2021]001020 号”《内控报告》,发行人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

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

圳市南山区税务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

关、深圳市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等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实际控制人住所地警察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杜伟强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Jun Wang & Associates P. C.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3-1-2
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记录、

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披露信息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

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公示信息(查询日期:2021 年 3 月 15 日),截至查

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来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公

安机关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1

年 3 月 15 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7.根据“大华审字[2021]00121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214.67 万

元、5,417.33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5,000 万元,符

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

决定及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同意决定外,发行人已具备了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所要求的条件。



    二、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大华审字[2021]00121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报
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3-3-1-3
                                                                           单位:元
     期间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2018 年度     291,147,598.94        290,126,611.59              99.65
   2019 年度     359,369,802.30        354,427,951.62              98.62
   2020 年度     278,957,635.07        278,187,281.08              99.72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大华审字[2021]001213号”《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

情况如下:

    1. 因发行人原董事刘晓渔辞职,2020年12月3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补选陈文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根据陈文填写的《关联方

调查表》并经查验,陈文在其近亲属控制的深圳亨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监事

职务。

    2. 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侯毅不再担任海南定安南尧沉香文化

产业园有限公司和常州欣盛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大华审字[2021]001213 号”《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

关关联交易合同、凭证等资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发行人除继续与新纶科技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以外,未新增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相关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0年度(单位:元)
                            商品采购                          82,042.48
     新纶科技
                            房租费用                          945,997.24


                                   3-3-1-4
                            代收代缴水电费                       1,507,989.94

      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

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专利证书》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网站相关信

息(查询日:2021 年 3 月 14 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新增以下专利权:
 序                                                                    专利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一种具有自学习功能的激
  1     英诺激光                                   ZL201810877567.5    发明     2018.08.03
                    光加工分析装置和方法
       英诺激光、 一种复合激光去除金属氧
  2                                                ZL201811178621.3    发明     2018.10.10
       常州英诺       化物再抛光的方法
                  基于空芯光子晶体光纤的
                                                                       实用
  3    英诺激光 超连续谱激光光源及检测             ZL202020003897.4             2020.01.02
                                                                       新型
                            系统
                  一种基于锂电池极片的集                               实用
  4    英诺激光                                    ZL202020696866.1             2020.04.29
                    流体微结构制备系统                                 新型
                  一种超硬材料切割横截面                               实用
  5    英诺激光                                    ZL202020402263.6             2020.03.26
                        的激光抛光装置                                 新型
                                                                       实用
  6     英诺激光      一种音膜切割装置             ZL202022071289.X             2020.09.18
                                                                       新型
       英诺激光、
       厦门柔性
                                                                       实用
  7    电子研究       双激光头开窗装置             ZL202022011782.2             2020.09.15
                                                                       新型
       院有限公
           司
                                                                       实用
  8     常州英诺      一种曲面切割装置             ZL201921933981.X             2019.11.11
                                                                       新型
                    柔性管材夹持机构及柔性                             实用
  9     常州英诺                                   ZL202021468360.1             2020.07.22
                        管材加工装置                                   新型
       常州英诺、                                                      实用
 10                   紫外激光扫描场镜             ZL201922267034.8             2019.12.17
       江苏微纳                                                        新型


                                         3-3-1-5
                                                                                 实用
    11     江苏微纳       一种激光清洗无人机                ZL201721541666.3              2017.11.17
                                                                                 新型



         2.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台湾地区商标注册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以下境外商标:
序       权利
                      商标图样           注册号              商标类别          使用期限      注册地
号         人
         英诺                                        台湾商标法施行细则 2020.01.01-
 1                                     02031783                                               台湾
         激光                                          第 19 条第 009 类 2029.12.31



         3.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大华审字[2021]001213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拥有账面原值为 85,766,411.55 元、账面价值为 50,890,297.65 元的机器设

备;账面原值为 1,459,282.50 元、账面价值为 246,884.76 元的运输工具;账面原

值为 1,702,708.48 元、账面价值为 740,000.96 元的电子设备;账面原值为

3,926,736.48 元、账面价值为 321,179.66 元的办公及其他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所持有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并经查验,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

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

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二)发行人租赁的财产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购买合同等资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租的房产如下:
                                                                                              是否提
序       承租                                                             面积     租赁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供产权
号         方                                                           (m2)     用途
                                                                                                证明
                                                  浏阳经济技术开
         常州                    2020.12.01-
1                 冯瑛                            发区牛沪路嘉利        111.79     居住         是
         英诺                    2021.12.01
                                                  新世界 C1 栋 505



                                                  3-3-1-6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署及续签的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文本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

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主要如下:



    1. 授信合同
                                                    金额
受信方        授信方            合同名称及编号                  授信期间       担保项
                                                  (万元)
                                                                              常州英诺
          杭州银行股份有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021.02.05-
发行人                                              10,000                    提供保证
          限公司深圳分行   (2021SC000001119)                 2022.02.04
                                                                                担保



    2.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期限
                                                  (万元)
             杭州银行股
                               《借款合同》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3,000       2021.02.25-2022.02.24
                           (230C110202100009)
             深圳分行



    3. 担保合同
担保                                              担保金额
           债权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担保内容
  人                                              (万元)
                                                                为发行人自 2021.02.05-
         杭州银行股份
常州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4.02.04 期间与债权人
         有限公司深圳                              15,000
英诺                    (230C11020210000901)                  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
             分行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 重大销售框架协议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签订日期

                                        3-3-1-7
  1       瑞声光电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激光器及激光模组    2021.01.04
  2         深圳市火焱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激光器及配件      2021.03.03
  3         广州翔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激光器及配件      2021.02.22
  4         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光器及配件      2021.03.03



      5. 重大采购框架协议
 序号    购买方               供货方                      采购内容     签订日期
   1     英诺激光   恩耐激光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半导体激光器   2021.02.2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

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但保



      根据“大华审字[2021]00121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二)重大关联交易”所披露的关联交易。

      经查验,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其他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大华审字[2021]001213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1,807,739.59 元,主要为押金、保

                                         3-3-1-8
证金,其中金额较大(50 万元以上)的为 Long Island Industrial Management 租赁

押金。



    2.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大华审字[2021]001213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4,502,441.22 元,主要为预提费用款项、

个人报销和往来,其中金额较大(50 万元以上)的为应付员工政府住房补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生产经

营活动所致,真实、有效。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查验,新期间内,因发行人原董事刘晓渔辞去董事职务,发行人2020年12

月3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陈文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

届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变化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通

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44200574),

有效期3年,据此,发行人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3-3-1-9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二)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相关批准文件和入账凭证,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所享受的单笔 10 万元以

上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   被补     金额
                                      相关批准文件                       用途
号   贴人   (万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配套奖励(第
     英诺                                                            知识产权配套
1             30.00     20 届中国专利奖、2018 年深圳市专利奖)拟奖
     激光                                                                奖励
                                     励单位和项目公示》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9 年度企业研
     英诺
2             46.00     究开发计划第二批公示企业预先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研发补助
     激光
                                   和资金拨付材料的通知》
     英诺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
3            235.35                                                    关税退回
     激光                     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
     英诺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
4            140.00                                                  企业上市融资
     激光                        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英诺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
5             66.66                                                    贷款贴息
     激光                        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
     深圳               《关于申报 2020 年度南山区科技金融贴息资助   2020 年度科技
6             17.23
     英微                              计划的通知》                    金融贴息
                                                                     2020 年“龙城
                        《关于下达 2020 年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
     常州                                                            英才计划”—
7             30.00     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的通知》(常科
     英诺                                                            人才引进培育
                                      发[2020]206 号)
                                                                         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完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深圳英微未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记

录。



                                       3-3-1-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常州英诺、常州英微

及江苏微纳无欠税、违规、违法记录。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查询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数据发布-环境行政处罚”公示

信息(http://gdee.gd.gov.cn/)、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处罚

(http://meeb.sz.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行政处罚与许可双公

示-行政处罚公示”(http://hbt.jiangsu.gov.cn/)、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

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http://sthjj.changzhou.gov.cn),发行人及控

股子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

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

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

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

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日:2021
年 3 月 15 日),截至查询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

                                   3-3-1-11
涉及实际控制人 Xiaojie Zhao 的个人诉讼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其他重大(单个或未决诉讼的标的金额超过 10

万元)诉讼、仲裁。



    (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等网站(查询日:2021 年 3

月 15 日),截至查询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行政

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决

定及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同意决定外,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3-3-1-1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的签署页)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德魁                                  齐晓天




                                      经办律师:
                                                    刘丰华




                                                      2021 年 3 月 16 日




                                3-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