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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诺激光: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2021-06-16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2019)京信格律证法字第 05-6-26 号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白云时代大厦东座 12 层
          电话:010-63377097   传真 010-63377523



                    二〇二一年一月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重新

出具了《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9)京信格律证法字第 05-6-14 号,

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19)京

信格律证法字第 05-6-15 号),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和相关补充法律

意见书。



    根据深交所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

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声

明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除特别说明外,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1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涉诉事项,请说明实际控制人对于赔偿金额的应对措

施。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风险,是否

构成发行障碍。



    经核查,针对其涉及的诉讼事项,实际控制人赵晓杰已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相关诉讼案件的预估赔偿金额较低

    根据发行人及赵晓杰的确认、赵晓杰与PI公司的诉讼资料及赵晓杰诉讼代理

律师的分析意见,在该起诉讼中,由于赵晓杰一审已经胜诉,上诉阶段败诉的可

能性非常低,且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赵晓杰败诉,诉讼代理律师依其执业经验、

职业判断、风险评判并结合案情(PI公司当时的营业收入规模、Yuco公司当时的

利润情况、PI公司未就其损失情况提供任何证据或提出具体赔偿金额)分析认为

预估赔偿金额不会超过50万美元,赔偿金额较低。

    (2)赵晓杰已积极应诉,并承诺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将赔偿金额控制在可

承受范围内

    根据赵晓杰陈述,其积极应对该诉讼案件,并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将赔偿

金额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诉讼代理律师全

程代理案件并争取胜诉(目前该案件已经在一审阶段获得胜诉,赵晓杰将极力争

取在上诉阶段继续获得胜诉,尽早结案)以及积极与诉讼对方接触协商以和解方

式终结该诉讼。

    (3)若败诉,赵晓杰将通过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支付赔偿金额,确保不会

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

    根据赵晓杰确认,其参加工作已超过20年,于2007年开始自行开办企业创业,

经过多年的积累,名下的个人资产价值远远超出诉讼代理律师所预估的最大赔偿

金额。在极端情况下,即使赔偿金额超出赵晓杰的个人资产,由于赵晓杰的个人

信用良好,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必要时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或

者民间借贷等方式筹集更多资金,确保不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因此,赵晓杰

具备支付赔偿金额的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有能力支付赔偿金额。



                                   2
    赵晓杰已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补充承诺:“一、本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积极应诉以争取胜诉或和解等一切措施应对该案件,争取将赔偿金额控制在可承

受范围内;二、本人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若赔偿金额超出预计金额,

由于本人现有资产远超本案预计赔偿金额,本人也能通过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承

担赔偿责任,保证不会对本人所持有的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以及本人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造成任何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妥善措施以应对其诉讼赔偿金额,

相关诉讼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会导致发行人存在控制权变

更风险,也不会构成发行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的签署页)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德魁                             齐晓天




                                      经办律师:
                                                        刘丰华




                                                         2021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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