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1-06-2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
年12月2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1592号文予以注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长城诺创未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长城诺创资管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3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贵所
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证上〔2020〕48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针对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
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12月29日,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委2020年
第6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
2020年12月29日召开2020年第61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上市(首发)。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
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
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2
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
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
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
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组成。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
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1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长城诺创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配售数量不
超过《特别规定》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股份数量的上限,即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不超过380
万股。
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
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长城诺创未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长城诺创未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日期:2021年5月21日
备案编码:SQR088
募集资金规模:产品规模为5,000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5,000万元(长城
诺创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3
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情
况如下:
是否为上市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司董监高
1 唐益明 高级总监 否 11.00%
2 雷志辉 激光方案事业部副总经理 否 9.60%
3 黎凯 高级总监 否 9.00%
4 曹昕华 总监、子公司监事 否 7.00%
5 赵晓军 经理 否 7.00%
6 袁海微 激光器事业部副总经理 否 6.00%
7 陈文 董事、副总监 是 6.00%
8 白静 证券事务代表 否 5.40%
9 周云申 副总监 否 4.00%
10 班继宗 高级经理 否 4.00%
11 陆文革 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否 4.00%
12 晏恒峰 总监 否 3.00%
13 胡海梦 总裁助理 否 2.00%
14 张颖群 高级经理 否 2.00%
15 叶青 经理 否 2.00%
16 邹彬 经理 否 2.00%
17 苏炯锋 经理 否 2.00%
18 陈苑东 经理 否 2.00%
19 胡莉 经理 否 2.00%
20 冯震 副经理 否 2.00%
21 秦国双 监事、主管 是 2.00%
22 杨晓宇 主管 否 2.00%
23 潘月妮 主管 否 2.00%
24 叶娜 专员 否 2.00%
合计 100%
注1:长城诺创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战略配售资格。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
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不超过380万股,且应当
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4
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相关事宜。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因此,长城诺创资管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3)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长城诺创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高管及核心员工的自有资
金。
(二)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
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内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
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
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
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其中《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5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
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
的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
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
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6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孙晓斌 张国连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