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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英诺激光202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09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
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英诺激光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1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
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8月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
山路8号朗山酒店二楼朗睿厅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Xiaojie Zhao主持。贵公
司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
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9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及程序进行,
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英诺激光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英诺激光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结合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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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签名、证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4人,代表股份
82,565,046股,占英诺激光股份总数的54.446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律师。


    综上所述,英诺激光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英诺激光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
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564,5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500股;弃权0股。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564,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反对500股;弃权200股。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564,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反对500股;弃权200股。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564,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反对500股;弃权200股。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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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本所指派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贵公司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
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英诺激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英诺激光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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