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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诺激光: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4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
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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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
展能力的重要指标,能够全面的衡量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体现企业经
营业务发展的趋势。公司将营业收入设置为本次激励的考核指标,能够全面的衡
量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体现企业经营业务发展的趋势。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作用,公司设置的营业收入指标分为两个等级,其中触发值是公司 2022-2024 年
设定的最低经营目标;目标值是公司 2022-2024 年设定的较高经营目标,具备一
定的挑战性。该考核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
的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及预期,是
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
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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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余克定、盛杰民、廖健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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