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08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2-010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诺激光”)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2年3月2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8日(星期五)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8日(星期五)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8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8日 9:15-
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二路清溢光电大厦三楼
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XIAOJIE ZHAO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 《 公司 法》 ” )、 《上市 公司 股东 大 会规则 》( 以下简 称 “ 《股东 大会规
1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2,143,98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 5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 数为
18,390,75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3,753,22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5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113,98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 4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 数为
8,360,75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3,753,22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5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
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1、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22,119,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5%;反对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9,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1%;反对
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16,6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7%;反对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6,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
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4%;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19,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5%;反对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9,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1%;反对
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
3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齐晓天律师、王茜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英诺激光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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