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华商律师:英诺激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2022-04-08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25 层
邮编:518000 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68 8302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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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正 文................................................................................................................4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5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6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6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7
四、结论意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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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诺激光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英诺激光委托,
担任英诺激光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
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英诺激光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
计划事项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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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英诺激光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新城市就
本次股权激励发布的相关公告,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 2022 年 3 月 21 日,英诺激光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2 年 3 月 23 日,英诺激光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
3. 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并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股权激励计划。
4. 2022 年 3 月 23 日,英诺激光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
5. 2022 年 3 月 24 日至 2022 年 4 月 2 日,英诺激光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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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于 2022 年 4 月 5 日出具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 2022 年 4 月 8 日,英诺激光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披露
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7. 2022 年 4 月 8 日,英诺激光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 2022 年 4 月 8 日,英诺激光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2 年 4 月 8 日为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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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8
日。
根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8 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询公司公告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
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为《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共计 89 人,本次授
予的数量为 240 万股,预留授予的数量为 60 万股,均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就本次授予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认为,本次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16.02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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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16.02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
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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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1】001213 号”)、公司及授予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首次授予的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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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高 树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晗
刘 晨
202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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