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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诺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4-08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
授予2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余克定、盛杰民、廖健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