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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英诺激光2022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01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
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英诺激光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
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1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智云城大厦
(工业区)1标段1栋A座11层01号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陈文主持。贵公司本
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及程序进行,
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英诺激光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英诺激光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结合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
的签名、证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1人,代表股份
81,566,800股,占英诺激光股份总数的53.788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律师。本所指派律师受疫情影响,以视频方式见证
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英诺激光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英诺激光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
表决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81,55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
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弃权0股。
    1.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81,55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
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
    1.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81,55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


                                   3
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
    1.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81,55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
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
    1.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81,55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
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
    1.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81,55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
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


    2.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55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
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贵公司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
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
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英诺激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英诺激光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签字:




                              承办律师:


                              齐晓天 律师 签字:



                              王   茜 律师 签字:




                              签署时间:202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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