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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诺激光: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7-0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英诺
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英诺
激光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
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113,645,082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51,645,082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32,427,66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839%,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
数量 119,217,41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8.6161%。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1,772,33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687%。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51,645,08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为 117,445,0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4473%。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
战略配售全部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总计
35,895,0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6705%。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
售股份数为 32,095,0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646%;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
份数为 3,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59%。

    自上市之日以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做出的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0 户,前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荟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艾泰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
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
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
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
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
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2)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法人股东鹰潭市君悦圣廷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鹰潭市道勤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人合春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市国隆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启赋国隆中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人合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荟能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深圳东方人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人合盛世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
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
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长城证券-建设银行-长城诺创未来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诺创资管计划”)的限售期限

    长城诺创资管计划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长城诺创资管计划对获
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以上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在限售期内严
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
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注:珠海人合春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人合厚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东方人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人合盛世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系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6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5,895,0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6705%。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0 户。

       4、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1          深圳荟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030,000      10,030,000
 2         深圳市艾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9,470,000       9,470,000   注1
         鹰潭市君悦圣廷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
 3                                                  3,592,400       3,592,400
                     限合伙)
         鹰潭市道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4                                                  2,667,725       2,667,725
                       伙)
 5       珠海人合春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07,344       1,707,344
         深圳市国隆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       -深圳市启赋国隆中小微企业股权投资         1,600,632       1,600,632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新余人合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56,600       1,056,600
 8          深圳荟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10,000       1,010,000   注2
         深圳东方人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9       司-深圳人合盛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960,381         960,381
                       合伙)
                长城证券-建设银行-长城诺创未来战
        10                                                            3,800,000         3,800,000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    计                               35,895,082            35,895,082
          注1:深圳市艾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邹逸琴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ZHAO
      XIAOJIE先生之母,其通过深圳市艾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61万股,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注2:深圳荟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秦国双女士系公司监事,其通过深圳
      荟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05万股,其承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及间接持股个人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
      减持的相关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占总股
                     股份数量(股)                     增加(股)      减少(股)    股份数量(股)
                                      本比例(%)                                                      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7,445,082           77.4473              -      35,895,082      81,550,000          53.7769
其中:首发后限售股                -                  -             -               -               -                  -
    首发前限售股       113,645,082           74.9415              -      32,095,082      81,550,000          53.7769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3,800,000            2.5059              -       3,800,000              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4,200,000           22.5527     35,895,082               -      70,095,082          46.2231
三、总股本             151,645,082          100.0000     35,895,082      35,895,082     151,645,082         100.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
      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及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英诺激光本次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晓斌                孟   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