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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诺激光: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1-12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3-001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00、议案3.00和议案4.00采取累积投票制度进行选
举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诺激光”)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86)。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2 日
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创智云城大厦(工业区)1 标段 1 栋 A 座
11 层 01 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ZHAO XIAOJIE 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7,296,9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的 64.21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7,281,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0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716,9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77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5,701,2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聘请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281,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
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01,2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7254%;反

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274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00%。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选举 ZHAO XIAOJIE 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7,288,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708,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9.8461%。
    议案 2.02、审议通过了《选举侯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7,288,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708,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9.8461%。
    议案 2.03、审议通过了《选举陈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7,288,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708,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9.8461%。
    议案 2.04、审议通过了《选举林德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7,288,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708,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9.846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ZHAO XIAOJIE 先生、侯丹女士、陈文先生、林德教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选举王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7,288,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708,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9.8461%。
    议案 3.02、审议通过了《选举何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7,288,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708,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9.8461%。
    议案 3.03、审议通过了《选举代明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7,288,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708,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9.846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王涛先生、何君女士、代明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4.01、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表决情况:同意 97,288,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708,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9.8461%。
    议案 4.02、审议通过了《选举余国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97,288,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708,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9.846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张原先生、余国英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齐晓天律师、王茜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英诺激光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