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英诺激光: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7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英
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方案
中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
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1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英诺激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
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
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和
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以 2023 年 4 月 7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5.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代明华 王涛 何君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