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五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或“本 保荐机构”)接受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发 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委派刘小东和徐慧璇作为具体负 责推荐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国泰君安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 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 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2-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刘小东、徐慧璇作为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刘小东: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2017 年 9 月 15 日注 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要参与了物产中大吸收合并 物产集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物产中大公司债、中金岭南非公 开发行、张家界非公开发行、光弘科技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徐慧璇: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2015 年 9 月 7 日注 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要参与了德尔未来可转债项 目、华中数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并募集配套资金、中金岭南非公开发行、金 证股份非公开发行、中航精机重大资产重组、中集 B 股转 H 股、物产中拓非公 开发行、振华重工非公开发行、雅致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正泰电器 IPO、浙富股 份 IPO、雅致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山东黄金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二)负责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宋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深圳投行部助理董事,金融学硕士,已通过 保荐代表人考试,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2015 年开 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粤水电要约收购、贵糖股份重组暨云硫矿业借 壳上市等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 其他参与本次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彭 晗、唐超、尹柏元、彭博怡、赵钟洪、夏瑜佳。 3-1-2-2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Qingdao Hi-Tech Moulds & Plastics Technology Co., Ltd. 成立时间 20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孙文强 注册资本 4,800 万元 实收资本 4,800 万元 注册地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 66 号 邮编 266111 电话 0532-89086869-8099 传真 0532-89086867 网址 www.hi-techmoulds.com 电子信箱 service@hitechmoulds.com.cn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模具、塑料机械及配件、自动化装备、橡塑 原料、橡塑制品、检具;批发、零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 经营范围 模具维修,技术服务,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孙文强 2,004.9551 41.7699% 2 王纪学 1,132.1147 23.5857% 3 李勤 358.4560 7.4678% 4 刘奇 357.9098 7.4565% 苏州新麟三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 5 282.0764 5.8766% 伙) 6 赵冬梅 282.0764 5.8766% 7 任勇 161.4667 3.3639% 无锡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8 47.0127 0.9794% 合伙) 常州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9 47.0127 0.9794% 合伙) 10 杨智明 36.5564 0.7616% 11 马丽 32.2933 0.6728% 12 张铁荣 32.2610 0.6721% 3-1-2-3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3 张铁强 25.8088 0.5377% 总计 4,8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占发行后总股本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发行股数 1,600 万股 比例 为 25.00% 占发行后总股本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1,600 万股 比例 为 25.00% 股东公开发售 占发行后总股本 无 无 股份数量 比例 发行后总股本 6,400 万股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创业板市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 发行对象 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对象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和板块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公司坚持 以注塑模具为本,不断提升模具制造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为现代制造业提供 注塑模具和塑料零部件产品。公司主营业务突出,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公司注塑模具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43%、99.42%和 91.68%。 公司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目前主要应用于汽车行业。凭借雄厚的技术研发 实力、优良的产品性能、严格的质量管控、丰富的项目经验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公司在行业内树立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与众多国内外知名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及 整车厂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是佛吉亚(Faurecia)、萨玛(SMG)、埃 驰(IAC)、安通林(Grupo Antolin)、延锋(Yanfeng)、彼欧(Plastic Omnium)、 麦格纳(Magna)、安道拓(Adient)等国际知名汽车内外饰件企业的模具供应商, 3-1-2-4 主要产品已广泛应用于通用、大众、奥迪、保时捷、雷诺、福特、奔驰、宝马、 捷豹路虎、沃尔沃等国际知名品牌,上汽通用、一汽大众、一汽奥迪、广汽菲克 等合资品牌,以及长城汽车、长安汽车、吉利汽车、奇瑞汽车等国内主流自主品 牌的生产。公司连续八年获评上汽通用的最佳或优秀模具供应商、连续七年获评 一汽大众的“A 级模具供应商”、2016 年起成为 Faurecia 的“全球战略供应商”、 连续多年获评 IAC 的“年度优秀供应商”和“最佳质量奖”,中国模具工业协会 颁发的“中国大型精密注塑模具重点骨干企业”、“优秀模具供应商”、“中国模具 出口重点企业”等诸多荣誉奖项。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一)国泰君安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国泰君安 证券或国泰君安证券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国泰君安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国泰君安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国泰君安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 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3-1-2-5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 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 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 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 个月。 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 经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主审员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 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 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 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 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内核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就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内核会议,国泰君安证券内核委员会对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 投票结果为通过,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3-1-2-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保荐机构组 织编制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并据此出具 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根 据《保荐管理办法》第 26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其他 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3-1-2-7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一)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关联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 发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三)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 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1-2-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国泰君安作为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办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 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 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次推荐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 规定的有关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因此,本 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本次发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履行了以下决策程序: 1、董事会会议及董事会决议 2020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发行人《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应出席会议董事共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符合《公 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法定人数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的财务报告及相关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 案》等议案,并决议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1-2-9 2020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应出席会议董事共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法定人数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有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决议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会议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的财务报告及相关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 议案。 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 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证券发行召开了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 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3-1-2-10 (一)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的公 司架构及组织结构,发行人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中兴华会计师 出具的发行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资料: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独立董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运行良好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 告书》(中兴华审字(2021)第 030034 号)等财务资料,并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 最近三年经营情况等业务资料: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 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及相关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根据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的逐项核查:发行人已符合中国 证监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从而发 行人已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 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以及公 3-1-2-11 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为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在行业归属于“专用设备制 造业(C35)”,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在行业归属于战 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重大成套设备制造),公司主要经营主体 海泰科模具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能够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具有较强成长性,符合创业板定位,符合《注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改制设立有关内部决策文件、 审计、评估及验资文件,并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的财务 报表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前身海泰科有限于 2003 年 11 月 19 日注册成立,并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 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文 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制度,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有关财务基础资料和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1)第 030034 号),核查了发行人 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 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合规 经营情况,并查阅了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兴华审字 3-1-2-12 (2021)第 030035 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对发 行人生产运营进行尽职调查。经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和配套 设施,合法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土地、办公场所、设备以及商标、非专利技术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资产完整。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查看了 发行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协议,抽查了签署的《劳动合同》,取得了发行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 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主要股 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财务人员均系公司专职工作人员,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人员独立。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发行人财务部 门等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和征询,复核了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中兴华审字(2021)第 030035 号)。经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 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未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发行人财务独立。 (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了解 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设置情况,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高 3-1-2-13 级管理人员。经核查,发行人的机构设置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关联企业,也未发生主要股东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 况,发行人机构独立。 (5)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查阅了发行人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并核查了与发行人在经营范围、持 有经营资质上存在重合的主要关联方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 务情况,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 控股股东的相关人员、关联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也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等资料,了解 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 况及原因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法律登记文件及其出具的说明文件,并复核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重大借款合同、财 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核查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并 3-1-2-14 与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沟通核实,分析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 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 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及 开展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准入许可及相关资质情况,查阅了与发行人所从事行业相 关的国家产业政策。 2、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涉诉情况, 查验了司法机关及监管部门的相关公示,并通过网络检索查询上述主体涉及诉 讼、仲裁、贿赂、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形,查阅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并与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沟通核实。 3、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证明、 调查表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检索等资料,核对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等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小结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二章 发行条件”的规 定,符合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3-1-2-15 五、关于发行人不存在国有股成分的专项核查意见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4,800.00 万股,其股东、持有人 类别、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人类别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孙文强 境内自然人 2,004.9551 41.7699% 2 王纪学 境内自然人 1,132.1147 23.5857% 3 李勤 境内自然人 358.4560 7.4678% 4 刘奇 境内自然人 357.9098 7.4565% 苏州新麟三期创业投资企 5 境内非国有法人 282.0764 5.8766% 业(有限合伙) 6 赵冬梅 境内自然人 282.0764 5.8766% 7 任勇 境内自然人 161.4667 3.3639% 无锡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 8 境内非国有法人 47.0127 0.9794% 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 9 境内非国有法人 47.0127 0.9794% 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杨智明 境内自然人 36.5564 0.7616% 11 马丽 境内自然人 32.2933 0.6728% 12 张铁荣 境内自然人 32.2610 0.6721% 13 张铁强 境内自然人 25.8088 0.5377% 合计 — 4,800.0000 100.00% 以上 13 名股东中,苏州新麟三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清源创 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清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属于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不属于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其余 10 名股东均为自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属于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 综上,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属于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不适用《划转部分国有 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 号)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结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 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 3-1-2-16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股东新麟三期、无锡清源、常州清源均为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该等股东均已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 七、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00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 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预计投资规 预计募集资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项目环评情况 号 模 金投资金额 项目统一编码: 大型精密注塑模具 青环城审 1 30,239.66 30,239.66 2019-370214-41-0 数字化建设项目 (2020)21 号 3-000006 项目统一编码: 青环城审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725.66 5,725.66 2019-370214-41-0 (2020)20 号 3-000007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 - 合计 40,965.32 40,965.32 - - 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行业资料、研究报告、相关产 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将募投 项目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进行了对比;同时,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备案通知书。 综上所述,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八、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要求,对本项目中是否聘请 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 3-1-2-17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 发行人聘请国泰君安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山东琴岛 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聘请中铭国际资产评 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发行 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上 述中介机构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规定对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本次 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聘请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还有偿聘请了以下第三方机构为发行人 本次上市提供专业服务,分别是: 1、聘请北京和勤天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上市提供有关行业研究 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 2、聘请青岛胜亿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 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咨询服务; 3、聘请深圳市欧得宝翻译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相关境外合同、境外走访事项 提供翻译服务; 4、聘请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境外相关法律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意见服 务。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行 为,聘请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 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 22 号)的相关规定。 3-1-2-18 九、关于发行相关责任主体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就本次公开发行相关 责任主体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发行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全部承诺函。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有关三会文件,了解到本次发行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 承诺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且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未履行承诺的各项约束措施,并 对该等约束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及可操作性进行了审慎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发 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均已作出承诺,相关承诺履行了相应 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理,承诺的约束措 施具有可操作性。 十、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 43 号)的要求,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了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 的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政策重大调整, 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 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 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 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中兴华阅字(2021)第 030008 号),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良好,资产总额为 77,099.35 万元, 3-1-2-19 相较上年末增长 2.86%;所有者权益为 35,875.37 万元,相较上年末增长 2.99%。 2021 年 1-3 月,公司业绩保持增长趋势,实现营业收入为 10,749.35 万元,同比 增长 8.25%;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15.10 万元,同比下降 27.24%,主 要原因系发行人主要外币为欧元,2021 年 1-3 月人民币兑欧元整体处于升值趋势 由此导致公司当期实现汇兑损失 487.44 万元,同比增加 483.90 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税收政 策、行业周期未发生重大调整,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 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 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不存在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不存在重大变化,亦不存在重 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3-1-2-20 第四节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进行了尽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发行人在业 务发展中面临一定的风险。针对该等风险,保荐机构已敦促并会同发行人在其招 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尽披露。发行人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经营风险 (一)宏观经济及行业波动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公司产 品为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目前主要应用于汽车行业,其中汽车注塑模具是公 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汽车注塑模具是汽车制造中必需的重要工艺装备,主要提供 给下游汽车零部件企业生产汽车塑料件,其需求量主要受汽车新车型开发及改型 换代周期的影响,因此公司业务发展与汽车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根据 Wind 统计,全球汽车产量由 2005 年的 6,648 万辆增加至 2019 年的 9,179 万辆,汽车销量由 2005 年的 6,592 万辆增加至 2019 年的 9,506 万辆,复合增长 率分别为 2.33%和 2.35%;我国汽车产量由 2005 年的 571 万辆增长至 2019 年的 2,572 万辆,汽车销量由 2005 年的 576 万辆增长至 2019 年的 2,577 万辆,复合 增长率分别为 11.35%和 11.30%,总体上汽车产销量均保持增长态势。尽管自 2018 年以来,随着汽车产销基数逐年增加,我国汽车产销量出现下滑,但根据汽车工 业协会预计,我国汽车产业整体仍将延续恢复向好、持续调整、总体稳定的发展 态势。此外,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由于受新冠疫情及宏观经济周期的影 响,2020 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 2,522.50 万辆和 2,531.10 万辆,产销量同 比分别下降 2.00%和 1.90%,汽车行业受新冠疫情影响逐步减弱,降幅持续收窄, 总体表现好于预期。 未来,世界各国的汽车产业政策以及汽车产业自身的发展状况仍会存在调整 变化的可能;近年来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大市场环境的周期性波动都会对汽车 消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此外,2020 年汽车行业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同时, 汽车整车厂商之间的竞争亦加剧,行业优势企业凭借较强的技术和资金实力有望 3-1-2-21 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整车行业的销量集中度将有可能提升。公司主要客户为国 内外知名汽车零部件厂商,这些企业发展稳定,经营业绩良好,但如果客户经营 状况受到宏观经济下滑及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二)新能源汽车市场变革风险 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及石油资源的日益匮乏,传统汽车产业面 临的能源和环境压力日益严峻,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各个国 家的共识,各大汽车厂商纷纷推进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制造,全球汽车工业正面 临着新一轮的革命。 整体而言,绝大多数新能源汽车需要全新的模具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的发 展将为汽车模具行业开创崭新的市场空间,为汽车模具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新的 动力。为迎接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变革和机遇,公司近年来持续推动技术创新,积 极开发新能源汽车市场,研发及制造适应电动汽车的模具产品,但如果公司未能 适应新能源汽车产品发展趋势,持续开发新能源汽车厂商客户,在新能源汽车领 域中获得客户订单,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三)发行人规模偏小及模具行业竞争风险 近年来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上游汽车塑料模具企业的扩张和整合,行 业内优秀企业的技术不断进步,实力不断壮大,导致行业竞争有所加强。与同行 业竞争对手相比,发行人资产及经营规模相对偏小,公司如果不能抢占市场先机, 及时整合资源和更新技术,增强与客户的协同开发能力,则可能无法保持有利的 市场地位,甚至出现主要客户被竞争对手取代的风险。 (四)进出口政策及国际贸易环境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63.64%、48.30%、 61.05%,产品出口地主要为欧洲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其中公司对美国客户的销售 收入分别为 3,551.92 万元、839.64 万元、310.13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13.13%、2.47%、0.68%。自美国政府于 2018 年公布加征关税以来,公司关 注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及公司客户在美国业务的影响。若假定发行人为获取与美 3-1-2-22 国客户的订单,按加征关税金额的 20%、50%和 100%降低销售价格,报告期内 合计营业收入分别下降 0.22%、0.55%和 1.10%,毛利分别下降 0.68%、1.70%和 3.39%,对发行人的整体影响相对较小。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或其他进口国 家及地区贸易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开拓和盈利能力增长造成不利影 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印度客户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 0.53%、0.77%,占比较低,且 2019 年、2020 年发生交易金额分别为 180.45 万 元、348.49 万元,公司对印度客户依赖程度较低。近年来,中印关系发生了一些 波折,特别是近期在印度国内又掀起了一股抵制中国制造的浪潮,如因中印地缘 冲突加剧等国际政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境外新冠肺炎疫情继续加剧导致疫 情管控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收紧,公司与印度客户的业务持续性将面临不利变化 的风险。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注塑模具的主要原材料为模板、模架、热流道等,塑料零部件的主要原 材料为塑料粒子。报告期内,模具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均超过 45%。模板、模架主要为模具钢制品,属于价格波动频繁的大宗商品,对经济环 境变化、铁矿石和国际石油价格等外部因素变动的敏感度较高。 公司存在若模板、模架、热流道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因外部经济环境突变或突 发事件出现大幅波动,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 (六)人力资源成本上升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消失,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企业用工成本逐 渐上升,同时国内多个地区在部分时间内出现了招工难的情况。而随着公司业务 规模扩大,用工需求持续增加,工资薪酬等费用逐年增长,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主 营业务成本中的直接人工分别为 2,348.50 万元、2,787.74 万元和 3,728.03 万元, 金额较大且持续增长。如果劳动力成本快速上升,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 响。 3-1-2-23 (七)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发行人是佛吉亚(Faurecia)、萨玛(SMG)、埃驰(IAC)、安通林(Grupo Antolin)、延锋(Yanfeng)、彼欧(Plastic Omnium)、麦格纳(Magna)、安道拓 (Adient)等国际知名汽车内外饰件企业的模具供应商,主要产品已广泛应用于 通用、大众、奥迪、保时捷、雷诺、福特、奔驰、宝马、捷豹路虎、沃尔沃等国 际知名品牌,上汽通用、一汽大众、一汽奥迪、广汽菲克等合资品牌,以及长城 汽车、长安汽车、吉利汽车、奇瑞汽车等国内主流自主品牌的生产。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8.94%、 58.79%和 67.06%,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这也是汽车模具行业的常规情况,主 要是因为汽车整车制造专用装备行业准入门槛较高,整车制造商甄选供应商是一 个严格而又漫长的过程,而正是因为这一过程的复杂性,整车制造商一旦确定其 下级供应商,便形成了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战略格局;而整车制造商为保证产 品质量和供货时间,往往也有意愿与一些模具行业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固的合作 关系;同时,对模具装备类企业而言,这些整车制造商客户的产品需求量大且经 营较为稳定,与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但是,一 旦公司与这些优质客户的合作关系或主要客户自身生产经营发生不利变化,公司 的经营业绩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八)海外业务经营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海外市场成为公司经营的重点市场之一,公司 产品远销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多个国家。为把握全球采购的发展趋势,积极拓 展海外市场,紧密跟随客户业务发展需求,整合国际资源,公司于 2019 年在泰 国投资设立泰国海泰科。公司未来将发生更多的境外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业务, 对涉外经营管理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 因国际市场的政治环境、军事局势、经济政策、竞争格局、突发事件等因素 更加复杂多变,且法律体系、商业环境、企业文化等方面与国内存在诸多差异, 公司将面临因海外经营经验不足、经营环境恶化导致的海外经营风险。 3-1-2-24 (九)经营业绩增长放缓或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良好,产品销售规模逐年增加。2018 年起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 业之一,也面临市场需求不足、中美贸易摩擦等不确定因素。发行人营业收入和 营业利润主要来自于汽车模具行业,公司经营业绩与下游市场的景气度密切相 关。公司存在因汽车产销量回落、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加剧、中美贸易摩 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因素而导致经营业绩增长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一)存货规模较大及存在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在产品和发出商品等,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存货金 额也逐年增长。由于模具属于定制化产品,需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设计加工,根据 生产经验,从设计、生产、试模、测试、交付到最终验收的整个周期相对较长, 导致期末存货余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19,265.59 万 元、24,160.30 万元和 30,076.18 万元,其中在产品、发出商品合计占全部存货余 额的比例分别为 95.36%、91.53%和 92.63%。 虽然公司实行“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经营模式,且公司客户多为国内外 知名企业,与公司合作多年且信誉实力良好,但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 存货规模可能继续增长,若未来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重要客户违约,公司存 货将存在跌价的风险。 (二)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相应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 账款余额分别为 11,452.24 万元、11,954.48 万元和 16,881.52 万元,占当期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2.11%、34.96%和 37.06%,应收账款余额中账龄一年以内的 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 83.99%、82.35%和 73.53%。 公司应收账款的规模由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和业务经营模式所决定。公司客 户多为国内外知名企业,其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稳定、商业信誉良好,为公司的 3-1-2-25 长期业务合作伙伴,坏账风险较小。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也将有 所增长,若该等款项不能及时收回或无法收回发生坏账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及现金流、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分别为 34.41%、33.78%和 29.86%(剔 除熔喷布模具业务后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为 27.32%;剔除熔喷布模具 业务以及剔除运费因素影响后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为 30.40%),毛利 率整体平稳略有小幅波动。伴随全球宏观经济的波动、汽车产业的周期性波动、 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各项因素带来的销 售价格的调整,发行人可能面临毛利率波动或者下滑的风险。 (四)汇率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3.64%、48.30%和 61.05%,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 216.47 万元、-84.33 万元和 58.14 万元,汇兑损益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80%、-1.34%和 0.73%。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 公司出口业务收入还存在进一步增加的可能。 公司出口销售业务主要以欧元、美元等国际货币结算,由于公司的模具业务 从签订销售订单到最终实现收入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周期,如果国家的外汇政策 发生变化,或人民币汇率水平发生较大波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产品 出口和经营业绩。 (五)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模具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取得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37100337),有效期 3 年,海泰科模具自 2016 年至 2018 年享受 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海泰科模具已于 2019 年 11 3-1-2-26 月 28 日取得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 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37100231),有效期 3 年。 若未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生调整,或发行人再次申请高新技 术企业资质时因自身原因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发行人将不能再享受 15%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可能导致发行人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影响。 (六)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国家关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免、抵、退”优 惠政策。公司主要产品出口退税率主要为 17%、16%、15%、13%。如果未来国 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进行调整,出现调低公司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情况,将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与创新风险 (一)技术研发与创新风险 随着汽车塑料模具下游行业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产品功能越来越复 杂,客户对汽车塑料模具供应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新材料、新工艺、3D 打印技术和其他新制造技术的出现,在为传统制造、加工产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 带来了挑战,促使公司必须紧跟行业技术趋势,在产品、技术、工艺等方面持续 研发创新。若公司未来在技术进步和产品研发升级上创新能力不足,未能迎合市 场需求变化,将可能面临技术落后、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二)骨干技术人员流失和技术失密风险 近年来,我国汽车塑料模具行业快速发展,专业人才的积累远远不能满足行 业发展的需要。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技术人才队伍是行业重要的资源和可持续 发展的基础,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流程优化起着关键的作 用。人才争夺日趋激烈,各企业之间的人才竞争将有可能造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的短缺。 公司在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工艺改进等方面依赖于核心骨干技术人员,公 司目前广泛用于生产的大部分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大都是由核心技术人员带领 3-1-2-27 的研究团队开发出来的。尽管公司已建立一套有效的人才引进与激励制度,并与 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但随着竞争对手对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如果公 司未来在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制度方面不够完善,公司将面临核心技术人员流 失和非专利技术失密的风险。 四、内控风险 (一)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孙文强先生和王纪学先生作为本公司的共同实际 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 65.3556%的股份,本次发行后方孙文强先生和王纪学先生 仍将处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可以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 利润分配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控制。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 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但仍不能排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 重大决策施加影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二)外协加工管理风险 公司的生产的模具具有定制化的特点,加工工序较多。公司在业务经营中, 优先将资源聚集于研发设计、部分核心环节,而将部分工艺成熟、附加值较低、 非核心环节的生产工序采用外协方式加工,这既有利于实行专业化分工协作,灵 活释放产能,也有利于公司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公司制定了相应外协加工 管理制度,对外协厂商的准入、质量控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得到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未发生因外协厂商原因导致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供货不及时的情形, 但由于公司外协供应商相对较为分散,加工项目和工序较多,若因外协加工供应 商资质不合格、管理不善导致外协加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供货不及时的情况, 公司有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失。 (三)经营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和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提升,人 员规模也会相应增长,需要公司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技术与产品研发与质量 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对公司经营管理能 3-1-2-28 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 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 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如果管理层未能 保持敏锐的市场洞察力,或者管理层决策失误,将可能导致公司错失良好的发展 机遇,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包括无真实背景的票据融 资和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1 月,青岛新材料作为企业孵化器及为创业公司服务,为解决公司 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产生的流动资金需求,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青岛 新材料将票据背书给发行人,交易金额为 270.00 万元。虽然,公司已建立健全 了相关内控制度,进行了整改且自 2018 年 2 月后不再发生,但仍然存在未来若 公司财务内控制度不能继续得到有效执行,或内控不规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进 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注明回款方或者第三方代付的情况,交易金额分别为 234.39 万元、151.48 万元、0 万元,交易金额较小,且公司已制定了相关的内控 制度防止第三方回款行为发生。但如果未来第三方回款金额不断增加,则会给公 司财务收款的管理及核算增加难度,若公司财务内控制度不能继续得到有效执 行,或内控不规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五、子公司现金分红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共有海泰科模具及泰国海泰科两家子公司, 公司的营业利润主要来源于下属子公司,用于分配现金股利的资金也主要来源于 子公司的现金分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分配安排由公司实施 控制,并受子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等限制,若子公司利润分配减少 或无法及时、充足地向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将会限制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 股利的能力。 3-1-2-29 六、发行人成长性风险 发行人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将面临较高的成长性风险。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 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系基于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发展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进行 审慎核查后,通过分析发行人的历史成长性和现有发展情况作出的判断。 发行人未来的成长受其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业务模式、自主创新能力、 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市场前景、营销能力等因素综合影响。 如果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发行人盈利能力出现波动,从而使发行 人无法顺利实现预期的成长性。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风险 (一)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提高公司研发水平、提升技术档次及加工 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但项目实施后形成的产能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存在不 确定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的市场开拓进度、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都有可 能因市场变化而与公司的预测发生差异,使实际的项目投资收益小于估算值。因 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由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投产,再到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公司净利润 的增长速度在短期内将低于净资产的增长速度,公司存在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 降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一)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人本次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取得相关审批后将根 据创业板发行规则进行发行。公开发行时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整 3-1-2-30 体情况、发行人经营业绩、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和各类重大突发事 件等多种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如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二)股票市场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价格不仅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同时还将受到股票本 身供需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状况、政治经济政策、行业产业政策、证券市场参与 者的心理预期以及其他不可预料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认 识股票市场的风险,在投资公司股票时,应综合考虑影响股票价格的各种因素, 并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以免造成损失。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的风险 2019 年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在我国甚至全球范围内迅 速扩散,为控制疫情的迅速扩散,各地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相继出台并 严格执行关于延迟复工复产、限制人流、物流、居家办公等疫情防控政策,公司 及部分客户、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受到延期开工、人流防控以及物流不通畅的影响。 若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在短期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可能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产业链及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此外,除本发行保荐书中提示的风险因素外,公司可能遭受其他不可预测的 风险(如遭受疫病、地震、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出现系统性风险,或 其他小概率事件的发生),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1-2-31 第五节 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发展前景 模具被誉为“工业之母”,据统计,约 60-80%的零部件需依靠模具加工而 成,模具的设计和制造水平,直接决定这些零部件的生产效率、加工精度、加工 成本和使用寿命,因此模具工业是我国先进制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成 为衡量我国制造业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一)我国已发展成为全球模具产值最大的国家 模具作为工业配套,其发展水平受汽车、电子、航空航天、军工、医疗、建 材等下游行业发展的影响。建国后我国工业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计划的重 点工业项目到建立起现代化工业体系的发展过程,模具伴随工业发展,也经历了 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面对国际竞争,我国模具工业从初期的摸索、 学习借鉴,到现在的追赶,甚至引领,我国模具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前,国内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模具工业门类,模具产能分 散在下游工厂的工具厂,专业化水平非常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专业的模具 厂开始出现,后逐渐涌现出一批较强竞争力的模具企业。特别是数控机床技术的 大量引进,CAD、CAE 和 CAM 在模具制造中得到推广应用,极大提高了我国 模具的生产效率,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模具产值最大的国家。 3-1-2-32 2011-2020 年我国模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 数据来源:Wind 虽然我国模具工业在近二十年中得到了飞速发展,产业规模跃居全球第一, 但由于起步较晚,我国模具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仍然偏低。目前我国模具产品以中 低端为主,大型、高精密模具仍依赖进口,在技术和管理水平、生产效率、人均 产值等关键指标上,和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比如美国福 特汽车模具厂的首件合格率高于 85%,而国内实力较强的模具企业也需要经过数 次试模,才具备交付条件。 考虑到我国制造业庞大的产值规模,以及良好发展前景,未来我国模具工业 必将受益于国内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政策的扶持,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进一步 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最终实现从模具大国到模具强国的转变。 (二)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 汽车模具作为汽车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艺水平和科技含量体现了一 个国家汽车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我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汽车模具的发展。近年来, 政府先后颁布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模具行业 “十三五”发展指引纲要》等一系列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支持汽车模具 行业做大做强。 3-1-2-33 (三)汽车更新换代速度加快 近十年来,我国汽车工业快速发展,汽车产销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2020 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到 2.81 亿辆。随着汽车销量的增长,消费者对汽车的功能 诉求和品质要求逐渐发生变化,从普通的代步升级到追求更便捷、舒适和环保的 汽车出行,汽车消费需求也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汽车生产商为保持竞争优势, 更好满足消费需求,不断提升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新车型的开发周期和原有车 型的改款周期逐渐缩短。汽车更新换代的加速为汽车模具行业发展提供更大市场 空间。 (四)汽车轻量化推动“以塑代钢”快速落地 研究结果显示汽车重量每减少 100 千克,每百公里可节省燃油 0.3 升,汽车 重量降低 10%,可提高燃油效率 6-8%,节能减排效应十分明显,汽车轻量化对 低碳经济意义重大。而“以塑代钢”是实现汽车轻量化的重要途径。由于我国汽 车轻量化起步较晚,相比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汽车塑料用量还处于较低 水平,还存在较大发展空间。目前德国的汽车单车塑料及复合材料用量高达 300-365 千克,占整车重量 22.5%,而我国汽车的塑料及复合材料用量约为 90-110 千克,仅占整车重量的 8%。根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2016 年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 汽车技术路线图,2020 年新能源汽车整车比 2015 年减重 10%,到 2030 年整车 减重 35%,届时包括碳纤维在内的塑料及复合材料在整车重量中的占比必然大幅 提升,实现“以塑代钢”,而汽车注塑模具行业将受益于“以塑代钢”。 (五)行业技术不断进步 近十年来,我国模具行业通过对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研发等多种 方式,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不断缩小。 经过十多年来的快速发展,我国模具工业孕育出了一批重点骨干企业,2019 年经中国模协认定和授牌的重点骨干模具企业达 213 家。重点骨干企业代表了我 国模具工业的技术发展水平,并率先在行业内推进实施高速加工、并行工程、逆 向工程、虚拟制造、无图生产和标准化生产等先进技术和工艺,为行业发展树立 了良好的示范效应。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进步有助于带动我国模具工业的整体发 3-1-2-34 展。 (六)产业转移及全球采购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我国汽车模具行业经过多年发展,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对汽车 行业的服务能力大大提升,模具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有了很大提高,涌现出了 一批具备较强实力的骨干企业,国外品牌车厂纷纷到我国采购汽车模具。我国汽 车模具制造业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机遇。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一)技术优势 1、研发优势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注塑模具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研发、生产经验。公司积极开展新型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 近三年研发投入占比均在 4%左右,初步形成了“订单管理-模具设计-工艺规 划-制造加工-在线监测-研配组装-试模验证-模具优化”这一成熟可靠的产 品生产控制流程。经过多年的技术开发和实践积累,公司自主研发并掌握了汽车 内外饰模具中的各类饰件注塑成型模具的核心技术,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截 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累计获得 3 项发明专利和 35 项实用新型专利, 另有 26 项已提出申请正在实质审查的专利,在双色注塑成型、低压注塑成型和 嵌件注塑成型技术,以及模具热流道应用技术、高速多腔模具应用技术等领域取 得了较大突破。拥有山东省省级技术中心和青岛市企业工程中心,公司在模流分 析和模具设计软件基础上进行了自主二次开发,建立标准化数据库,极大提升了 模具设计效率和设计精度,有效降低了模具成本。 2、制造工艺优势 公司凭借在注塑模具领域十多年的积累和沉淀,自主研发出标准设计制造工 艺流程,建立起完备的设计数据库,在模具产品设计、生产中广泛使用 CAD、 CAE、CAM、模流分析等先进软件工具,提高了汽车模具综合设计和制造效率。 引进先进加工装备和检测设备保障模具加工能力,公司进口大型五轴深钻孔机、 3-1-2-35 高速铣床、双头火花机和镜面火花机等国际先进加工装备,以及从 90 吨到 3,200 吨不等的十余台注塑机,定制开发电极自动检测系统和 OMV 在机检测系统,建 立了大型五轴加工中心。依托强大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能力,公司能够深入的参与 整车厂新车型的研究开发,从而为获取客户订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客户资源与品牌优势 公司凭借强大研发实力、领先的技术水平、严格的质量管控和良好的服务, 经过十多年的稳健经营和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形成并拥有数量庞大的稳定、优质 客户群体。公司是佛吉亚(Faurecia)、萨玛(SMG)、埃驰(IAC)、安通林 (Grupo Antolin)、延锋(Yanfeng)、彼欧(Plastic Omnium)、麦格纳(Magna)、 安道拓(Adient)等国际知名汽车内外饰件企业的模具供应商,主要产品已广泛 应用于通用、大众、奥迪、保时捷、雷诺、福特、奔驰、宝马、捷豹路虎、沃尔 沃等国际知名品牌,上汽通用、一汽大众、一汽奥迪、广汽菲克等合资品牌,以 及长城汽车、长安汽车、吉利汽车、奇瑞汽车等国内主流自主品牌的生产。依托 强大的客户资源网络,公司在汽车模具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享有较高的 市场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公司连续八年获评上汽通用的最佳或优秀模具供应 商、连续七年获评一汽大众的“A 级模具供应商”、2016 年起成为 Faurecia 的 “全球战略供应商”、连续多年获评 IAC 的“年度优秀供应商”和“最佳质量 奖”,中国模具工业协会颁发的“中国大型精密注塑模具重点骨干企业”、“优 秀模具供应商”、“中国模具出口重点企业”等诸多荣誉奖项。强大的客户资源 和品牌优势有效推动公司新业务的开展和产品品质的提升,实现产品生产的规模 化和集约化,并切实保证公司生产销售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显著增强公司的盈利 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产品优势 1、产品质量 为满足整车厂对零部件产品安全性、可靠性、绿色环保等指标的要求,公司 先后通过了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和 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生产、检测过程中全面执行 ISO 等国际标准 和大众汽车、福特汽车等全球主要汽车制造厂商的技术标准。公司的模具产品凭 3-1-2-36 借高精密度、高稳定性和较长使用寿命,赢得了客户的肯定,在业内树立了良好 的质量形象。 2、产品交付 公司始终秉承让客户满意的服务宗旨,在产品交期和售后服务上为客户创造 更高价值。随着客户产品更新不断加快,在最短时间内向客户交付符合要求的模 具产品,对于客户保持市场竞争力非常重要。经过长期的积累,公司开发了先进 的模具设计软件,并建立起成熟的模具加工流程,加上核心团队成员丰富的模具 开发经验,有效缩短了产品开发周期,为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提供了保障。由于模 具的精密度要求高,专用性较强,公司在交付产品时,会和客户充分沟通,保证 呈献给客户的产品是满足客户需求的模具产品。并在模具使用过程中,为客户提 供维修保养服务。 (四)管理优势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均拥有丰富的汽车模具行业工作经验,管理团队高效、稳 定。经过多年的创新发展,公司逐步建立起现代化企业管理体制,树立起精益精 细的管理理念,摸索出适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内部管理制度。引入先进 信息化管理软件 MES 系统,建立起可靠的模具制造协同管理平台,有效提升模 具制造管理效率。依托锐意进取的管理团队、优秀的企业文化以及完善的人才激 励机制,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得到较大提升,各项经营指标增长迅速,从而实现了 较快的内涵式增长。公司优秀的企业管理能力使得公司具备在注塑模具行业竞争 中脱颖而出的较强实力。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强,在注塑模具及塑料 零部件行业细分领域具有竞争优势。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 的主营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经营效率得到提升。据此,保荐机构认为,在宏 观经济趋势向好且行业政策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发行人发展前景良 好。 (以下无正文) 3-1-2-37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宋 伟 保荐代表人: 刘小东 徐慧璇 内核负责人: 刘益勇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朱 毅 保荐业务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谢乐斌 保荐机构总经理(总裁): 王 松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8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保荐机构已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签订《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刘小东(身份证号 511321198708291719)、徐慧璇(身份证号 420103198203223722)具体负责保荐 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的 申请材料。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 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 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保荐代表人: 刘小东 徐慧璇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