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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1-07-01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Hi-Tech Moulds& Plastics Technology Co., Ltd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 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零二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
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
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
制;上市 5 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创业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
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3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数量为 1,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提醒
投资者特别关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存货规模较大及存在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在产品和发出商品,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存货金额
也逐年增长。由于模具属于定制化产品,需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设计加工,根据生
产经验,从设计、生产、试模、测试、交付到最终验收的整个周期相对较长,导
致期末存货余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19,265.59 万元、
24,160.30 万元和 30,076.18 万元,其中在产品、发出商品合计占全部存货余额的
比例分别为 95.36%、91.53%和 92.63%。

    虽然公司实行“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经营模式,且公司客户多为国内外
知名企业,与公司合作多年且信誉实力良好,但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
存货规模可能继续增长,若未来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重要客户违约,公司存
货将存在跌价的风险。

    (二)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4
    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相应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
账款余额分别为 11,452.24 万元、11,954.48 万元和 16,881.52 万元,占当期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2.11%、34.96%和 37.06%,应收账款余额中账龄一年以内的
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 83.99%、82.35%和 73.53%。

    公司应收账款的规模由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和业务经营模式所决定。公司客
户多为国内外知名企业,其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稳定、商业信誉良好,为公司的
长期业务合作伙伴,坏账风险较小。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也将有
所增长,若该等款项不能及时收回或无法收回发生坏账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及现金流、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分别为 34.41%、33.78%和 29.86%(剔
除熔喷布模具业务后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为 27.32%;剔除熔喷布模具
业务以及剔除运费因素影响后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为 30.40%),毛利
率整体平稳略有小幅波动。伴随全球宏观经济的波动、汽车产业的周期性波动、
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各项因素带来的销
售价格的调整,发行人可能面临毛利率波动或者下滑的风险。

    (四)技术研发与创新风险

    随着汽车塑料模具下游行业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产品功能越来越复
杂,客户对汽车塑料模具供应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新材料、新工艺、3D
打印技术和其他新制造技术的出现,在为传统制造、加工产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
带来了挑战,促使公司必须紧跟行业技术趋势,在产品、技术、工艺等方面持续
研发创新。若公司未来在技术进步和产品研发升级上创新能力不足,未能迎合市
场需求变化,将可能面临技术落后、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五)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提高公司研发水平、提升技术档次及加工
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但项目实施后形成的产能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存在不
确定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的市场开拓进度、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都有可


                                    5
能因市场变化而与公司的预测发生差异,使实际的项目投资收益小于估算值。因
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风险

    2019 年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在我国甚至全球范围内迅
速扩散,为控制疫情的迅速扩散,各地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相继出台并
严格执行关于延迟复工复产、限制人流、物流、居家办公等疫情防控政策,公司
及部分客户、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受到延期开工、人流防控以及物流不通畅的影响。
若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在短期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可能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产业链及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海泰科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海泰科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654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海泰科”,股票代码“301022”;
本次公开发行的 1,60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2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7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7 月 2 日
      (三)股票简称:海泰科
      (四)股票代码:30102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4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00.0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600.00 万股,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数量 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600.0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800.0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
 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孙文强                   2,004.9551     31.3274% 2024 年 7 月 2 日
             王纪学                   1,132.1147     17.6893% 2024 年 7 月 2 日
             李勤                      358.4560        5.6009% 2022 年 7 月 2 日
             刘奇                      357.9098        5.5923% 2022 年 7 月 2 日
首次公开发行
             苏州新麟三期创业投资
前已发行股份                           282.0764        4.4074% 2022 年 7 月 2 日
             企业(有限合伙)
             赵冬梅                    282.0764        4.4074% 2022 年 7 月 2 日
             任勇                      161.4667        2.5229% 2022 年 7 月 2 日
             无锡清源创新创业投资          47.0127     0.7346% 2022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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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清源创新创业投资
                                            47.0127    0.7346% 2022 年 7 月 2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杨智明                         36.5564    0.5712% 2022 年 7 月 2 日
             马丽                           32.2933    0.5046% 2022 年 7 月 2 日
             张铁荣                         32.2610    0.5041% 2022 年 7 月 2 日
             张铁强                         25.8088    0.4033% 2022 年 7 月 2 日
                      小计            4,800.0000        75.00% 2022 年 7 月 2 日
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股份               1,600.00        25.00% 2021 年 7 月 2 日
    股份
              合计                    6,400.0000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十二条,公司选择的具体
 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1)第 030034 号),
 公司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分别为 5,195.54 万元和 5,934.60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9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Hi-Tech Moulds& Plastics Technology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6900818M

       注册资本(发行前):4,8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文强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 年 11 月 1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9 年 8 月 13 日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 66 号

       经营范围: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模具、塑料机械及配件、自动化
   装备、橡塑原料、橡塑制品、检具;批发、零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品);模具维修,技术服务,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
   销售。公司坚持以注塑模具为本,不断提升模具制造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
   为现代制造业提供注塑模具和塑料零部件产品。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
   修订),公司所在行业归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邮政编码:266111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梁庭波

       电话:0532-89086869-8099


                                    10
           传真:0532-89086867

           电子邮箱:service@hitechmoulds.com.cn

           网站:www.hitechmoulds.com.cn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

情况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序                                    直接持股数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期                        数量     数量   总股本持
号                                    量(万股)                              券情况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董事长、 2019年8月至2022
1 孙文强                            2,004.9551            - 2,004.9551 41.7699% 不适用
           总经理 年7月
           董事、副 2019年8月至2022
2 王纪学                            1,132.1147            - 1,132.1147 23.5857% 不适用
           总经理 年7月
                    2019年8月至2022
3 马丽     董事                          32.2933          -    32.2933   0.6728% 不适用
                    年7月
                    2019年8月至2022
4 任勇     监事                         161.4667          -   161.4667   3.3639% 不适用
                    年7月
                    2019年8月至2022
5 刘奇     监事                         357.9098          -   357.9098   7.4565% 不适用
                    年7月
                    2019年8月至2022
6 陈涛     董事                                -          -          -         - 不适用
                    年7月
                    2019年8月至2022
7 丁乃秀 独立董事                              -          -          -         - 不适用
                    年7月
                    2019年8月至2022
8 刘树国 独立董事                              -          -          -         - 不适用
                    年7月
                    2019年8月至2022
9 张美萍 独立董事                              -          -          -         - 不适用
                    年7月
                    2019年8月至2022
10 李玉宝 监事                                 -          -          -         - 不适用
                    年7月
          董事会秘
                   2019年8月至2022
11 梁庭波 书、财务                             -          -          -         - 不适用
                   年7月
          总监
    注 1:间接持股数量系本次发行前间接持股数量;
    注 2:上表部分数字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持股情
况外,不存在其他持股情况,公司不存在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11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孙文强先生和第
二大股东王纪学先生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31.3274%和 17.6893%,合计持有发行人
股权 49.0167%。孙文强先生和王纪学先生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二人为一致
行动人。

    因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文强先生、王纪学先生。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历情况如下:

    孙文强先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材料加工工程专
业,中级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5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任青岛三和实
业有限公司技术经理;1997 年 9 月至 2000 年 6 月在北京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就
读;2000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任青岛琴科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青岛科技大学担任教师;2003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今历任海泰科模具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 7 月至今兼任泰国海泰科董事。

    王纪学先生: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金属材料及热处理专业,
高级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历任青岛海尔模
具公司 CAD/CAM 工程师、C3P 技术中心副主任、质量部、制造部、项目部、采
购部部长;2012 年 1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青岛海科模内装饰有限公司监事;2003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曾任监事;2004 年 1 月至今任海泰科模具
副总经理,历任董事、监事;2019 年 7 月至今兼任泰国海泰科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2
                         孙文强                               王纪学


                  31.3274%                                             17.6893%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
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等。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4,800.00 万股,本次发行 1,600.00 万股 A 股股份,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40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名称         数量                       数量                  限售期限
                                     占比                    占比                     注
                      (万股)                   (万股)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孙文强                2,004.9551 41.7699% 2,004.9551 31.3274%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王纪学                1,132.1147 23.5857% 1,132.1147 17.6893%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勤                    358.4560    7.4678%       358.4560   5.6009%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刘奇                    357.9098    7.4565%       357.9098   5.5923%                  -
                                                                       锁定 12 个月
苏州新麟三期创业投                                                     自上市之日起
                        282.0764    5.8766%       282.0764   4.4074%                  -
资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赵冬梅                  282.0764    5.8766%       282.0764   4.4074%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任勇                    161.4667    3.3639%       161.4667   2.5229%                  -
                                                                       锁定 12 个月
无锡清源创新创业投
                                                                       自上市之日起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7.0127    0.9794%        47.0127   0.7346%                  -
                                                                       锁定 12 个月
伙)


                                            13
常州清源创新创业投
                                                                     自上市之日起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7.0127   0.9794%      47.0127   0.7346%                  -
                                                                     锁定 12 个月
伙)
                                                                     自上市之日起
杨智明                    36.5564   0.7616%      36.5564   0.5712%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马丽                      32.2933   0.6728%      32.2933   0.5046%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张铁荣                    32.2610   0.6721%      32.2610   0.5041%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张铁强                    25.8088   0.5377%      25.8088   0.4033%                  -
                                                                     锁定 12 个月
         小计           4,800.0000 100.00% 4,800.0000      75.0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
                                -          - 1,600.0000    25.00% 无限售期限        -
          的股份
         小计                   -          - 1,600.0000    25.00%         -         -
         合计           4,800.0000 100.00% 6,400.0000 100.00%             -         -
      注 1: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的情况。
      注 2: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 32,009 户,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
名的股东情况: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1      孙文强                     2,004.9551        31.3274%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2      王纪学                     1,132.1147        17.6893%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3      李勤                        358.4560          5.6009%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4      刘奇                        357.9098          5.5923%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5      赵冬梅                      282.0764          4.4074%
                                                                 个月
         苏州新麟三期创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6      业投资企业(有限            282.0764          4.4074%
                                                                 个月
         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7      任勇                        161.4667          2.5229%
                                                                 个月


                                            14
         无锡清源创新创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8      业投资合伙企业           47.0127         0.7346%
                                                            个月
         (有限合伙)
         常州清源创新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常州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9                               47.0127         0.7346%
         清源创新创业投                                     个月
         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10     ZHI MING YANG            36.5564         0.5712%
                                                            个月
            合计                  4,709.64       73.5880%

      注:杨智明证券账户名称为 ZHI MING YANG。


      发行人不存在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1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1,6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
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2.29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 1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34.82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20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58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经审计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加
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
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 1,600.00 万股,均为网上发行。根据《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
投资者缴款认购 15,981,752 股,认购金额为 516,050,772.08 元。放弃认购数量
18,248 股。本次发行网上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

                                    16
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8,248 股,包销金额为 589,227.92 元,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1%。

     根据《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申 购 情 况 及 中 签 率 公 告 》,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的 中 签 率 为
0.0111088161%,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9,001.85938 倍。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1,66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
资金净额 45,287.55 万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兴华验
字(2021)第 030017 号。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376.45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4,881.59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739.62 万元;

     3、律师费用:377.36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33.96 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43.92 万元。

     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共发行 1,600.00 万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3.99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
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5,287.55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7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2.52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07 元(以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中兴华会计师审计了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合
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兴华
审字(2021)第 030034 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财
务报表,包括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3 月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
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
书。

       公司 2021 年 1-6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之“(二)2021 年 1-6 月业绩预
计情况”。




                                       1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规定,
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名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1                                                        532909252310818
        公司                       青岛分行城阳支行
                                   青 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2     青岛海泰科模具有限公司                             802060200745657
                                   辽宁路支行
                                   中 国民生银 行青岛胶 州
  3     青岛海泰科模具有限公司                             171132409
                                   支行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青 岛
  4     青岛海泰科模具有限公司                             69050078801300001273
                                   市南支行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
下:

       1、本公司的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服务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服务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
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股权)购买、出售或置换;



                                        20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业务以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
大变化。




                                  21
                      第七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                                      0755-23976353
传真                                      0755-23970353
保荐代表人                                刘小东、徐慧璇
联系人                                        刘小东
联系方式                                  0755-23976353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认为:海泰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同意推荐
海泰科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
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
指定刘小东、徐慧璇作为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
的保荐代表人。

    刘小东: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2017 年 9 月 15 日注
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要参与了物产中大吸收合并
物产集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物产中大公司债、中金岭南非公
开发行、张家界非公开发行、光弘科技非公开发行、圣阳股份非公开发行、达瑞
电子 IPO 等项目。


                                     22
    徐慧璇: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2015 年 9 月 7 日注
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要参与了德尔未来可转债项
目、华中数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并募集配套资金、中金岭南非公开发行、金
证股份非公开发行、中航精机重大资产重组、中集 B 股转 H 股、物产中拓非公
开发行、振华重工非公开发行、雅致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正泰电器 IPO、浙富股
份 IPO、雅致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山东黄金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23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孙文强、
王纪学承诺如下:

    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
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
止履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

                                   24
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李勤、赵冬梅,新麟三期及无锡清源、常州清
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时,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本人在所持公司的股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本人减持上述公司股
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马丽承诺如下:

    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
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不
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且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
止履行。


                                  25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
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刘奇、任勇承诺如下:

    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
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且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5)公司其他股东杨智明、张铁荣、张铁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
格遵守本人就股份限制流通及锁定作出的承诺。如股东未能履行上述所有承诺,
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孙文强、王纪学、李勤、刘奇、赵冬梅,新麟

                                   26
三期及无锡清源、常州清源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
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
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超额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
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27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
下: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
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
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
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
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28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
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
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
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增持
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2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29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3、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
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
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发布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
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 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30
产;

       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 约束措施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
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
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
赔偿。

       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控股股东应: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
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31
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公司应当自相关当
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
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
20%。

       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主体
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
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1、 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况。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
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
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文强、王纪学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
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
一切法律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 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32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
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
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研发力量,将公司自主掌握的核心技术转化为较强的盈
利能力。公司积极调配内部资源,已先行通过自筹资金实施部分募投项目;本次
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供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

    (4)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公
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
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制度的形式稳定公司对股东的中长期回报,维
护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做出的相关承诺


                                   33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障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孙文强、王纪学做出如下承诺:

    在任何情况下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
公司利益;

    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
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
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
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如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
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降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并使公司承诺的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34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
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了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对新老股东的分红回报
原则和决策机制,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及《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
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
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1、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35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
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
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当年度无其他特殊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其他特殊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③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④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36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分红,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 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但如股东大会审议发
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就该等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37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经详
细论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
银行信贷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 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及分红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
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诺


                                    38
       1、 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
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部门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股票的工作,回购价格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
应调整。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及购回价格按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转让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确定,公司上市后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本人违反本人在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不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39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 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公司将及
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若监管机关要求公司限期内予以整改或对公司进行处罚,公司将依法予以整
改并接受处罚。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文强、王纪学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未能依照承诺
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责任,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地补救措施或
替代性承诺,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
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持
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作
为上述承诺履约担保,且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
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 公司其他股东李勤、赵冬梅、杨智明、张铁荣、张铁强、常州清源、无
锡清源、新麟三期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40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本企业违反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本人/本企业未能依
照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责任,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本人/本企业
将依法予以赔偿。

    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
效地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本企业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
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
的税后薪酬(或津贴)作为上述承诺履约担保,且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未能依照承诺
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责任,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地补救措施或
替代性承诺,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
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持
有公司股份(如持有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
酬(或津贴)作为上述承诺履约担保,且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 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承
诺: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41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 发行人律师承诺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作为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
顾问,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执业行为存在过错,导致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因中兴华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兴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 评估机构承诺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海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评估机构,承诺:中铭评估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中铭评
估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铭评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发
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均已作出承诺,相关承诺履行了相应
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理,承诺的约束措
施具有可操作性。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了相关承诺,相
关承诺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新股发行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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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中介机构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上
市中作出的承诺进一步提出了相关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符合《新股发行意见》
的相关规定,相关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内容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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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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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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