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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7-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
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海泰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了核查,核查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5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2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2.29 元。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中兴华验[2021]第 030017 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止,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00.00 万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2.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16,640,000.00 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3,764,511.39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452,875,488.61 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到账,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2021]第 030017 号)。公
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1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1)第
030044 号)。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自筹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置换金额
                                          预先支付金额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471,698.11       471,698.11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377,358.49        377,358.49
   3       律师费用                            283,018.87        283,018.87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439,190.58        439,190.58
                      合计                    1,571,266.05     1,571,266.05


    综上,截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本次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共计 1,571,266.05 元,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6 个月。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
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
计 1,571,266.05 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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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
计 1,571,266.05 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
专项审核,并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了《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1)第 030044 号),
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海泰科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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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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