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三、证书复印件 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复 印件 4.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Ⅱ 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 址 (1ocation):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0号 丽 泽 s0HO B座 20层 20/F,TOwer B,Lize s0H0,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te1):010-51423818 传 真 (fax):01θ -51423816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 (⒛ 21)第 OsOO44号 青 岛海泰科模 塑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全体股东 : 我们审核 了后 附的青 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海泰科股份 ) 编制 的截至⒛21年 7月 16日 止 的 《以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的专项说 明》 (以 “ ” 下简称 专项说 明 )。 一 、董事会 的责任 按照 《上 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 -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⒓01纠 44号 )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 业 板 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 规定编制专项说 明是海泰科股份董事会 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 、完 整 的鉴证材料 ,设 计 、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 明编制相关 的内部控制 ,保 证专 项说 明 的内容真实 、准确和 完整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二 、注册会计师 的责任 我们 的责任是在 实施鉴证 工 作 的基础 上对 专项说 明发表鉴 证意 见 。我们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 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 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 了鉴证业 务 。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 ,以 对专 项说 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 中,我 们实施 了包括 了解 、 询 问、检查 、重新计算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 ,我 们 的鉴证 工作 为发表意见提供 了合理 的基础 。 三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 ,海 泰科股份编制的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的专项说 明》符 合 《上 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号 ˉ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 使用 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 第 1页 共 3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 公告⒓01纠 秕 号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 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有关规定 ,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海泰科股份截 至 ⒛21年 7月 16日 止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 函 付发行费用 的情况 。 五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 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 报告仅供海泰科股份用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己支付发行费用 的 自筹 资金之 目的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因使用不当造成 的后果 ,与 执行本鉴证业 务 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 第 2页 共 3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 此 页无 正文 ,系 中兴华核字 (⒛ 21)第 Os0044号 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 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b `冫 廴 。,"t± 彡 中国 `北 京 ⒛21年 7月 16日 第 3页 共 3页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贵所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的规定,将本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2 号文)批复,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 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00.00 万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 32.29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 516,640,000.00 元,扣除券商保荐及承销费用净额(不 含增值税)48,344,188.70 元(已扣除预先支付 471,698.11 元)后余额 468,295,811.30 元,已由主 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存入公司开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支行账号为 532909252310818 的人民币账户。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 计人民币 63,764,511.39 元,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2,875,488.61 元。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 第 030017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63,764,511.39 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止,已以募集资金支付金额为 58,853,622.70 元,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为 1,571,266.05 元,拟置换金额为 1,571,266.05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金额 拟置换金额 金额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48,815,886.81 471,698.11 471,698.11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7,396,226.44 377,358.49 377,358.49 3 律师费用 3,773,584.92 283,018.87 283,018.87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339,622.64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439,190.58 439,190.58 439,190.58 合 计 63,764,511.39 1,571,266.05 1,571,266.05 三、结论 截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止,本公司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1,571,266.05 - 1 -